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汇总十篇-9游会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3:13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1)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是中国第一次知识分子大论争。持不同世界观、人生观的知识分子群体纷纷对社会体制建构抒发一己之见。儒家希望君主采取仁政,道家希望君主无为而治,法家更是与国家机制直接融合,为国君颁布法令。虽然诸子政见不同,但总体特性一致:介入社会;希望以自己的理论模式规划世界,建立起更好的国家机制,使百姓安定富足。他们对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很高。孟子提出“我养吾浩然之气”是儒家君子的内在修养要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是儒家知识分子的人格表现。老、庄则在玄妙的哲学思考下指导人生境界,希望人能活得更本真,顺其自然,回归本性。诸子百家建构国家的社会理想,是在对现实生活进行严厉批判后提出来的。面对连年战乱、满目疮痍的现实社会,怎样才能让人们过上安定的生活,让国家稳定富强,这是诸子经过哲学思辩想要解答的问题。在奴隶社会渐趋衰亡,封建社会缓慢建立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纷纷游说各个国家的统治者,希望自己的社会建构理论能被统治者采纳,付诸实践。此时,由于社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知识分子以“立法者”姿态批判社会;而要以自己的思想理论建构社会制度、国家机制,知识分子就必须与执政者联合起来。这一时期,教育体系并不发达,知识的传播媒介只是竹简、绢书,知识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掌握知识的人能参与国家管理机制,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知识分子对知识的掌握有绝对优势,在思想上认为自己是先进的,以一种权威姿态发言;而百姓因为自己掌握的知识太少,社会又极不稳定,他们无法把握自己的生活,对知识分子的权威性发言表现出依赖性。

孔子以“立德、立言、立功”为“三不朽”,确立了士人知识分子的权威地位。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传统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知识分子血液中的一部分,并且衍生不止。士人知识分子除了参与政治的功能外,还有一部分进行文学创作,甚至二者互有融合。儒家知识分子做官的同时也进行文学创作,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不胜枚举。在魏文帝曹丕提出“文章乃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后,文学创作的独立地位才得以确立。文学的独立由一位政治家提出来,可见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与政治联系之密切。由于文学的自觉,文学理论也开始发展起来:晋陆机的《文赋》、梁刘勰的《文心雕龙》等经典文论著作都成书于此时期,为文学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和规划。这是文学作为一个学科的“立法”阶段。这是对文学创作实践的初步理论、规律总结和指导,促进了文学的发展。文学这一艺术样式自诞生之初就带有审美的自身诉求和社会批判功能。文学创作者一直追求在美的表现之中蕴涵社会批判意识。

由于封建统治阶级采用儒家典籍考试来选拔官员,儒家思想在士人知识分子的系统学习中深入其心。进入统治阶级内部的士人知识分子以“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为立身准则,心怀苍生,以天下为己任。他们愿为“帝王师”,希望帝王能采纳自己的治国方略;如果不被帝王欣赏,郁郁不得志,或是归隐,或是死谏,都会坚持自己的人文品格。他们直接与政治接轨。明末东林党人“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思想古已有之。无论是否在统治集团内部,古代士人知识分子都希望能为国家大事发一己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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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儒家思想的不断愆衍中,各朝各代又有新的发展。宋朝的理学、明朝的心学都是在儒家思想内部向更深处发展。有的思想在流传过程中被误解,越来越趋于僵化。这时,从儒家思想内部产生出对立的因子,如明朝李贽以“童心说”对社会现状、儒家僵化理学思想的批判正是此种表现。这正是知识分子以批判精神看待社会及僵化知识的传承。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2)

孟子观点:把孔子的“仁”发展成为更加系统的“仁政”思想;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主张“性本善”。

荀子观点:主张统治者施政用“仁义”和“王道”,提出“君舟民水”;主张“性本恶”。与孔孟相比,增加了法治的内容

汉代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西汉,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主张:“春秋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纲五常”

为了推广儒学,汉武帝在长安兴办太学。此后,儒学思想成为历代统治者推崇的正统思想,也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宋明理学:

北宋:程颢、程颐兄弟,观点:天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这是理学的核心思想。

南宋:朱熹,他是宋朝理学的集大成者,观点:天理是作为道德规范的三纲五常,强调“存天理,灭人欲”。其著述《四书章句集注》,成为后世科举考试依据的教科书。

心学是理学的一个流派。

南宋:陆九渊,观点:把“心”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

明朝:王阳明,把理学发展为“心”学,成为“心”学的集大成者,观点:“心外无物”“心外无理”,提出“致良知”和“知行合一”的学说。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3)

对于是否在trips(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国际社会历来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各国基于自己的历史传统及经济发展状况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不反对保护传统文化,但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他们主张各国自己制定国内法来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正是他们对trips协议的立法诉求。trips协议对于西方国家所关注和重视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及化学物质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大量享有的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却没有涉及,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协议只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经过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终于不得不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政府间委员会”,开始就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问题进行探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一同列入了trips理事会应当优先审议的范围。[1]至此,各西方国家才不得不正视和面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给予传统知识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一直差强人意,甚至许多重要的传统文化被他国“拿来”利用,[2]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已经充分注意到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且已经有许多国家已经走在了保护的前列,如印度、巴西、委内瑞拉等国,他们已经通过制定国内法、建立数据库等方式在本国率先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保护。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因此各国积极号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升到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解读

对于传统文化,各国及wto(世界贸易组织)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传统文化是指反映一国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国民族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传统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给我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对于传统文化仍有不少学者反对利用trips协议进行保护,认为传统文化不符合知识产权普遍的客体特征。因为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3]诚然,对于传统文化不像普通的知识产权客体那样具有鲜明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理由也未免过于牵强。传统文化被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是该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生活和环境的感悟、升华和创造,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既然这些传统文化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创造,那这些国家、地区或民族当然可以拥有这些传统文化,其他国家想要利用这些传统文化当然要给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促进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有力推手,也是利益平衡的应有之义。

二、传统文化的私权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实证明,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虽然一开始,“传统文化”由某个个人或集体创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代代的人都在传统文化之中添加了自己的智慧和贡献,这样一来由个人所创造的“传统文化”也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也正因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认为传统文化不属于私权,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传统文化和普通的私权相比,的确不具有私权的典型特征,不像普通的私权一样被有限的主体所持有,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公权力是指公法上的权利,是服务私权社会的权利;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是由私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私人利益。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的权利。虽然传统文化相较普通权利而言它的持有者较多,但也不能因此否认传统文化具有私权特质,私权强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即使是国家,通常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执行管理职能,但一旦参与到民事法律生活中也和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一样都是私权的主体。私权强调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私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且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权利主体。因此,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这一点也不能作为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的理由。并且在trips框架中,地理标志权和集体标记的商标权已经作为“集体利益”获得保护,传统文化作为“集体”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具有保护的障碍。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认定――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是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无形的特殊客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像普通的客体那样,可以直接通过占有实现管领、控制,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客体来说,知识产品的传播也要容易的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品“被侵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往往是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后才了解。因此,对于知识产品法律也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普通客体的特殊的保护模式。对于普通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管领和控制,完全没有必要由国家专门授权;可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可以轻易的被多个主体占有、控制及利用,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发觉,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专有领域是和公有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理需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创作主体的热情,而且也方便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就失去的法律保护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饱受诟病。但是传统文化真的是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无主的知识吗,仔细分析,结果却引人深思。

首先,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创造者应当是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传统文化逐渐成了整个族群共有的财产。因此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特定区域或者民族的共同的财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都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而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它由特定区域的主体集体创造,被该集体所共同所有,传统文化的主体和一般的权利主体有所差别,并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是“无主”的,相反,传统文化是属于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的共同的财富,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该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并发展了特定的传统文化,那么该群体或民族就应当对这种传统文化拥有权利。虽然普通的知识产权的主体可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这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并不矛盾,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被整个社会知晓,它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事实上,trips协议也已经赋予了集体标记的商标法保护及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

其次,传统文化在特定区域公开。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但传统文化既然在整个族群或区域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那么它相比于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了解及持有的知识产品的受众也就更广,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的内部公开,对于该区域或群体之外的主体来说,仍然是不知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该传统文化没有公开,仍然具备新颖性。事实上,有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制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一项传统知识,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仅仅在区域内部公开,传统文化并不会因此丧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传统文化的创新特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智力创造正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带来了价值,所以他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产物,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权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主体的劳动成果,而且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客体具有创新性也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传统文化虽然从产生之初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整个国家、地区、民族的共同的智慧结晶,但传统文化从产生之初就在不断的发展变化,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升及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环境中,它往往也具有了不同的内涵,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如果我们细心发掘,就会发现,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它往往也会被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即使在现在,不管你有没有发现,传统文化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冲击和变化。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是顺应时展的产物。它与现代知识相比,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五、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日益频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不断增多,纠纷的不断出现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了障碍,尽管各国已经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但由于这些国际条约仅仅涉及到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情况,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还有所欠缺,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的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同时这些已经制定的国际条约对于相关问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坚持和努力,trips协议终于纳入谈判的最后一部分内容并于次年生效。1995年至今,有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trips协定。可以说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涉及面最广、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项国际协定。

在trips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对于自己拥有优势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化学物品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大量拥有的传统文化,却拒绝给予保护,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大量无偿的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稍加改动后便授予知识产权,使发展中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到trips协议保护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各国的传统文化被他国不当利用,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第一,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第二,修改trips协议的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所以利用现有的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并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也给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因此,各国完全可以期待在trips协议的框架内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在各国共同努力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框架进行保护的同时,各国应当积极推进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内立法,实现传统文化保护的无缝对接。trips协议只是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它并不限制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各成员国完全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赋予特定国家、地区、民族对于他们共同拥有传统文化享有权利并允许指明来源,同时应当明确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和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模式,如印度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这在我国当今社会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立法,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在避免损失发生的同时尽可能给传统文化来源地居民带来利益,促进该地区、民族的文化、生态发展及保护。

【注 释】

[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 [z].9-14.november. 2001.

[2] 如我国六味地黄丸的中药配方被日本企业稍加变动后再申请专利,化身洋中药,在我国出售,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再如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被韩国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本属于我国的传统节日被申报为他国的文化,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3] [canada]daniel. j. gervais. spiritual but not intellectual? the protection of sacred intangible traditional knowledge [j].cardozo j. of int’l&com. law,vo1.11,2003.489.

[4] trips.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 古祖雪.基于trips 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4)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82-04

全球化作为一个历史性事实,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日盛。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知识冲击着源远流长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一、全球化背景下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国际化还是本土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世界资源由于过度利用而逐步减少。而传统知识是个巨大的资源宝库,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越来越感兴趣,将之视为一种“公知领域”的、可免费使用的知识,相关研究的投入不断加大。这些发达国家本来就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手段控制着国际资源及其流向,科学技术上的领先和资金的优势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各种传统资源的优先占有。近年来,各类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当作“免费大餐”的事件屡见不鲜,他们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不遗余力地对传统知识进行商业性研发和利用。如印度的“楝树案”、“姜黄案”,南非的“hoodia仙人掌案”,南美的“死藤水案”。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不当侵害,使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知识面临流失,潜藏着可能损害传统知识可持续发展并威胁传统知识来源地国家(民族)的整体安全和利益的严重隐患。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受害国”,传统知识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中国国宝景泰蓝和安徽宣纸的生产工艺就被日本人无偿窃走;一些名优中药配方的知识产权已被韩国、日本等邻国据为己有,等等。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为传统知识保护带来可观的经济支持,这无疑是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个契机和有利条件。但它也可能破坏了传统知识的原生态,对传统知识的存续产生致命的打击。同时,如果固守传统知识的本土化保护,可能使传统知识的发展和传播受到限制。何去何从,考验着人类的智慧。

(二)文化全球化造成的震荡:文化多样性还是文化均质化

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一并而来的是文化的全球化问题。先进文化在全球化浪潮中占尽先机,传统知识往往与当地的文化是紧密联为一体的。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本小册子里提及的,传统知识是多样化和可持续性未来发展之关键。“土著和地方社会将传统知识视为其文化身份之一部分是有道理的。保持构成传统知识的独特知识体系对于其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可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许多民族来说,传统知识是其整个世界观的一个部分,是与其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精神信仰以及习惯法律体系密不可分的。这就意味着,非常重要的事,不仅仅要保护知识本身,而且要保护知识作为其一部分的社会和自然环境。”由于传统知识被第三团体盗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且传统社区及传统知识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淡化及现代文化的冲击,传统知识面临消失。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来讲,传统知识的消亡不仅是传统知识原始持有人的损失,也是全人类的损失。

(三)法律全球化产生的影响:一体化抑或多样化

随着人类相互交往的地域范围日益超越传统政治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由西方发达国家倡导并向全世界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现代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创新为主旨,对于传统知识缺乏应有的关注,甚至将对传统知识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的行为予以合法化。毫无疑问,建立国际框架对传统知识进行国际层面的保护,有利于制止对其不正当的利用。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积极性不高,短期内达成一致认可的传统知识保护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争取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是理想的方向,而保持法律的多样性无疑是必要且现实的选择。

二、全球视野中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回顾与展望

如何因应全球化的冲击,全球范围各个层面展开了积极探索。

(一)民间层面的努力与抗争

对于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必然引起当地社区人民的不满甚至愤慨。有没有法律,法律规定明确与否,都不能阻挡民众的朴素的正义观念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为维护自身对于传统知识的正当权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如布西曼族通过努力争得了传统知识权益。南部非洲的布西曼族人为抑制饥饿和干渴,会咀嚼某种仙人掌类植物,这种传统已有数千年历史。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在1995年从中分离出活性物质,并获得了专利。以后他们将专利卖给英国,美国一制药公司又从英国手中买到专利,准备开发成减肥药,预计市场价值超过60亿英镑。布西曼族人准备为此提出诉讼,后与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达成谅解,将分享以后所有专利的提成费。再如,实践中一些村寨建立了传统资源共管委员会。民间层面保护传统知识的努力与抗争,一直在持续。

(二)国家层面的立法与实践

非洲、南美等地区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要求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传统知识给予特殊保护的要求,并先后开始了立法实践,一些传统知识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秘鲁通过1999年《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和2002年《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传统知识国内保护机制。这一机制将传统知识的专门权利制度、登记制度、法定合同制度、披露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印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较为重视,其认为保护传统知识的第一步就是摸清家底,将传统知识记录下来,加以数字化并归档保存。因此,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制定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计划。另外,2002年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已有条款作出了体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专利授权异议”、“专利的撤销”等规定中涉及传统知识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及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问题等内容。埃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包含了保护传统知识的内容。其第i部分“专利与实用新型”第13条第2款规定:“发明涉及生物、植物或动物产品、或者传统医药、农业、工业或手工艺知识、艺术或环境遗产的,发明者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资源。”巴西颁布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获取、惠益分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使用技术的获取和转让。此外,哥斯达黎加、尼日利亚、巴拿马、菲律宾、南非、泰国等已经或正在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如泰国的传统泰药保护法等。

(三)区域层面的磋商与协调

在跨区域层次上,几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已经制定或考虑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或示范法。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andean)成员国通过的四项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的共同条款、j9九游会的版权与邻接权共同条款、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和知识产权共同规范,其在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保护传统知识。非洲统一联盟组织(oau)于1998年6月通过并于2000年修改的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权利的示范法以及遗传资源获取规则,确认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1997年美洲人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批准的《美洲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承认了土著习惯法,通过社区习惯法来保护传统知识。2007年,亚非国家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论坛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会后发表的《万隆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国际承诺,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防止不公平使用,杜绝“各种形式的滥用、歪曲和盗用”。

(四)全球层面的探索与争论

传统知识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的国际组织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和磋商,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了“制止非法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他非法行为的国家示范法”(它只是示范法,没有强制约束力)。1989年,“农民权利”出现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强调了促进和保存传统知识的必要。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1994年开始谈判缔结一项粮食和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时,提出了传统知识的定义和保护问题,并在2001年11月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9条第2款第1项中要求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措施。

2000年7月在新德里举办的“wipo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方针和战略论坛”明确提出: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构建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来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2000年10月在wipo中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igc),藉此开展专题探讨,迄今已召开多次会议。在2002年1月还举办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我们的共识、我们的未来”国际论坛。

2001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强调了理事会进一步致力于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将传统知识保护列为trips理事会优先审议的问题。

联合国“贸发会议”在2000年10月30日召开了一个“保护传统知识、革新和实践的制度和国家经验专家会”。会议提出如下建议:提高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程度,支持当地和土著社会的创新潜力,方便传统知识的文献化,促进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产品的商品化。

联合国人权高官委员会授权联合国土著工作组制定土著人权利国家标准,将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实践和复兴土著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个更广义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其中。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在土著人的权利框架内,详细列出了“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指南”。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8年的《基本保健alma ata宣言》中对作为基本保健资源的传统医学的重要性首次作出官方认可。其还制定了《传统医疗计划》,并在2002年出台了《2002-2005年传统医药战略》。

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都在不同场合、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对推动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场与对策

(一)基本立场的厘清

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大国,中国拥有大量传统知识。这些传统知识蕴藏着巨大的文化、经济、科学价值,是维系中华民族、保持民族特性的重要精神纽带,其不但是过去中华文明的见证,而且也是后续中华科技文化创新的源泉,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面对全球化的浪潮,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应该秉持怎样的立场,即是坚持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立场还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立场?是恪守理性完美主义价值选择还是采用现实实用主义立法取向?这些是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既要有全球视野和全人类的情怀,不能我行我素,即要充分认识到中国拥有的丰富的传统知识是全人类的巨大财富,又要有中国立场,即具备对自身拥有的传统知识的自主意识,从而以“世界中的中国”来应对各种挑战。因此,目前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传承、弘扬、光大传统知识,维护民族利益,鼓励在传统知识保护前提下对其开发、利用和创新。

(二)具体方案的选择

中国传统知识内容丰富浩瀚、形式复杂多样,比如民族服饰、传统民居、民间音乐舞蹈、传统工艺、传统医药、传统农业知识、养生经验知识等,许多传统知识仅存在于各自的特定地域。然而,中国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建设较为滞后,相关的学术研究起步也较晚。因此,基于上述基本立场,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具体方案应为:(1)鉴于传统知识的非物质性特点,宜因时因地借助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2)传统知识的依附性及价值多元性的特点以及传统知识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法律保护的交叉性,即对传统知识宜采用多法域综合保护的方式;(3)传统知识各组成部分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决定了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应当是分别针对各个传统知识进行单行立法保护;(4)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体例应当是行政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为框架,地方性立法为补充。

(三)应急策略的运用

传统知识保护的应急策略是国内立法先行。传统知识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制定世界各国一致接受的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规则,必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一是利益的差异,二是情况的复杂。我们不能消极等待,消极等待――面对的可能只能是坐以待毙!自家的财富首先要自己珍惜和保护,因此,在短期内达成国际统一的规则和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情况下,中国应当积极进行开展国内立法。由于当前对传统知识的非法不当占有情况尤为突出,故国内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防止非法占有的体系,包括建立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制度、传统知识的维持和保护基金、传统知识数据库以及传统知识的合理使用制度。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几点:(1)要重视乡野调研、实地考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有效开展传统知识立法和研究,离不开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因此要特别注重田间调查、乡野访谈和实地考察;同时,中国各地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保护实践,应及时总结各地经验,为建立全国性的保护制度提供实证性资料。(2)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域外成功作法。在传统知识的抢救和保护实践中,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在积极探索,在这一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其他地方的作法中借鉴成功的经验,无疑是有益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各国各地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加以关注,有所借鉴,从而推动中国制订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规则。(3)要加强传统知识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传统知识的保护,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要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成功地进行传统知识的抢救和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的指导。同时,只有努力发掘参加传统知识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加强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传统知识保护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此外,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还应密切关注全球传统知识保护的事实动态和研究近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项目负责人:王岩云;课题组成员:董葆莉、温芽清、陈洋、王艳霞)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现/民间文学艺术[z].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号no.920(c).

[2]唐晓帆,郭建军.传统医药的著作权和数据库保护[j].知识产权,2005,(3).

[3]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4]古祖雪.基于trips款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5]张海燕.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j].求索,2006,(4).

overall thought of the china's traditional knowledge protection under the

ground of the globalization

wang yanyun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5)

五年制高职是与初级中学对接的教育层级,初中毕业生经过五年的高职院校学习,掌握与专业对应的知识技能并获得大专学历,成长为具有较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我们认为,对五年制高职学生来说,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理解、欣赏、接受,并能够在此基础上践行传统文化的某些思想和价值观,是“高素质”的应有之义,也是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之一。五年制高职学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怎样的认知特点?如何对五年制高职学生进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尝试做出回答。

一、认知现状分析

刚刚进入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学习的学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具有以下特点。

1.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古代文学。

进入五年制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是经过九年义务阶段教育的初中毕业生,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基本上等同于中国古代文学,但对传统文化的范畴没有经过认真的思考、认识和判断。古代文学当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中国传统文化的许多东西就通过中国古代文学承载的,但远远不止这些,中国传统文化还包括中国宗教文化、中国书法、中国绘画、中国建筑文化、中国政治文化、中医药文化、中国管理文化、中国茶文化等,学生在加强古代文学学习的基础上,要挖掘其在文化方面的深厚含义,也要加强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学习,进而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个全面的把握和认知。

2.重视技能培训,忽视文化学习。

五年制高职学生多数是抱着学技术技能的目的踏入高职院校学习的,他们认为文化课程只不过是用以陪衬专业课的“绿叶”,无关紧要,实际上,包括语文、英语等在内的文化基础课对于一个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这些课程可以提供专业课难以达成的人文滋养,使五年制高职学生成为认识全面、理性健全而又情感丰富的人。

3.对传统文化没有形成“自觉意识”。

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目前主要是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处境有忧患意识,能够主动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加以拯救。对五年制高职学生来说,这种“自觉意识”是指能够意识到所教所学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能够用传统文化的思想和价值观分析处理一些现实现象和事件,也愿意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五年制高职学生在这方面还远远不够。

二、传承路径

如何在五年制高职学生中进行传统文化的教学和渗透?我们以为,必须从学校建设及教育教学的各个层面着手,才能培养出具有传统文化自觉的五年制高职学生。

1.校园建设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色。

学校是学生每天生活的主要场域,校园建设中,要注意亭台楼阁的布局,桥廊路石的规划,花木草竹的栽植,尤其要重视的是,对这种做法所承载的中国传统文化意蕴,要通过文字的方式加以体现,使得学生目视耳闻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比较容易地感知和领受。比如,学校在建设文化墙时,可以将“礼”、“义"、“廉”、“耻”、“孝”、“悌”、“忠”、“义”等镌刻于墙上,并辅之以文字介绍,扮靓校园的同时,达到进行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目的。

2.学科教学渗透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学科教学无疑是五年制高职院校进行中国传统文化渗透的主阵地。在所有学科中,语文学科当仁不让地是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承载者,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须纠正单纯进行文学知识传授和文艺欣赏的偏差,在进行文学知识传授的同时,语文学科也要注重文化意识的涵育,这实际上就是不仅要重视语文学科的“工具性”,而且要充分重视语文学科的“人文性”。其他学科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比如,在英语学科的教学中,可以通过中西文化对比,达到强化中国传统文化认知的目的;在专业教学中,也可以通过对中国相关技术史的介绍,让学生领略中国科技文化的进步和发展,等等。

3.德育过程融合中国传统文化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和谐世界的建立有助推作用,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魂”与“根”,它包括天人合一、经世致用、仁者爱人等思想。在五年制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中,应该想方设法地融入这些思想,比如可以选择相关内容作为班会活动主题,也可以在班级演讲竞赛、读书竞赛等活动中明确此类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以增强对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熟悉程度。

4.日常活动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6)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076-01

一、中国传统美术和美术教育概述

什么是传统美术?传统美术主要包括中国画、书法、民间工艺、篆刻等。中国传统美术在人类美术史上独树一帜,具有显著的中国文化特色。

那传统美术教育又是什么样的呢?美术教育是一种文化教育活动,中小学专门设立了美术课程。早期的美术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的一种表现方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美术逐渐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人类陶冶情操、提高审美能力一门学科。在当中的中国,美术课已成为一种摆设的课程,根本就没有发挥到美术教育的意义了。

二、传统美术教育在现在发展中的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现在的教育中,对传统美术文化教育重视程度低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现在很多中小学教育中的美术课主要是学画画,甚至美术课当成了自习课,很少教师会传授美术文化知识。在科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家要求学校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但由于学生都在为高考而学习,美术课程不得不为文化课程让步,进一步减少课时。因此,传统美术教育逐渐的消失在现在的中小学的课程中。

(二)中小学生对传统美术的了解程度低

在美术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对传统美术文化了解甚少,巨大部分知识掌握作画知识。加上学校对美术课不重视,高考并不对传统美术文化进行考察,而对美术方向的艺术生也只是进行素描和水彩技巧的考察。甚至有些学生连什么是中国传统美术都不知道了.这就意味着我们现在必须要大力的去发展传统美术文化教育。

三、中国传统美术教育对于中小学生的意义

(一)学习传统美术能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爱国主义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必须具备的一种情感。爱国主义教育在基础教育中也占有很重要地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中国传统教育理论来教导学生,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思想。在我国现在的教育模式中,民族文化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中国的美术经历了很多的朝代,为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能够传承下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何运用中国传统美术来教导学生,使学生的道德情操得到有效的提高,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学习传统美术文化能增强中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学生进行民族艺术教育,使得他们的民族文化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就拿我国的秦始皇兵马俑来说,这一种艺术闻名于世界各地,使得我们学生一体到秦始皇兵马俑心中就无比的自豪。自豪自己祖国文化博大精深。

(三)使学生的知识视野开阔了,从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中国传统美术涉及到的知识很多,内容囊括各方各面,学生通过对传统美术的学习,可以对中国的五千年的历史和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刻了解,使学生的知识面得到有效的提升,从而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够提高。

(四)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展学生知识文化层面

每一件美术作品都不可能是单独存在的,它的背后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许多方面的内容。学生在学习中国传统美术后,可以使得学生的知识层面得到有效的扩展,知识结构得到优化,让学生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拓展了学生的知识文化层面。

(五)对中小学生以后的学习起到促进及辅助作用

美术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综合学科。积极地开展传统美术教育,就是对学生各方面知识的教育,让他们在学习传统美术文化受到启发和思考,从而促进他们综合文化知识的提高,起到了 一种辅助学习的作用。

四、弘扬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

面对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民族文化更应该得到大力的发展和继承,不应该在科技发展中把我们的传统文化给淡化了。所以,加强传统美术教育也是弘扬我国五千年的悠久的历史文化其中的一种教育方式。

(一)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

现在绝大部分的学校教育为应试教育,由于美术课程是并不是考试课程,所以许多学校对美术课程及美术教师的重视程度非常低,由此美术教师对美术课程的重视度也比较低,形成恶性循环,就会在美术教学中出现照本宣科或者让学生自由发挥的情况。美术教师只有具有丰富了自己本身的传统美术文化知识,才能在教学过程中传授给学生更多的传统美术文化。因此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认识到个人价值,在美术教学中贯穿对传统美术文化的讲解。

(二)增加传统美术的教学内容

在原来的课程任务上,教师可能会要求学生当堂完成一幅简单的水彩画或者素描。在以后的美术教学中教师要大量增加学生对传统美术的实践课程,如我国优秀的剪纸文化完全可以在教学中进行实践,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又进一步加强了学生对传统美术文化的了解。

(三)不要忽略了传统美术文化在学生学习中的作用

在以后的的教学中,学校不应该只注重高考的课程。想让我们学生得到全面发展,那么传统美术教育课更应该收到我们学校的重视。因为,我国的传统美术包含了我们悠久的文化历史,能开阔学生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还能综合我们学生的总体素质。

(四)大力宣传传统美术文化

提高老师的专业知识,增强美术教学内容,加大对传统美术教育的只是程度同时,我们还要大力的去宣传我们五千年积累下来的优秀的传统美术文化,让中国的文化精髓呈现在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面前,从而提高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美术艺术内涵丰富,涉及诸多方面的知识。传统美术文化是一种民族文化,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们唯有充分认识到传统文化这一宝藏的重要意义,才能够让学生在学习中获得全面素质的提高,这是我们倡导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李谷雨.《中国传统美术教育理论研究》.

[2]王洋,陈博.《中国传统美术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7)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5-0081―04

一、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现状

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很多,并且不尽统一。国内多数学者习惯于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即: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及标记,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自于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里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由此,传统知识应包括:(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基于传统而创造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3)与传统社区的生存和发展有密切联系的遗传资源。

河北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大省。河北省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孕育了绚丽多彩、形式多样、内容丰厚的传统知识。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异常丰富。在已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且分布在10大类中的9类。分别为:(1)民间文学类2项:藁城耿村民间故事、河间歌诗;(2)民间音乐6项:永年县鼓吹乐、抚宁县鼓吹乐、固安屈家营音乐会、涞水县高洛音乐会、霸州高桥音乐会、霸州胜芳音乐会;(3)民间舞蹈3项:昌黎秧歌、井陉拉花、徐水狮舞;(4)传统戏剧12项:河北梆子、石家庄丝弦、滦南评剧、武安平调落子、隆尧秧歌戏、定州秧歌戏、清苑哈哈腔、青县哈哈腔、康保二人台、武安傩戏、唐山皮影戏、邯郸皮影戏;(5)曲艺3项:河间西河大鼓、沧县木板大鼓、乐亭大鼓;(6)杂技与竞技5项:吴桥杂技、沧州武术、永年太极拳、邢台梅花拳、沙河藤牌阵;(7)民间美术5项: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蔚县剪纸、丰宁满族自治县剪纸、曲阳石雕;(8)传统手工技艺1项:峰峰矿区磁州窑烧制技艺;(9)传统医药(无专属河北项目);(10)民俗2项:涉县女娲祭典、安国药市。2006年6月6日河北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13类130项。当然,这些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远远不能完全涵盖河北的所有传统知识,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传统知识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知识受到巨大的冲击、消解和严重威胁,传统知识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你会不难听到其传人发出的急迫的呼喊:“面临失传和消亡的境地”,“处于日益萎缩后继乏人的濒危状态”,“现在已是无人教、无人学、无处演、无处练、无乐器,传承举步维艰,急需抢救保护”,“艰难维持,前景堪虞”,“抢救、挖掘、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现在传承人年事已高,有难以为继之虞”等等,可以说,我们听到的更多的是“亟需抢救保护”、“亟需保护”一类声音。

二、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的社会经济价值分析

传统知识必然首先是各地方的传统知识。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越是地方的,就越是世界的。河北开展传统知识保护,有助于推动文化强省及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战略的实施。

1.保护传统知识,有利于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向外界展示河北优秀文化,树立河北省良好的文化形象。目前,河北省形成了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评剧节、永年太极拳联谊会等国际性文化节庆品牌,这些都极好地对外展现了河北文化。如2006年纪念简化太极拳推广50周年暨2006国际太极流大会在邯郸举行,来自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0名太极拳界人士参加了比赛、交流。现在邯郸市正在建设“太极城”,无疑将推动太极拳和太极文化在全球的发展。再如,蔚县近年研制开发的剪纸画、挂历、贺年卡、旅游纪念品等系列剪纸产品,畅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

2.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民间艺术、民俗文化等传统知识资源,有助于推进传统文化艺术产业化,壮大河北民间文化艺术的实力和规模,建设文化大省。河北民间文艺资源丰富,全省共有47个戏剧剧种,70余个舞种,数以万计的民间歌曲;涌现出众多民间艺术和民间工艺品知名品牌,传统的书画、剪纸、石雕、年画、内画壶、艺术瓷等美术品、纪念品和收藏品等都有着广阔的市场有待开拓。加强传统知识保护,有助于扩大这些传统知识及其衍生产品和技艺的经营规模和销售渠道。如近年来,以蔚县剪纸为基础的蔚县剪纸文化产业日渐发展壮大,产品畅销国内外,年收入3000万元。

3.保护传统知识,有利于体现燕赵文化特色,促进河北科技、文化、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战略的实施。如中外闻名的曲阳石雕和衡水内画,它们的手艺人展示的不仅是身怀的绝艺,更是河北的博大文化。在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式上,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勇曾指出,燕赵大地是一片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沃土,东方人类从这里走来,中华文明从这里走来,新中国从这里走来。这些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璀璨瑰宝,是社会和谐的坚实纽带.是建设先讲文化的不竭源泉,是建设文化大省、推进河北更快更好发展的精神动力。

三、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对策的初步探讨

(一)保护为主、发展为重:传统知识保护的理念基础 对于传统知识保护而言,保护与发展是辩证的统一。保护是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发展是保护的动力和保障。传统知识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具有研究、观赏和教育的价值,这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出来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保护是前提,只有保护好才能合理利用,才有可能继承和发展。”但必须明确,存在价值是基础,经济价值不能凌驾于存在价值之前或超越于存在价值之上,发展不等同于“开发”。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在“开发”为导向的“发展”,其名为发展,实为破坏。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商业理念和经济驱动下导致了“保护―开发―损(破)坏―再保护―再开发―再损(破)坏”这样一个怪圈。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或限制经营企业和当地居民的短期利益行为;鼓励合理健康的商业开发,防止打着保护旗号,单方面地为获得经济利益套取社会资源和政府支持,而使传统知识遭受破

坏。只有保护好了,才能更好地发展。

(二)综合有效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传统知识保护的当务之急

传统知识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传统知识客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因此,应根据传统知识的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全面利用各种现有的保护措施对其实施保护。

1.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已公开并已被商业化使用的传统知识,若构成专利法上的在先技术,传统知识群体可藉此阻止他人申请专利;对于公开但未进行商业开发的,又具有可专利性的、适用技术上的或商业上的新颖性标准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持有者可申请专利权保护;未公开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持有者可以选择让其处于保密状态或者选择申请专利。

2.著作权法的保护。基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的作品或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我们常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绝大多数是有关组织或民间艺人搜集、整理、改编、翻泽、注释原生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再如,基于传统中医药文献撰写的著作或文章,都属于作品。

3.商标法的保护。传统知识来源群落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对来源群落具有特殊或重要意义的文字等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传统知识群体可以将这些材料注册为商标。《商标法》规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保护传统知识群体所要求的集体权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4.地理标志法的保护。绝大多数传统文化产品经过漫长的市场“洗礼”已成为家喻户晓、享誉中外的名优特产,如蔚县剪纸、吴桥杂技等。有效利用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名优特产,创建知名品牌,又可以突破各种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河北省传统知识工艺及衍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利益。

5.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有些传统知识如一些祖传秘方、传统工艺(“蔚县剪纸”的生产工艺就是一个例证1等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真正知晓其内容的人极少,此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6.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现某一传统群体的灵魂和精神现实化的鲜明的、独特风格的手工艺品,在市场上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7.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源于传统知识的植物新品种和在天然植物品种基础上改进所得到的植物新品种,只要该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就可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保护。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除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还要利用好国家其他法律制度和作为优秀经验总结的文件。具体而言,主要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当然,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时,一般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符合一定的具体要求。这些往往要有赖于一定的财力投入和传统知识来源群落的市场、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关基金,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增强传统知识来源群体的权利意识,引导他们学会充分利用现行各种制度保护传统知识。

(三)积极开展地方立法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的保证

传统知识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制定世界各国一致接受的国际规则和全国性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必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传统知识不能一味地等待国家和国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宜之计,也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长远之计。地方性立法不仅可以体现出更强的针对性,而且可以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在全国性立法欠缺的时候,地方性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在国家立法较原则的情况下,全国性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对应于各地的具体实际,地方立法可以化解法律不够细致具体的“弊病”。自家的财富首先要自己珍惜和保护,因此,河北省应当积极进行地方立法,在坚持正确理念的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在这方面,一些传统知识资源丰富的地方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可以作为参考。目前,应尽快制订《河北省传统知识保护条例》。重点要加强对传统知识的行政保护;明确传统知识的认定、登记、保护资金来源与使用等的具体办法;明确政府机关在传统知识保护中的职能;提出对于濒危状态的传统知识的抢救措施;针对各类传统知识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保护目标,以有力的行政手段解决传统知识的生存问题等。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省外成功经验:传统知识保护的可行途径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8)

一、渗透传统文化对中学生的重要意义

(一)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

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的风雨洗礼,成为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文明古国,在历史的长河里众多古文明都成出现中断,唯独中华民族屹立不倒,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强大的同化力、包容性有着密切联系,更与中华民主刚毅不屈的民族精神密不可分。时至今日,老祖宗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依然指引着我们不断向前发展,但不少的现代人却早已不能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将至抛诸脑后。中学生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阶段,正确的在思想品德课中融入传统文化教育,是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良好契机,无论是对学生的成长还是对文化的发扬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树立正确的思想情怀

初中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的教育对树立学生正确的思想情况,端正的人生态度是影响深远的,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应当非常重视这个阶段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和塑造。国家未来的发展和建设需要的一定是具有高尚品德的爱国人士,而非单纯的知识“机器”,一个人在社会中实现价值,并不是看他有多大的才能,而是取决于对社会有多大的奉献,当今世界能够取得非凡成就之人,往往并非聪明绝顶者,而是宅心仁厚心系天下之人。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对人品质和思想的教育,以爱国主义和孝道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对树立学生正确的思想情怀意义重大。

(三)培养端正刚毅的品格

在传统文化中,古人常常为梦想坚持不懈、为理想奋斗不息,马革裹尸还的刚毅精神以及头悬梁锥刺股的坚定信念都是当前众多学子所缺失的重要品格。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取得重大成就,优越的物资生活让很多人丧失了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遇难而退的人原来越多,迎难而上的好男儿越来越少。在中学思想品德教育中融入这种传统优良精神,将能够激发学生不怕苦不怕累的拼搏意志,培养坚定不移刚毅不屈的优秀品格。也只有这样的才人,才是能担当能为祖国和社会做出卓越贡献之人。

二、在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的基本原则

(一)重视传统文化对学生的思想导向性

在教育领域,尤其是初中阶段的教育思想教育应当比知识教育更重要,思想品德课作为中学生思想引导的重要课程,渗透传统文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丰富学生人文知识的同时,巧借传统文化强大的思想内涵引导学生思想品德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在课程中融入传统文化的第一项原则就应当是重视思想引导性,努力以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端正的思想态度和人生信念。

(二)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

在过去老式教学课堂体系下,课堂的主体是老师,老师讲什么学生就学什么,并不考虑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不仅打消了学生思考的主动性,更磨灭了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在思想品德课程中渗透传统文化教育,必须转变教学理念,切实以学生为主导,积极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和学习,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程的认可以及对传统文化的浓厚兴趣。

(三)在教学中对传统文化要灵活运用

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容多如浩瀚的繁星,如何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巧妙的将传统文化与当前的思想品德课程内容相结合是教学的重点。中学教师必须对课程内容和传统文化都有充足的了解,然后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在课堂教学中灵活运用,只有这样学生在学习中才不会感觉到疲惫和困乏。学生兴趣的培养是教育有效性的前提,运用传统文化深厚的内涵引导学生积极探索知识,是当前教育的重点和难点。

(四)坚持思品教育与传统文化相融合

思想品德教育与传统文化教育理念应当是一脉相承,相互融合的,在教学中教师应当将这而这融会贯通,切忌在教学中生搬硬套,将思品教学内容和传统文化相互隔离的做法。中学生处在只是较为贫乏的阶段,老师的引导和教育依然是学生接受知识的重点部分,在知识的传递过程中系统的融合的知识更容易被学生接受,而相互割裂的知识体系则略显枯燥和乏味。

三、在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的基本方法

(一)在知识传递中渗透传统文化

知识传递是中学教学的主要手段和目的,任何教育都具有两方面的作用的目标,一个是思想引导,一个是知识传递。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知识内容的传递,丰富学生知识储备和提升头脑思考能力,在知识传递中教师就要学会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巧妙融入传统文化,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传统文化,并且在潜意识中形成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这样的教学才算是成功有效的。

(二)在知识启发中渗透传统文化

学生学习知识最终还是要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能够用所学的知识知道社会实践,否则死记硬背知识点是毫无益处的。知识的学习考记忆,知识的应用则是靠思考,在教学中教师更重要的作用应当是引导学生学会自我思考,对知识有自己的判断和评价,对知识的运用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这样学生才能够学有所用。因此,在对知识进行回顾和总结中,教师应通过多种方式启发学生去自己思考和探索知识,同时融入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学生思维空间,提升学生对传统文化探索的兴趣。

(三)在知识检测中渗透传统文化

对所学知识进行检测一方面可以提升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敦促学生认真学习的有效手段。通过在知识检测中加入传统文化内容,学生会以更高的热情和积极性,更专注的注意力去关注和思考传统文化,并且在考试中主动将传统文化与所学知识点相结合,提升自身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四、结语

相比较现代的教育教学方法,传统文化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的培养和品格的塑造,所教导出来的学生与社会而言更为有用,也更有利于学生后期成长和发展。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中融入传统文化即是对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也是对学生性格培养的重要帮助。中学教师应当在今后的教学中,广泛灵活运用传统文化的力量,全面提升思想品德课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9)

一、传统知识概述

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建议

1.完善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确认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设定合理的权利期限

因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的客体的设定的法定权利期限都较短,所以不符合传统知识的所具有的传承性及延续性等特点。如果要充分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放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甚至是不设定保护期限,但是此种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即如果传统知识经过创造,在设计,已经不具有传统知识的特性之时,便不可以在享有此项权利,所以此项权利指针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3.设定合理的赔偿额度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四、结束语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2]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

[3]叶盛荣.民族民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3期

[4]贾鑫鑫.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d].华侨大学,2007年5月

[5]王小军,郑静.浅析中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j].宁波大学学报.2012年5期

注释:

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篇(10)

本文试图回答这个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如何才是保护传统知识较为有效和可行的法律途径。鉴于世界范围内传统知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的论述虽然离不开对国际环境和经验的描述、引证和对比,但其立足点和出发点都将基于我国的背景或语境,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议。

除本部分引言外,按前后顺序,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和分析传统知识的概念和分类;第二部分将分析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第三部分将分析传统知识的客体;第四部分将分析传统知识保护的主体;第五部分将介绍如何利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为传统知识提供保护;第六部分将分析对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七部分将结合具体的国际和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传统知识和能够持续地发展传统知识;最后第八部分是结论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 传统知识的概念和分类

1.传统知识的概念

当今,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在相当大的意义上,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indigenous people)[2] 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曾有批评认为应用“传统知识”一词可能使其在与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相比时暗示其可能的内在劣势,[3] 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论坛中越来越流行,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4] 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knowledge of 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5]“本土遗产”(indigenous heritage)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indigenous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等。[6] 尽管被使用的频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内容却大致相同。

但是,当不同的国际组织分别使用传统知识等概念时,赋予它的内容却有所偏重,尽管相互间可能也有很多重叠。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在其关于传统知识的主要条款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7] 该组织进一步把传统知识解释为“来自实践,经由数世纪而得,适应了本土文化和本土环境,经过口头从一代传向下一代”,[8] 认为传统知识以实践为本性,尤其体现在农业、渔业、健康、园艺和林业上,并列举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故事、歌曲、民间传说、谚语、文化价值、信仰、仪式、社区法律、地方语言和农业实践(包括植物品种和动物饲养的发展)。[9]

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而言,传统知识概念所包括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并且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其表达更加规范与整齐。依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10] 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11]

显然,与cbd相比较,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概念内容更为广泛,表达也更为符合当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囿圄,具有更宽广的视角,因而也更容易与当今法律体系进行交流。基于此,本文采用wipo所述的传统知识概念和相应的内容。

2.传统知识的分类

为保存、保护、应用和发展传统知识,对传统知识进行适当分类是有益的。根据wipo,传统知识可包括传统的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医药和医疗)、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表现形式可为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外观设计、故事和艺术品)、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和可移动的文化财产。[12]

可以看到,在这些分类之间存在很多重叠,例如,在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和农业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之间,在医药知识、生态知识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之间等。并且,如此繁琐的分类既不符合科学或法学的逻辑简洁性要求,也非传统知识创造者或持有者所擅长。再次,也应看到,“可移动的文化财产”在较大程度上应属于有形的(文化)财产而非传统知识(详见本文第三部分的叙述)。因此wipo把传统知识做如此繁琐的分类,并非就是好事。

国内有学者在讨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传统知识的保护时,常引用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5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法使用和其他侵害行为之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分类,以作为其分类标准。[14] 此分类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分为四类,分别是言语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和有形表达(有人译成物态表达,却未必更为准确)。[15] 应该注意到,此分类标准虽有一定的意义,但却未必准确和全面。例如,有些民间艺术(如民间说唱艺术、巫师的表演、昆曲等戏曲或戏剧等)就可能既有言语表达,又同时有音乐表达和动作表达。若要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进行保护,即使可能,也很难说是明智之举。其实,wipo和unesco二十年前的这种分类方法及其建议的相应保护方法已被证明很难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该《示范条款》并未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原因当然很多);并且,即使是wipo也不再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分类方法作为传统知识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标准,而是采用与当今知识产权等法律体系更为相容的概念、分类与描述,如作品、表演、发明、标记、未公开信息和创造等。[16]

尽管可作不同的分类,但仍应认识到,任何一个社区或种族的传统知识的每一方面或每一部分,都相互交织成该社区或种族传统知识的一个整体,切不可机械地分割和孤立对待。

应该强调,正如cbd和wipo所阐述,传统知识一直处于新陈代谢的演化进程之中,或者说传统知识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这点和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西方知识或科学知识相同。因此,当与所谓的主流知识相比时,传统知识并非一定就是陈旧的、陈腐的或低效率的,相反,它可能是新的、健康的和有效的。并且,正如科学知识会主动吸收传统知识用于自我创新一样,传统知识也会主动吸收科学知识,不断创造出新的传统知识来。

此外还应提及,传统知识的创造和运用与生物资源密切相关。从全球范围来看,很多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持有者生存在与自然界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中,因而很多传统知识的创造、保存和创新都依赖于其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生物资源的富足。因此人们既可通过运用传统知识达到对生物资源的认识和利用,也可反过来通过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以维护传统知识的保存、保护和创新。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现实意义尤为鲜明。

二、为什么要保护传统知识?

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是什么?依据本文的理解,大而言之,应至少有相互联系和依存的两个方面:

第一,保存、保护或“拯救”传统文化,避免灭绝之虞,保护文化多样性。[17] 这一点,如果从人类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尽量多地维持、维护、保存和促进一种传统文化或民族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使之不消失或避免灭绝之虞(如避免民间艺人或秘方传人“人亡艺绝、后继无人”的现象发生[18]),以保存人类的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果从本土居民的角度来看,本目的则可理解为维持和保护其生存的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使之能够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和生存权利。

第二,开发利用传统知识,以增加本土居民在现代社会中的竞争力,促进传统知识自身的发展。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不合理的使用如非法占有或盗用,另一方面是增强本土居民的竞争力,加强其竞争优势,保证其参与正常的竞争活动。随着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全球化,法律或法治也正走向全球化,在此过程中,本土居民与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要卷入进来,因此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就可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同时也可能促进传统知识对现代社会的适应和发展。[19]

应该注意到,这两个目的之间联系密切并相互依存,这可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相互促进,二是相互排斥。例如,通过保存、保护和“拯救”传统知识就可能增加开发利用传统知识的机会,而通过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也可反过来使某些传统知识得到更好的保存;但相反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即过度的保存行为可能会限制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过度的防止别人开发利用也可能会限制或阻碍对传统知识的保存。

对于不同类别或不同地区的传统知识,其保护目的应有所区别或侧重。例如,对于濒临灭绝的传统知识,“拯救”的意义和紧迫性可能要更大一些;[20] 但对于尚有极强生命力的传统知识,如何保护它以利更好地开发、利用和发展则具有更现实的意义,例如,对于中医药知识的利用和保护。[21] 当然,对于得到“拯救”且无灭绝之虞的传统知识,仍然也要面临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保护传统知识使之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应属更为重要。

因此可以认为,保存传统知识和(防止别人未经许可地)开发利用传统知识就成为保护传统知识的两个基本目的,也因而构成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的两个最根本理由。

接下来,本文将具体探讨如何对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要提供法律保护,就需设定权利;而要设定权利,首先需要廓清的两个重要方面就是权利的客体和主体,即对传统知识究竟要保护什么和为谁保护?如果这两方面得不到清楚和完整的确定,则对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的讨论可能始终如隔靴搔痒、不得其解,并可能因其客体与主体之不确定而影响到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23]

三、 对传统知识究竟要保护什么:对客体的讨论

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问题是本领域内的一个大难题,对其内容的界定众说纷纭,不仅不同的国际组织或国家对其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或侧重,而且即使是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一个部落或社区内部对此也有分歧。这与本文第一部分所说的概念多样性相对应。

应该认识到,传统知识内容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它们正是文化多样性的载体和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所在:如果没有了内容纷繁芜杂并且互不相同的传统知识,则当今世界所珍惜和追求的文化多样性可能就会荡然无存。

在此我们就遇到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一个难题:如何既能对传统知识提供基本的权利保护,又能帮助保存其内容多样性?或者说,可行的法律方案能否在为本土居民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又能避免造成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可以说,我们很难保证一种法律制度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这就像我们很难保证当今的法律体系已经为当今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提供了完备保护一样。[24]

鉴于此,本文认为,对待传统知识保护较为明智的、实际的做法也许是,根据保护传统知识的两个基本目的(保存和开发利用),对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事物进行分析,根据其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有所取舍、选择和归类,然后再根据其性质选择不同的法律实施保护。相反,如果在客体认定上搞“一刀切”,希望把与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有关的一切事物都纳入囊中,并希望对它们的保护可以“毕其功于一法(律)” ,在一个“传统知识保护法”名下对涉及到的所有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则可能稍显武断和幼稚,反而欲速则不达,不能起到尽快、尽多地保护传统知识和促进传统知识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效果。

根据上述wipo对世界各地传统知识大规模的事实调查,人们关注的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事物包括如下众多的种类:[25]

(1) 口头或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和民间故事;

(2) 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

(3) 民间戏剧、舞蹈作品及其表演;

(4) 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和绘画;

(5) 民间手工艺品,包括手工艺品、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

(6) (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

(7) 传统农业技术;

(8) 传统畜牧技术;

(9) 传统狩猎技术,如跟踪动物和渔猎的方法;

(10) 传统服装或织布的制作和印染技术;

(11) 传统食品制作技术,如烹制、发酵和加工食物的方法、制作调料和饮料的方法、切肉技术和保存与保藏食物的方法;

(12) 传统医药和医疗知识,包括药用动物和植物的知识,还包括精神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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