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论文汇总十篇-9游会

电子交易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3:44

电子交易论文

电子交易论文篇(1)

2实证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远期现货品种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热卷轧板(中原),研究数据选用2011年12月7日上市以来至2013年3月22日的日收盘数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的远期现货交易所,交投量居于行业前茅,热卷轧板在钢材生产总量中占有较高的比重,被广泛应用于造船、汽车、机械制造和轻工业等领域,而中原地区是国内热卷轧板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核心集散地,上市以来热卷轧板(中原)的交投一直较活跃,因此,选择热卷轧板(中原)进行研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现货品种选择河北邯郸地区牌号为q235/ss400的9.5*1500的热卷轧板产品,其质量规格等同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热卷轧板(中原)的交割标准品。远期现货价格数据来源于渤海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现货价格数据西本新干线(),在上述时间跨度内剔除周末和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得到有效样本301个。在不改变数据性质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数据处理中的异方差现象,分别对每个价格序列取自然对数,以变量ft和st表示。

2.2平稳性检验

为检验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序列的平稳性,选择含常数项而不含趋势项的adf检验。从表1的检验结果来看:远期现货价格ft和现货价格st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能被拒绝,表明它们都是非平稳序列;而其一阶差分序列d(ft)和d(st)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单位根的原假设都被拒绝,表明它们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3var模型与johansen协整检验

对建立的var模型进行最优滞后阶数检验发现,当滞后阶数为2时,aic和sc信息准则值最小,由此得到滞后2阶的var估计结果。整体而言,aic=-14.3378,sc=-14.2140,对拟合的var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存在的四个根都小于1,因此是一个平稳的系统。进一步,在var对象中应用jo-hansen协整检验的检验结果(见表2)表明,没有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被拒绝,而至多有1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被拒绝,即热卷轧板的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因此,即便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可能由于随机因素的扰动而在短期出现偏离,但从长期来看,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间的这种长期均衡关系仍然存在。

2.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参数估计

由于存在协整关系,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的var模型可以转化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估计结果整理后可得热卷轧板的vecm模型为:dft=0.9584ecmt-1 0.3532dft-1 0.2190dft-2-0.5201dst-1-0.2186dst-2 ε1t(7)dst=-0.7242ecmt-1-0.2650dft-1 0.0049dft-2-0.1407dst-1-0.1684dst-2 ε2t(8)这一结果显示了远期现货与现货价格间的长期均衡状况,同时,γ1=0.9584>0,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正向消除t-1期95.84%的非均衡水平;γ2=-0.7242<0,表明热卷轧板现货价格在t期的变化可以负向消除t-1期72.42%的非均衡水平。热卷轧板现货价格是短期现货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而远期价格则是未来供求格局演变和价格长期变动趋势的反映。上式中γ2的绝对值较小,表明当存在短期偏离时,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回复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中,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小而远期现货价格调整力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比现货市场来说,远期现货市场更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2.5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数的选择非常敏感,本文相应选择不同滞后期数进行检验。从表2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1期和滞后3期时,远期现货价格不是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在5%显著性水平下被拒绝,而现货价格不是远期现货价格的granger原因则被接受,表明在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合约前3期内,远期现货价格变动引导着现货价格变动。当滞后超过4期时,两种原假设在5%显著性水平下均被拒绝,说明当滞后期大于4时,远期现货和现货价格间具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即两者互相引导。由此可见,在商品衍生品市场上,由于采取期货或类期货的交易模式,商品的金融属性凸显,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给交易者带来了更为便利的投机机会,市场预期在短期内得以集中体现,使得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领先于现货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套利机制的作用下,现货市场与远期现货市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而形成现货价格与远期现货价格间互为引导的价格发现机制。

2.6脉冲响应分析

对向量误差纠正模型应用脉冲响应分析可以进一步衡量随机扰动项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动态影响,本文据此来描述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对现货与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动态影响路径。现货价格对于来自远期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的反应见图1,从图中可见,现货价格的反应是极其迅速和强烈的,在第三期价格即迅速增加到0.9%左右,并持续维持在0.95%的水平。图2显示了来自现货价格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对远期现货价格的作用,反映出远期现货价格的反应相对迟钝,但这一反应也是正向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第10期逐渐增加到0.25%左右。脉冲响应的结果表明,相对于热卷轧板现货对远期现货价格的影响而言,远期现货对现货价格的影响更为迅速和强烈。

2.7方差分解

hasbrouck(1995)提出的方差分解方法将模型中内生变量的方差分解到扰动项上,从而判断每个扰动因素影响模型中各变量的相对程度,借鉴这一思路,我们将对现货和远期现货价格产生影响的方差分解,从而可以定量地判断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作用的大小。从表4中热卷轧板的hasbrouck方差分析结果来看,在远期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下降并趋近于96.64%,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逐渐上升并趋近于3.36%,可见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主要由其自身的变动来解释。另一方面,在现货价格变动的方差中,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部分趋于87.01%,而来源于现货市场的部分仅趋于12.99%,表明现货价格的变动也主要由远期现货价格的变动来解释。从最终趋势值的平均数来看,来源于远期现货市场的方差(91.825%)要远大于来源于现货市场的方差(8.175%),这也表明热卷轧板远期现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起到主导作用。

电子交易论文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加密算法安全协议数字签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空前繁荣,极大地改变了商务模式,使其成为商务活动的一种新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交易及其信息的安全性已经对人们的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交易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安全问题也日益变得重要和突出。

1.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安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冒充用户合法的身份。非法用户盗用合法用户的信息,冒充其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易,损坏了被冒充的合法用户权益,使得交易失去可靠性。

(2)破坏网络传输数据的保密性。非法用户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数据在网络传输的过程,,非法拦截数据并使用,导致合法用户的数据丢失。

(3)损害网络传输数据的完整性。非法用户对截获的网络数据进行恶意篡改,如添加、减少、删除及修改。

(4)恶意攻击网络硬件和软件,导致商务信息传递的丢失、破坏。例如,非法用户利用截获的网络数据包再次发送,攻击对方的计算机。

2.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难以识别和理解的密文并进行传输,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基于加、解密的密钥是否相同来分类有两种算法:(1)对称加密算法,又称专用密钥加密算法或单密钥加密算法,从一个密钥推导出另一个密钥,而且通信双方都要获得密钥并保持密钥的秘密。1(2)非对称加密算法,又称公开密钥加密算法。在非对称加密算法中,密钥被分解为一对,即一个公开密钥和一个专用密钥。该对密钥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作为公开密钥公开,而另一把则作为专用密钥保存。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的电子商务系统中,通常采用这两种方法的结合的混合加密体制,即加解密采用对称加密,密钥传送采用非对称加密。这样既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又可以提高加密和解密的速度。

2.2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如同手写签名,在电子商务中有如下优点:(1)发送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发送的报文签名。(2)接受者能够核实发送者发送的报文签名。(3)接受者不能伪造发送者的报文签名。(4)接受者不能对发送者的报文进行篡改。(5)交易中的某一用户不能冒充另一用户作为发送者或接受者。数字签名也是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实现方式为: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128位的散列值,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将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受方;报文的接受方首先从接受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128位的散列值,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受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2.3数字时间戳

数字时间戳(dts,digitaltime-stamp),如同传统商务中的日期和时间,在电子交易中,同样需对交易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信息采取安全措施,而数字时间戳服务就能提供电子文件发表时间的安全保护。数字时间戳服务(dts)是网络安全服务项目,由专门的机构提供。时间戳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它由三个部分组成:需要加盖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dts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以及dts的数字签名。2

2.4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又称数字凭证,是由ca发放的,利用电子手段来证实一个用户的身份及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它包括用户的姓名、公共密钥、公共密钥的有效期、颁发数字证书的ca、数字证书的序列号以及用户本人的数字签名。任何信用卡持有人只有申请到相应的数字证书,才能参加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数字证书一般有5种类型:个人数字证书、机构数字证书、网关数字证书、ca系统数字证书及交叉证书。3

2.5安全协议技术

目前常用的安全协议主要有两种:ssl协议(安全套接层协议)和set协议(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sl协议是由netscape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协议,该协议主要目的是解决tcp/ip协议不能确认用户身份的问题,在socket上使用非对称的加密技术,以保证网络通信服务的安全性。4set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ibm,microsoft,gte,verisign,saic等公司与1996年6月共同推出的以信用卡支付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协议,其中涵盖了电子交易中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数据完整、数字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它采用公钥密码体制和x.509数字证书标准,主要应用于保障网上购物信息的安全性。5

3.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和安全威胁等问题,我们面前的道路只能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虽然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新技术也越来越多,但现有的新技术还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安全的、系统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因此,为防范电子交易的风险和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笔者有如下观点:(1)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可能地建立一套完整的pki。(2)综合不同算法的优势,努力提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3)加强个人互联网络的安全性教育,防止个人信息的泄密。(4)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人事管理。(5)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建设。只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向东.电子商务安全中的数据加密技术.国防科技,2001(1):24-25

电子交易论文篇(3)

uncitral制定了一些原则用来指导管理全球电子商务合同的起草,如:

1.参与方应自由地在他们认为适合时签订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2.规则在技术上应保持中立(如:规则既不应要求也不应采用特殊技术),并且规则应着眼于未来发展(如:规则不应阻碍未来技术的使用或开发);

3.作为必要的或实际的要求现存的规则应被修改,而新的规则应被采纳以支持电子技术的使用;

4.过程应包括高技术商业部门以及还未在网上运作的业务。

支付标准

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国际通行的网上支付工具和j9九游会的支付方式主要有银行卡支付、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微支付等。

1.智能卡支付标准(set)

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与visa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与技术j9九游会的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国公司共同开发了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简称set)。set是一种应用于开放网络环境下,以信用卡为基础的安全电子支付系统的协议,它给出了一套电子交易的过程规范。通过set这一套完备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可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加密、认证机制、密钥管理机制等,保证在开放网络上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购物的安全。由于set提供商家和收单银行的认证,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特别是具有保护消费者信用卡号不暴露给商家等优点,因此它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借记卡的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

set协议采用了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体制,把对称密钥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的有效性结合在一起,以保护在开放网络上传输的个人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其重点是如何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和行为的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其理论基础是著名的非否认协议(non-repudiation),其采用的核心技术包括x。509电子证书标准与数字签名技术(digitalsignature)、报文摘要、数字信封、双重签名等技术。如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不可否认;使用双重签名技术对set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和定单信息分别签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对用户的订单信息解密,而金融机构只能对支付和账户信息解密,充分保证消费者的账户和定货信息的安全性。set通过制定标准和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包括购物与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支付完整性、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在电子交易环节上提供了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诈的可能性。

虽然早在1997年就推出了set1.0版,但它的推广应用较缓慢,主要原因是由于昂贵、互操作性差和难以实施,它提供了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复杂程度显著增加;另一个原因是由于ssl的广泛应用。此外,银行的支付业务不光是卡支付业务,而setj9九游会的支付方式适应于卡支付,对其他j9九游会的支付方式是有所限制的。而且,set协议用以支持"btoc"(businesstoconsumer)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消费者持卡在网上购物与交易的模式,而不能支持btob模式。

尽管有诸多缺陷,但set已获得ietf的认可,成为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协议。

典型的智能卡系统有cybercash和firstvirtualholding等。set协议可更好地保证智能卡在internet环境下进行网络直接交付。

2.电子现金支付协议

电子现金(e-cash或digitalcurrency)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无需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适用于小额交易。其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目前电子现金一些只需要软件,而另一些则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也可采用现金转卡或采用mondex卡转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都有其自己的协议,用于消费者、销售商和发行者之间交换金融申请。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的"钱包"软件执行。

电子现金支付已经有三种典型的实用系统开始使用,分别是:mondex,netcash,digicash。

mondex:欧洲使用的、以智能卡为电子钱包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功能,安全可靠。

netcash: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设置分级货币服务器来验证和管理电子现金,其中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证。

digicash:无条件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通过数字记录现金,集中控制和管理现金,是一种足够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

3.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e-check或e-cheque)支付目前一般是通过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这种方式已经较为完善。电子支票支付现在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公共互联网络上进行传输。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fundtransfer,简称eft)或网上银行服务(internetbanking)方式,是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的资金转账。一般在专用网络上应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系统);公共网络上的电子资金转账仍在实验之中。目前大约80%的电子商务仍属于贸易上的转账业务。

电子支票支付遵循金融服务技术联盟(fstc,financialservicestechnologyconsortium)提的bip(bankinternetpayment)标准(草案)。典型的电子支票系统有e-check、netbill、netcheque等。

4.微支付

"微支付"(micropayments)的特征是能够处理任意小量的钱,适合于因特网上"不可触摸(non-tangible)商品"的销售。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发送与支付要几乎同时发生在因特网上;另一方面,商品销售、处理与运输的"瓶颈"为保持成本低廉设置了障碍。为保持每个交易的发送速度与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厂商在致力于发展别的协议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j9九游会的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微支付传输协议(micropaymenttransportprotocol,简称mptp),该协议是由ietf制定的工作草案。

"微支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定义随着对象而变化,有许多系统声明其是"微支付",允许支付小于现有货币面额的数额。如ibm开发的"micropayments"、compaq与digital开发的"millicent"、cybercoin开发的"cybercash"等。

联合电子支付联盟jepi(jointelectronicpaymentinitiative):是由worldwideweb协会和commercenet领导的一个联盟,目的是对支付协商过程进行标准化。在买主一方(客户方),jepi是web浏览器和wallet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在卖主一方(服务器方),jepi在网络和传输层之间,将下层来的事务送给适当的传输和支付协议。

智能卡标准

智能卡是一种内部嵌入了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大小的电子卡,具有储存信息量大、数据保密性好、抗干扰能力强、储存可靠、读写设备简单、使用灵活、操作速度快、脱机工作能力强易于携带等特点。

智能卡大致分接触式、非接触式2种。它们又分别有存储式、带cpu式两种。智能存储器型卡中有硬件的逻辑保护,以密码加密形式来保护其存储内容不被非法更改;较先进些的存储卡里面有读写的安全模块做算法的加密认证等;cpu卡因运算速度和存储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有的cpu卡里带fpu,能加快数学算法的运行,如公开密钥的运算等.非接触式的同样分为存储式的和带cpu式的,它主要应用于容量或认证比较快捷方便的地方,如公交、门禁控制等。

智能卡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可用来存储和解释私人密钥和证书,并且非常容易携带。智能卡可以配合set或ssl使用。set非常好地解决了智能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智能卡上存放的证书使持卡人的身份得到认证,并直接在每一次网上购物时签上客户的数字签名。

1997年全球智能卡发行量达13亿张;1998年达到16亿张,增长率为23%;到2000年,发卡量预计将增至30亿张。推动智能卡发展的主要领域是银行金融界、电信业、交通业以及医疗保健和身份认证系统。其中,金融业的增长将尤为迅速,电子支付将使智能卡的发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欧洲是智能卡最大的市场,但亚洲和美洲市场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我国已发行ic卡约8000多万张。据有关部门预测,至2000年,我国ic卡发卡量将在2亿张以上。智能卡已在电信、交通、医疗、商业、旅游、公用事业等众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更大的发展。

1.智能卡国际标准

(1)全球pc/sc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

bull、hp、ibm、microsoft、simens、nixdof、sun、toshiba、verifone和gemplus组成了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制定计算机和智能卡连用标准.以达到通过一张智能卡,插入异地网络计算机,即可通过因特网查询本地资料或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2)emv集成电路卡规范(europay-mastercard-visaintegratedcircuitcardspecifications)

电子交易论文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网络安全商务安全

2003年对中国来说是个多事之秋,先是sars肆虐后接高温威胁。但对电子商务来说,却未必不是好事:更多的企业、个人及其他各种组织,甚至包括政府都在积极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电子商务中去。电子商务是指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商务活动,现在主要是指在internet上完成的电子商务。

intenet所具有的开放性是电子商务方便快捷、广泛传播的基础,而开放性本身又会使网上交易面临种种危险。一个真正的电子商务系统并非单纯意味着一个商家和用户之间开展交易的界面,而应该是利用web技术使web站点与公司的后端数据库系统相连接,向客户提供有关产品的库存、发货情况以及账款状况的实时信息,从而实现在电子时空中完成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活动。这种新的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可以将内部网与internet连接,使小到本企业的商业机密、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转,大至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都将面临网上黑客与病毒的严峻考验。因此,安全性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和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总的来说分为二部分:一是网络安全,二是商务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工作人员和环境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商务安全则紧紧围绕传统商务在internet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如何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依赖性。

一、网络安全问题

一般来说,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是计算机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其他人为因素构成了计算机网络的潜在威胁。一方面,计算机系统硬件和通信设施极易遭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如温度、湿度、电磁场等)以及自然灾害和人为(包括故意破坏和非故意破坏)的物理破坏;另一方面计算机内的软件资源和数据易受到非法的窃取、复制、篡改和毁坏等攻击;同时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的自然损耗等同样会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内信息的损坏、丢失和安全事故。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

一个全方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包含网络的物理安全、访问控制安全、系统安全、用户安全、信息加密、安全传输和管理安全等。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主机安全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安全审计技术、安全管理技术、系统漏洞检测技术、黑客跟踪技术,在攻击者和受保护的资源间建立多道严密的安全防线,极大地增加了恶意攻击的难度,并增加了审核信息的数量,利用这些审核信息可以跟踪入侵者。

在实施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时,首先要加强主机本身的安全,做好安全配置,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减少漏洞;其次要用各种系统漏洞检测软件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扫描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加以修补;从路由器到用户各级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措施,安装防火墙,加强授权管理和认证;利用raid5等数据存储技术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

对敏感的设备和数据要建立必要的物理或逻辑隔离措施;对在公共网络上传输的敏感信息要进行强度的数据加密;安装防病毒软件,加强内部网的整体防病毒措施;建立详细的安全审计日志,以便检测并跟踪入侵攻击等。

网络安全技术是伴随着网络的诞生而出现的,但直到80年代末才引起关注,90年代在国外获得了飞速的发展。近几年频繁出现的安全事故引起了各国计算机安全界的高度重视,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也因此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安全核心系统、vpn安全隧道、身份认证、网络底层数据加密和网络入侵主动监测等越来越高深复杂的安全技术极大地从不同层次加强了计算机网络的整体安全性。安全核心系统在实现一个完整或较完整的安全体系的同时也能与传统网络协议保持一致。它以密码核心系统为基础,支持不同类型的安全硬件产品,屏蔽安全硬件以变化对上层应用的影响,实现多种网络安全协议,并在此之上提供各种安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

互联网已经日渐融入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中,网络防护与网络攻击之间的斗争也将更加激烈。这就对网络安全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网络安全技术将会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各个层次中,但围绕电子商务安全的防护技术将在未来的几年中成为重点,如身份认证,授权检查,数据安全,通信安全等将对电子商务安全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商务安全要求

作为一个成功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要消除客户对交易过程中安全问题的担心才能够吸引用户通过web购买产品和服务。使用者担心在网络上传输的信用卡及个人资料被截取,或者是不幸遇到“黑店”,信用卡资料被不正当运用;而特约商店也担心收到的是被盗用的信用卡号码,或是交易不认账,还有可能因网络不稳定或是应用软件设计不良导致被黑客侵入所引发的损失。由于在消费者、特约商店甚至与金融单位之间,权责关系还未彻底理清,以及每一家电子商场或商店的支付系统所使用的安全控管都不尽相同,于是造成使用者有无所适从的感觉,因担忧而犹豫不前。因些,电子商务顺利开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这是网上交易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技术的难点。

用户对于安全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下方面:

1.信息的保密性。交易中的商务信息均有保密的要求。如信用卡的账号和用户被人知悉,就可能被盗用;定货和付款信息被竞争对手获悉,就可能丧失商机。因此在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一般都有加密的要求。

2.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网上交易的双方很可能素昧平生,相隔千里。因此,要使交易能够成功,首先要想办法确认对方的身份。对商家而言,要考虑客户端是否是骗子,而客户也会担心网上的商店是否是黑店。因此,能方便而可靠地确认对方身份是交易的前提。

3.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交易一旦达成,是不能被否认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电子交易过程中通信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是不可否认的。主要包括:源点不可否认:信息发送者事后无法否认其发送了信息。接收不可否认:信息接收方无法否认其收到了信息。回执不可否认:发送责任回执的各个环节均无法推脱其应负的责任。

4.交易内容的完整性。交易的文件是不可以被修改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交易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5.访问控制。不同访问用户在一个交易系统中的身份和职能是不同的,任何合法用户只能访问系统中授权和指定的资源,非法用户将拒绝访问系统资源。

四、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标准

近年来,针对电子交易安全的要求,it业界与金融行业一起,推出不少有效的安全交易标准和技术。主要的协议标准有:

1.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依靠对密钥的加密,保障web站点间的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2.安全套接层协议(ssl):由netscape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协议,提供加密、认证服务和报文的完整性。ssl被用于netscapecommunicator和microsoftie浏览器,以完成需要的安全交易操作。

3.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securetransactiontechnology):由microsoft公司提出,stt将认证和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用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microsoft在internetexplorer中采用这一技术。

4.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1996年6月,由ibm、mastercardinternational、visainternational、microsoft、netscape、gte、verisign、saic、terisa就共同制定的标准set公告,并于1997年5月底了setspecificationversion1.0,它涵盖了信用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资料完整及数据认证、数据签名等。set2.0预计今年,它增加了一些附加的交易要求。这个版本是向后兼容的,符合set1.0的软件并不必要跟着升级,除非它需要新的交易要求。set规范明确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付款安全,确定应用之互通性,并使全球市场接受。

所有这些安全交易标准中,set标准以推广利用信用卡支付网上交易,而广受各界瞩目,它将成为网上交易安全通信协议的工业标准,有望进一步推动internet电子商务市场。

五、商务安全的关键ca认证

怎样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呢?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ca安全认证系统。ca是certificateauthority的缩写,是证书授权的意思。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所有实体的证书都是由证书授权中心即ca中心分发并签名的。一个完整、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合理的ca体系。ca机构应包括两大部门:一是审核授权部门,它负责对证书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给该申请者发放证书,并承担因审核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因此它应由能够承担这些责任的机构担任;另一个是证书操作部门,负责为已授权的申请者制作、发放和管理证书,并承担因操作运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失密和为没有获得授权者发放证书等,它可以由审核授权部门自己担任,也可委托给第三方担任。

ca体系主要解决几大问题:1.解决网络身份证的认证以保证交易各方身份是真实的;2.解决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以保证在网络中流动的数据没有受到破坏或篡改;3.解决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以保证对方在网上说的话是真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ca认证中心并不是安全机构,而是一个发放”身份证”的机构,相当于身份的”公证处”。因此,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不仅要依托于ca认证机构,还需要一个专业机构作为外援来解决配置什么安全产品、怎样设置安全策略等问题。外援的最合适人选当然非那些提供信息安全软硬件产品的厂商莫属了。好的it厂商,会让用户在部署安全策略时少走许多弯路。在选择外援时,用户为了节省成本,避免损失,应该把握几个基本原则:1.要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么;2.要了解厂商的信誉;3.要了解厂商推荐的安全产品;4.用户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能够正确加以评估。有了这些基本的安全思路,用户可以少走许多弯路。

六、相应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像传统商务一样,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商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电子商务也一样。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七、小结

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等特性。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在保证其计算机网络硬件平台和系统软件平台安全的基础上,应该还具备以下特点:强大的加密保证;使用者和数据的识别和鉴别;存储和加密数据的保密;连网交易和支付的可靠;方便的密钥管理;数据的完整、防止抵赖。电子商务对计算机网络安全与商务安全的双重要求,使电子商务安全的复杂程度比大多数计算机网络更高,因此电子商务安全应作为安全工程,而不是j9九游会的解决方案来实施。

参考文献:

电子交易论文篇(5)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压力,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我国企业积极通过企业信息化的手段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力,降低管理成本。随着internet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应用,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积极建立自己的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来完成自己与外部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交易活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以西山、神华、大同等为代表的一批资源条件好、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煤炭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组建了跨地区经营、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成为我国21世纪参与全球煤炭企业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同时,为了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管理秩序和保护自然环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煤炭企业开采的管理措施,这一切都加剧了我国中小煤炭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

一、中小煤炭企业市场竞争力薄弱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与国有煤业集团相比,我国中小煤炭企业具有很大的劣势,其主要体现在:

1.规模小,社会影响力差。煤炭企业属于基础性能源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煤业集团形成了固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煤产品销售渠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大的原材料供应商和煤产品客户建有长期的、相对固定的买卖关系。而我国的中小煤炭企业由于规模小,产量有限,开采时间短,资金有限等原因,在社会上没有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和客户,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差。

2.生产管理水平落后,生产资源浪费严重。我国煤业集团由于资金雄厚,建矿时间长,拥有一批有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矿井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企业机构设置合理有效,煤炭生产能在经济有效的环境下进行。而我国中小煤炭企业由于建矿时间短,规模小,很难留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矿井经常没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矿井机构建设灵活,生产设备落后,煤炭生产秩序较差,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大的很大浪费。

3.企业物流业管理水平落后。煤业集团由于资金雄厚,建矿时间长,在长期的原材料采购以及煤产品销售过程中形成了合理、高效的供应链路,企业物流产业化,大大节约了企业的营销费用。而中小煤炭企业由于资金力量薄弱,建矿时间相对较短,没有固定的采购和销售模式,原材料的采购和煤产品的销售随意性很大,没有形成合理的供应链和良好的物流环境,造成了企业资金和人力的浪费,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4.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煤业集团几乎都建有自己的局域网络,而且通过专线接入了互联网,在煤业集团下属生产矿井建有生产监测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系统等计算机应用软件,有些煤业集团已经开始通过互联网自己的营销信息,开始尝试借助互联网来实现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而我国中小煤炭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技术人员欠缺,管理水平低,导致信息化建设程度很低,中小煤炭企业很少有组建自己矿井局域网的,也很少有矿井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矿井管理的,计算机只是企业用来打字、制表的工具,没有与当前企业管理信息化的环境很好地接轨。

我国中小煤炭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节约成本,借助信息化手段,走科技兴企的新路子。

二、中小煤炭企业电子交易平台构建分析

从目前我国中小煤炭企业的现状来看,要短时间内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化明显是不现实的,但由于煤炭企业属于地下开采业,其产品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性,事实上我国的中小煤炭企业是以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煤炭企业群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可以考虑在不涉及各中小煤炭企业管理机构变动的情况下实现煤炭企业群整体某一工作流程的信息化。如果在这一煤炭企业群建立一个电子交易平台,各中小煤炭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以及煤产品的销售就可以通过这一电子交易平台来实现。由于各中小煤炭企业职工文化素质较低,信息管理人员相对紧缺,可以考虑在中小煤炭企业群成立一个信息管理中心,由这一信息管理中心来维护这一电子交易平台。为了有效地对各中小煤炭企业的原材料需求及煤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管理,各企业需要配备一台电脑,并通过internet与信息管理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相连,同时由信息管理中心给各中小煤炭企业设一名信息管理员,各企业的信息管理员负责使用各企业的电脑通过internet向信息管理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各企业原材料及煤产品的营销信息。这样外部原材料供应商和煤产品需求客户可以通过这一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地了解该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企业的营销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在中小煤炭企业群中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物理环境将包括:各企业用于营销信息的电脑,信息管理中心用于搭建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器阵列、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以及其他所有可能用到的硬件设备。其物理结构图如图1所示。

由于中小煤炭企业员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现行网络安全隐患很多而针对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不利,所以在中小煤炭企业群所建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采用企业与供应商或客户之间通过网上签订合同,网下付款的方式来实现整个交易过程。

为了有效地对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煤炭企业进行管理,各企业需要通过internet在信息管理中心所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由信息管理中心给各企业分配的信息管理员以会员的身份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以对本企业的营销信息完成、修改、删除等工作。信息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对电子交易平台的整体布局进行维护。在中小煤炭企业群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将会大大提高中小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

1.简化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联络,减少各企业的营销成本。网络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简化交易流程,缩短联系和交易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和客户可以随时了解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企业的原材料需求情况和煤产品的供应情况。

2.可以方便供应商和客户与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企业之间的比较营销,搞活市场机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可以更方便地了解各企业的信誉、原材料需求数量等;客户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随时了解各企业煤产品供应数量、型号、价格等信息,实现比较营销。

3.可以方便各中小煤炭企业联合起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实现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各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原材料需求能力与煤产品的供应能力联合起来,统一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扩大整体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4.可以方便各中小煤炭企业寻找潜在的供应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全国各地的供应商和客户都可以了解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企业的原材料需求情况和煤产品销售情况,方便中小煤炭企业群内各企业寻找新的j9九游会的合作伙伴。

5.可以促使中小煤炭企业获得与煤业集团同等的竞争环境。在互联网环境中,中小煤炭企业的煤产品将会与煤业集团的煤产品同时在网络环境中出售,可以避免传统营销环境下由于中小煤炭企业规模小而在营销过程中被歧视现象的发生。

三、相关物流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煤炭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一般由企业自己与供应商签订订货合同后由供应商进行供应或通过企业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原材料的运输;煤产品的销售一般在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由企业自己将煤产品运送到客户处或者由客户自己将煤产品运走。这样每个企业都设有一支庞大的运输队伍,而每个企业运输队伍的利用率却不是很高,造成了企业资源的浪费。

在中小煤炭企业群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以后,各煤炭企业可能联合起来统一进行原材料的采购或者统一进行煤产品的销售,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小煤炭企业群成立一个物流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工具是用于为中小煤炭企业进行原材料运输或为客户运送煤产品的车辆。由于物流配送中心可以通过信息管理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实时了解中小煤炭企业群各企业的营销情况,同时可以随时与各企业及其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联系,所以由物流配送中心来集中统一承担原材料或者煤产品的运输可以大大降低各企业的经营成本。在中小煤炭企业群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后,由物流配送中心对各企业进行原材料配送的物流过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中小煤炭企业群物流配送中心承担着煤炭企业群内煤炭企业联合统一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配送,也承担着各煤炭企业单独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配送工作。

在中小煤炭企业群建立电子交易平台后,由物流配送中心承担对客户煤产品的运输工作。其配送的物流过程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中小煤炭企业群物流配送中心承担着煤炭企业群内煤炭企业联合统一向客户销售煤产品的运输,也承担着各煤炭企业单独向客户销售煤产品的运输工作。

四、后记

目前,由于中小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管理层次参差不齐,在短时间之内实现中小煤炭企业群电子交易的构想可能还不太现实,但随着电子交易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相信这一天很快就会来临。

参考文献:

[1]段建军:煤炭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策略探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9期

电子交易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20

1 文献综述

troy j.strdaer和mihcael j.shaw(1997)研究发现在信用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依然十分严重的存在,不利于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但是对于信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增长的途径并未完全得到澄清;roberto gorrieri和fabio marginalia(2006)通过gndc系统对信用做了详细解释从而证明了电子商务交易信任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严格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但其仅局限于研究国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并未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做出解释;洪涛等(2013)以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为例,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信用问题并提出几条应对的建议和措施。但其研究对象主要为b2c电子商务,而延伸到跨境领域,对其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少之又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跨境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创新优势,势必将突显出来。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实务中,各国或各地区的信用标准尚不能统一,致使各国的信用管理体系难以在该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而且可以为政府决策部门未来的政策选择提供参考。

2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理论分析

2.1 基于交易成本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科斯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1975,1979,1980)等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等三个方面来分析了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一种由于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察觉到其在交易时的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成本损失,那么失信行为就会愈演愈烈。交易成本论将交易作为其进行经济探讨的目的,通过成本――这一重要的分析解释问题的工具,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商业运营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于经济活动进行了分析。

2.2 基于博弈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游戏理论或竞赛理论,它是研究博弈情境下,参与各方和理选择的理论。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消费者与商家的行动动机,确定交易的绩效,得到各自双方最佳的策略选择,达到效益最大。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外买方通过浏览卖方的网页来获取相关信息,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构成了博奕。在只有消费者和商家参与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且符合理性人假设。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购买”和“不购买”两种选择;对于商家来说,同样也有“诚信”和“不诚信”交易两种选择,消费者购买因商家诚信交易而获得的收益为a1,此时商家也可以获得a2的收益;当商家不诚信交易时,消费者因购买而遭遇的损失为-a3(a1

此时综合商家交易的期望收益为:

e=(p×a2)-(p×a4-b)=p×(a2-a4) b(1)

由于不知道p×a2和p×a4的大小关系,所以很难对商家所选择的策略做出具体判断。由于a2远远小于a4,则此时商家是否选择诚信交易取决于其若选择不诚信经营所面临的损失b,只有当b足够大时,商家才会选择诚信交易。

3 基于ahp-多级模糊综合评价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3.1 研究思路

采用层次分析法的评价思想,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评价可以从企业基础信用、企业的跨境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与财务信息四个方面,通过建立各级评价指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进行研究,如图1所示。该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以及29个三级指标组成。

3.2 1-9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的确定是综合评价的关键,而层次分析法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确定系数的方法,是一种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简单方便而又实用的方法。它通过对相互影响并联系该评价主体的多种因素进行有序有层次的分析,而得到清晰有条理的结果,这个方法再与模糊综合评价相结合后,得到在内容界限不明确条件下的判断评价与隶属结果。在这里,我们通过1-9权重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3.3 确定因素集和评价集

通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建立因素集:

通过之前对于隶属度的分析,通过各个级别分数的平均值来辅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进行综合打分。分别为95、85、75、65、55、45、35、25和10。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到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理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

结合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解释,其中v1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的基础信用、跨境的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以及财务信息四项指标在aaa等级的隶属度,则951表示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这四项指标的aaa等级得分,分别将企业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九个等级的得分加总后,最终产生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信用得分,从而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4 总结

本文通过对于新常态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优化研究以期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建议性意见,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走向世界,为我国的外贸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strader,troy.j.& shaw,michael. j.characteristics of markets[j].decision support systems,1997,(21):185-198.

[2]rgorrieri,f.martinelli,m.petrocchistrader,a formalization of credit and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gndc schema[j].electronic notes in theoretical computer science,2006,157(3):61-78.

[3]洪涛,王维维,王亚男.规范有序发展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j].全球化,2013,(11):82-93.

[4]王成,曾庆梅.交易成本与诚信的关系探究[j].经济师,2012,(11):29-30.

[5]袁庆明,刘洋.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理论评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9).

[6]张照贵.经济博弈与应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7]范如国,韩民春.博弈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电子交易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21(2015)02-0029-09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交易方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企业所接受,中国b2b电子商务得到了蓬勃发展。2012年的上半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2.95万亿,同比增长13%。国内众多行业也都加大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全国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650万。第三方b2b电子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越来越多地参与供应链活动,其渠道流通功能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b2b电子交易市场,然而这些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有所不同。以钢铁行业为例,如新钢铁网,以石家庄、廊坊、唐山等钢铁生产地为中心,供应信息要远比需求信息活跃,因此参与者在交易市场上买入即期产品要远比卖出即期产品容易得多。由于流动性的概念常被用来衡量在市场上当期以市价完成交易的概率,从买入和卖出两方面来衡量交易流动性,国内大多数第三方b2b电子交易市场的买人流动性和卖出流动性是不一样的。结合这种现实环境来研究供应链问题,对于指导供应链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电子交易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协调的供应链有利于提高供应链效率,加强供应链企业合作,因此如何使供应链达到协调是行业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供应链管理学术研究的热点方向之一。在现实活动中,传统固定合约虽然是供应链企业普遍采用的最基本的合约形式,但是不能够帮助供应链达到协调,而收入共享契约则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使供应链达到协调的契约形式,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分配供应链收益(cachon)。在这种交易流动性不对等的供应链环境下,研究收入共享契约是否还能够帮助供应链达到协调,以及这种电子交易市场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已有众多学者在供应链研究中考虑到了电子交易市场的影响,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多渠道混合采购策略、双渠道供应链均衡等问题上,充分肯定了电子交易市场的流通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从多种角度讨论了电子交易市场对供应链起到的不容忽视的影响。也有部分学者结合回购契约、期权合约等多种合约形式研究电子交易市场参与下的供应链协调问题,然而前者所涉及到的市场较为简单,仅作为处理库存的二级市场存在,并没有起到渠道流通的作用,后者的研究认为期权合约虽然能提高供应链整体效益,却不一定保证渠道协调。另一方面,在收入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问题上,学者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大多仍集中在单渠道供应链上,其中cachon和larivier、yao等还研究了下游竞争因素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chauhan和proth讨论了如何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来分配收益,gupta和weeerawat则在按订单制造、收入与订单延迟相关的假设下分析了两部分收入共享契约,kunter结合特许使用费的概念,讨论了需求与努力程度相关时的供应链协调问题,于丽萍等分析了商业信用条件的收入共享契约,刘金培等讨论了易逝品的供应链协调。还有学者将收入共享契约扩展到对二次订货(linh和hong;郭小云等)、多周期(krishnan和winter)或者多级供应链(giannoccaro和pont-,andolfo;rhee等)等复杂供应链协调问题的讨论。而在多种渠道的供应链协调问题上,有学者研究了收入共享契约与直销渠道共存的供应链协调和渠道协作问题(徐广业等),也有学者讨论了收入共享契约存在下基于商业信用的回购契约协调问题(马慧等)。以上研究中,虽然部分研究也考虑到了交易流动性,但均没有结合中国电子交易市场的具体实践情况进行讨论。

本文将在供应链中存在交易流动性不对等的第三方b2b电子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分析收入共享契约如何才能够使供应链达到协调,并以传统固定合约为基准,讨论可以使供应链达到帕累托改进的收入共享契约,最后重点分析不对等的交易流动性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

l 问题描述和模型假设

本文考虑由生产标准产品的单一生产商、风险中立的单一零售商和一个开放的第三方b2b电子交易市场组成的供应链,以其单周期两阶段模型为背景,如图1所示。零售商可以通过提前向生产商订购产品,或者当期在电子交易市场采购,来满足零售市场的需求,为了更加切合零售商的利益,零售商的多余库存还可以在电子交易市场卖出,或者以残值处理。其中零售市场上每单位产品的零售价格为了,生产商每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零售商期末处理每单位产品的残值为v。本文认为零售市场的需求d和电子交易市场的即期价格pe均为随机变量,且分布函数均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推断出来,是供应链的公开信息。为了模型分析方便,本文假设零售需求d的概率密度函数为fd(d),累积密度函数为fd(d),均值为e(d),其中fd(d)在分布区间[dl,dh]内连续、可导且严格递增。同样,假设即期价格pe的概率密度函数为fp(pe),累积密度函数为fp(pe),均值为e(pe),其中fl(ph)在分布区间[pl,ph,]内连续、可导且.严格递增。为了区分电子交易市场不对等的交易流动性,模型假设在一段时间内能够成功以市价卖出或买入产品的概率,即卖出流动性和买人流动性,分别为ms和mb,且存在o≤mb

当电子交易市场的卖出流动性越高时,即供应链企业更容易及时以市价卖出产品,市场呈现出需求增加的信号,显然此时对卖方更有利,供应链企业有扩大生产规模的倾向。相反的,当买人流动性增加时,即供应链企业更容易及时以市价买人产品,市场呈现出供给过多的信号,此时对买方更有利,供应链企业此时缩减生产规模,可以减少库存积压的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流动性变好,也就意味着市场更加活跃,供应链的线上分销能力增强,市场功能更加完善,减小了缺货损失,因此会提高供应链效率,为供应链带来整体预期收益的增长。

4.2 对协调契约参数设定的影响

性质3 当供应链采用收入共享契约达到供应链协调时,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①如果λ=l,交易流动性的改变不影响收入共享契约的参数设定,此时零售商获得供应链的全部收益,生产商无收益;如果λ≠i,电子交易市场两种交易流动性的增加,都会促使供应链参与者提高收入共享契约的单位价格和分配系数,即收入共享契约的价格越高,零售商后期自留份额越大。②当λ∈(0,1)时,卖出流动性增加,生产商和零售商的预期收益随之增加;买人流动性增加,生产商的预期收益随之减少,同时零售商的预期收益随之增加。

证明 对命题3中各式求导可得

结合性质2可以发现,卖出流动性增加时,供应链产量上升,生产商、零售商和供应链总收益者b会增加;买人流动性增加时,供应链产量减少,零售商和供应链总收益会增加,而生产商的预期收益会减少。在供应链实践中,如果交易市场需求增加,即在市场上卖出即期产品变得更容易,则有利于供应链调整库存,及时处理未销售的产品,零售商采购过量造成资金占用的成本降低,因此零售商会提高订购量,供应链的缺货损失更小,效率更高,同时生产商和零售商的预期收益也更高。如果交易市场供给增加,在市场上购买即期产品变得更容易,更有利于零售商进行多渠道采购,而生产商的份额则被电子交易市场瓜分掉一部分,生产商不得不缩减产量。因此生产商更偏好卖出流动性好的市场。

4.3 对帕累托改进下供应链协调的影响

当(wθ,θ)en时,供应链达到的协调才是帕累托改进的,其中nem。下面进一步分析交易流动性对可到达帕累托改进的a取值区间的影响结果。由于,nλ边界点的取值中存在d的积分形式,在需求d分布函数未知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通过公式推导得到直观的结论。因此,下面将分别以均匀分布和正态分布为例,来继续讨论。

4.3.1 均匀分布假设下的讨论

当零售需求服从均匀分布即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当电子交易市场的卖出流动性增加时,可到达帕累托改进的λ取值区间nλ整体上升,且取值范围变窄;买人流动性增加时,λ的取值区间nλ整体下降,且取值范围变宽。

4.3.2 正态分布假设下的讨论

当零售需求服从正态分布时,用算例分析的方式继续讨论。假设某产品的零售价格r=100,d服从在[0, ∞]上的截断正态分布,其均值为50,方差为15。在由单一生产商、单一零售商和第三方b2b电子交易市场组成的供应链中,生产商的单位生产成本6 =40,电子交易市场的即期价格服从u(40,80),期末产品处理残值v=10。根据性质1可知,当ms≥0.6时,生产商将按照最大产能生产,供应链一定可以达到整体最优。下面分析ms

假设mb=0.5,从图2可以看出,随着m。的增加,可达到帕累托改进的a取值上限递增,下限递减,因此nλ区间范围是逐渐变宽的。假设ms=0.5,从图3可以看出,随着mb的增加,可达到帕累托改进的a取值上限递减,下限递增,因此nλ区间范围是逐渐变窄的。

电子交易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2-01

一、整体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法

1.模块式教学法

模块式教学法是按照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把课程内容按多元目标进行系统综合的教学方法。它旨在把一个复杂、相互交叉的课程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课程或教程模块,把相互渗透的教学内容组成系列知识模块。通过各模块的优化组合,使教学尽可能适应不同层次和目标的需求,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

2.模块划分及模块法应用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交易前(指买卖双方在internet在供需信息)、交易中(指买卖双方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书面或以、电子文件形式确定下来)、交易后(指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三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模块相应地可以划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交易前);(2)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交易中);(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交易后);(4)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交易前中后)。

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模块教学中,将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个网络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从而形成一个层级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后模块教学中,讲授可以按照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对比来组织,从而形成一个并列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如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数据电文以及电子商务安全等从而形成一个递进模块关系。

二、各组成模块教学方法

1.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代表一个企业,学生分别扮演企业决策者们和参加交易者的不同角色,训练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学生和教师对情景模拟情况评说和总结。情景模拟法与单纯的说教相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2.图片演示法

在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概念比较抽象,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钱包等,学生理解其法律制度较困难。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外观,让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然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效果亦可以大大提高。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师归纳提炼,学生最后演练。优点是以互动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如同实际从业人员一样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ppt演示法

ppt演示法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形、图像等,以替代传统板书教学的一种方法。优点是能将文本、图形、图像和动画有机结合,清楚明了。在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均需要图文并茂,即采用ppt演示法,才能使这些学生更好理解这些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黄筱调、郑莉,模块式教学法及其探索,江苏高教,1998年第4期。

[2] 杨路明,电子商务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电子交易论文篇(9)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www.133229.com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电子交易论文篇(10)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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