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汇总十篇-9游会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8 17:05:41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1)

2.相同之处

欧姆定律适用于线性元件,如金属等,不适用于非线性元件,如气态导体等。

三、三点质疑

1.线性元件存在吗

材料的电阻率ρ会随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如温度),从而导致导体的电阻实际上不可能是稳定不变的,也就是说理想的线性元件并不存在。在实际问题中,当通电导体的电阻随工作条件变化很小时,可以近似看作线性元件,但这也是在电压变化范围较小的情况下才成立,例如常用的炭膜定值电阻,其额定电流一般较小,功率变化范围较小。

2.对所有非线性元件欧姆定律都不适合吗

在上述所有表述中都有欧姆定律适用于金属导体之说,又有欧姆定律适用的元件是线性元件之说,也就是说金属是线性材料,而我们知道,白炽灯泡的灯丝是金属材料钨制成的,也就是说线性材料钨制成的灯丝应是线性元件,但实践告诉我们灯丝显然不是线性元件,因此这里的表述就不正确,为了避免这种自相矛盾,许多资料上又说欧姆定律的应用有“同时性”,或者说“欧姆定律不适用于非线性元件,但对于各状态下是适合的”,笔者总觉得这样的解释难以让学生接受,有牵强之意,给教师的教造成难度,既然各个状态下都是适合的,那就是整个过程适合呀。

3.对欧姆定律适合的元件i与r一定成反比吗

i与r成反比必须有“导体两端的电压u相同”这一前提,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改变导体的电阻r,那么通过导体的电流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导体的工作点就发生了变化,其制作材料的电阻率 ρ就随之变化,因此导致电阻又会发生进一步的变化,这样又会导致电流产生进一步的变化,所以实践中多数情况下i与r就不会成严格的反比关系,甚至相差很大。

四、两条教学对策

1.欧姆定律的表述需要改进

其实早就有一些老师对欧姆定律的表述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并结合他们自身长期的教学经验,已经提出了欧姆定律的表述的后半部分“i与r成反比”是多余的,应该删除,笔者也赞成这种做法,因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这也是在上述三种大学普通物理教材中都没有出现这个说法的原因。

通过对欧姆定律发现历程的溯源,可知欧姆当时发现这一电路定律时也没有提出“反比”这一函数关系,只是定量地给出了一个等式,因此,笔者认为欧姆定律的现代表述有必要改进,既要传承欧姆当时的公式,也要符合实际情况,所以笔者认为欧姆定律应该表述为:通过导体的电流强度等于导体两端的电压与导体此时的电阻之比。

那么,为什么连“i与u成正比”也省去呢?当r一定时,i与u成正比是显然的,但如果在欧姆定律的表述中一旦出现“i与u成正比”的说法,学生就会很自然地想到“i与r成反比”,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所以表述中最好不要出现“i与u成正比”和“i与r成反比”这两种说法。

2.线性还是非线性元件的区分不能以材料种类为判断标准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2)

关键词:是对物理规律的一种表达形式。通过大量的观察、实验归纳而成的结论。反映物理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过程的必然关系。物理定律的教学应注意:首先要明确、掌握有关物理概念,再通过实验归纳出结论,或在实验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如牛顿第一定律)。有些物理量的定义式与定律的表式相同,就必须加以区别(如电阻的定义式与欧姆定律的表式可具有同一形式r=u/i),且要弄清相关的物理定律之间的关系,还要明确定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牛顿第一定律采用边讲、边讨论、边实验的教法,回顾“运动和力”的历史。消除学生对力的作用效果的错误认识;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理想实验加外推法。教学时应明确:牛顿第一定律所描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义用实验直接加以验证。但大量客观事实证实了它的正确性。第一定律确定了力的涵义,引入了惯性的概念,是研究整个力学的出发点,不能把它当作第二定律的特例;惯性质量不是状态量,也不是过程量,更不是一种力。惯性是物体的属性,不因物体的运动状态和运动过程而改变。在应用牛顿第一定律解决实际问题时,应使学生理解和使用常用的措词:“物体因惯性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所以……”。教师还应该明确,牛顿第一定律相对于惯性系才成立。地球不是精确的惯性系,但当我们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研究力学问题时,常常可以把地球看成近似程度相当好的惯性系。

(2)牛顿第二定律在第一定律的基础上,从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它的加速度跟外力与本身的质量存在什么关系引入课题。然后用控制变量的实验方法归纳出物体在单个力作用下的牛顿第二定律。再用推理分析法把结论推广为一般的表达: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外力的合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教学时还应请注意:公式f=kma中,比例系数k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等于1;a随f改变存在着瞬时关系;牛顿第二定律与第一定律、第三定律的关系,以及与运动学、动量、功和能等知识的联系。教师应明确牛顿定律的适用范围。

(3)万有引力定律教学时应注意:①要充分利用牛顿总结万有引力定律的过程,卡文迪许测定万有引力恒量的实验,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等物理学史料,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的教育。②要强调万有引力跟质点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平方反比定律),减少学生在解题中漏平方的错误。③明确是万有引力基本的、简单的表式,只适用于计算质点的万有引力。万有引力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的定律之一。但在天文研究上,也发现了它的局限性。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3)

本节课在全章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重要的,它一方面起到复习初中知识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学习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奠定基础.本节课分析实验数据的两种基本方法,也将在后续课程中多次应用.因此也可以说,本节课是后续课程的知识准备阶段.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让学生记住欧姆定律的内容及适用范围;理解电阻的概念及定义方法;学会分析实验数据的两种基本方法;掌握欧姆定律并灵活运用.

本节课的重点是成功进行演示实验和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这是本节课的核心,是本节课成败的关键,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基础.

本节课的难点是电阻的定义及其物理意义.尽管用比值法定义物理量在高一物理和高二电场一章中已经接触过,但学生由于缺乏较多的感性认识,对此还是比较生疏.从数学上的恒定比值到理解其物理意义并进而认识其代表一个新的物理量,还是存在着不小的思维台阶和思维难度.对于电阻的定义式和欧姆定律表达式,从数学角度看只不过略有变形,但它们却具有完全不同的物理意义.有些学生常将两种表达式相混,对公式中哪个是常量哪个是变量分辨不清,要注意提醒和纠正.

二、关于教法和学法 根据本节课有演示实验的特点,本节课采用以演示实验为主的启发式综合教学法.教师边演示、边提问,让学生边观察、边思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在教材难点处适当放慢节奏,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教师可给予恰当的思维点拨,必要时可进行大面积课堂提问,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这样既有利于化解难点,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使学生领会物理学的研究方法,领会怎样提出研究课题,怎样进行实验设计,怎样合理选用实验器材,怎样进行实际操作,怎样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及通过分析得出实验结论和总结出物理规律.同时要让学生知道,物理规律必须经过实验的检验,不能任意外推,从而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思维习惯.

三、对教学过程的构想 为了达成上述教学目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一些主要教学环节,有以下构想:1.在引入新课提出课题后,启发学生思考:物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什么(不一定让学生回答)?这样既对学生进行了方法论教育,也为过渡到演示实验起承上启下作用.2.对演示实验所需器材及电路的设计可先启发学生思考回答.这样使他们既巩固了实验知识,也调动他们尽早投入积极参与.3.在进行演示实验时可请两位同学上台协助,同时让其余同学注意观察,也可调动全体学生都来参与,积极进行观察和思考.4.在用列表对比法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后,提出下面的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为了更直观地显示物理规律,还可以用什么方法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目的是更加突出方法教育,使学生对分析实验数据的两种最常用的基本方法有更清醒更深刻的认识.到此应该达到本节课的第一次高潮,通过提问和画图象使学生的学习情绪转向高涨.5.在得出电阻概念时,要引导学生从分析实验数据入手来理解电压与电流比值的物理意义.此时不要急于告诉学生结论,而应给予充分的时间,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并给予适当的思维点拨.此处节奏应放慢,可提请学生回答或展开讨论,让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课堂气氛掀起第二次高潮,也使学生对电阻的概念是如何建立的有深刻的印象.6.在得出实验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欧姆定律,这实际上是认识上的又一次升华.要注意阐述实验结论的普遍性,在此基础上可让学生先行总结,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重申时语气要加重,不能轻描淡写.要随即强调欧姆定律是实验定律,必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外推.7.为检验教学目标是否达成,可自编若干概念题、辨析题进行反馈练习,达到巩固之目的.然后结合课本练习题,熟悉欧姆定律的应用,但占时不宜过长,以免冲淡前面主题.

四、授课过程中几点注意事项 1.注意在实验演示前对仪表的量程、分度和读数规则进行介绍.

2.注意正确规范地进行演示操作,数据不能虚假拼凑.

3.注意演示实验的可视度.可预先制作电路板,演示时注意位置要加高.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投影仪将电表表盘投影在墙上,使全体学生都能清晰地看见.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4)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本著作33年以前(1964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300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发行了七年(达到1039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现在,这学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总而言之,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列标题下:

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5、法

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

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

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到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爱德华。科克爵士(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毁弃。“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1795年在评论这一经典论断时宣称:”显然,英格兰议会的权威没有任何限度,并且不受任何控制……在政治存在的领域内,它是无所不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政体的最基本的原则。狄洛英(delolme)曾用一个现在已几乎众所周知的格言来概括这一事实:”对英国法学家来说,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除了能使一个女人变为男人或使男从变为女从以外,议会什么都珂以做。“现代关于英国宪法学的重要论文称议会至上为”我们政治制度的最具支配力的特征。“

由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这引进都改变了。欧共栖宪章规定,欧共体法在它所有的成员国里都必须被赋予最主要的法律权威。1972年的一个法规使这一规定具有了法律效力。它规定,欧共体法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比英国法律优越,其中包括“任何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制定法。”活尔夫勋爵曾解释过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共同体法和随后的联合王国议会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更为优越。”这象《经济学家》评论的那样:“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已将议会主权吹出了一个洞。”

在英国法中,一个议会法案第一次有可能被一些其他法律所超越。随着欧共体法律在宪法意义上比包括议会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更优越,结果造成了英国的制度更为靠近美国和共同体法相比。巩固议会制定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

这种变化使英国人法领域走向一次具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意义的实质上的革命,这些在1990年伐支多塔姆(factortame)案件中被上议院(英国最高法院)所认可。1988年由议会制定的商船法案(the merchant shiping)和为实施该法规而的条例对西班廾渔轮强加了和共同体法律相反的限制。该案中,上议院议员们认为,这个法呈规章必须放弃。

不仅如此,而且常常运用强制性免除手段来排除法规和规定的运用。法院不能禁止议会制定法案这一基本原则被这一裁决所战胜:“在一个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考虑到唯一的阻止给予禁止性强制免除的障碍是国内法的规则”,一个英国法院,“必须撇开这一规则不顾”。这个被英国法院所普扁遵循的禁止免除议会制定法案的规则正是这样一个不得不抛弃的国内法规则。

在1994年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件中(employment opportuaities commission case),上议院运用了伐克多塔姆案件所确定的原则。英国就业保护法案(the englis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使得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获得失业补偿比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更为困难。由于大多数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是妇女,而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大多为男子,这部制定法被认为岐视妇女,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和适用“男女应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的训令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不应有根据性别理由的歧视。由于认为为了宣称一个法规和共同体法不致的目的应该得到司法审查,上议院裁定:”就业保护法导致了间接的对妇女的岐视,违反了共同体法,并做出了一个大意如此的宣告式判决。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英国的制定法不仅被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被它的专门禁止间接岐视的议会训令所战胜。当然,这个英国人称之为从属立法而不是基本立法的训令更类似于一个行政规章而不是法规。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5)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不管是以前的单科考试还是近年来的“理综”测试,实验能力的考查都是理科高考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所占的比重是所有考生都不能忽视的。而电学设计实验的考查,又是实验考查的重点内容,是所有考生都觉得较难掌握的一个部分。由于电学设计实验的多变性,使得学生在练习和考查中经常出错。为了比较快而正确地做好电学设计实验,我认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验原理的确定

电学实验的原理无非三种:多用电表的使用(比较基础),利用部分电路欧姆定律i=u/r,采用伏安法测电阻、利用全电路欧姆定律e=u ir或e=i(r r)测电源的电动势和内电阻。其中尤以伏安法测电阻最为灵活多变。

二、实验电路的设计

设计实验电路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测量电路的选择,另一个就是调节电路的设计。

1.测量电路的选择

在电学实验中,根据安培表的位置,测量电路有内接法和外接法两种,它们的适用范围不一样。

(1)内接法:电路如图1,由于实验原理是r=u/i,而r=u/i=u/i,可知由于安培表的分压作用,u=u u,使得电压值的测量值偏大,从而导致电阻测量值偏大,因此当u?垲u,即有r?垲r时,结果较准确。

(2)外接法:电路如图2,由于电压表的分流作用,使得i=i i,测量电流值偏大,从而导致电阻测量值偏小,这样只适用于测量小电阻(即r?垲r)。

明确这些误差来源,便可根据被测阻值与待测电阻阻值之比,合理选择测量电路,减小误差。

2.控制电路的选择

控制电路主要是针对滑动变阻器(或变阻器)的连接方式而言的,其连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限流式接法,一种是分压式接法。

(1)限流式接法:如图3,滑动变阻器只有部分电阻与用电器串联。

(2)分压式接法:如图4,滑动变阻器有部分电阻与用电器并联,另一部分连在干路上。

以上两种连接方式均可起到调压、限流作用,但调节范围不同,电路由于变阻器的存在而引入的额外损耗也不同。两电路相比,区别如下:

1)控压范围:

分压:0―u(与r无关)

限流:ru/(r r)―u(与r有关)

2)限流范围:

分压0―u/r

限流u/(r r)―u/r

由上可知:分压接法中,电压、电流变化范围较大,限流接法电路调节比较方便,额外损耗的功率也较小;当两种接法都能满足实验要求时,可优先选择限流接法。当变阻器的阻值略大于待测电阻时,限流接法已基本可以满足实验对控制范围的要求。但当r大于r时,限流接法调节范围相对较小,调控作用不明显,一般只能选分压。

二、实验器材的选择

实验器材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行性原则

根据实验要求和提供的实验器材,选择合适的仪器,使实验方便可行,达到设定的效果。

2.安全性原则

在实验过程中,不能出现由于实验方案不合理或器材选择不当而出现仪器损坏的不良后果。在电学实验中,主要需要考虑:电压表两端的电压值,通过电流表的实际电流值是否超过它的量程;电表使用中“ ”、“-”接线柱是否接反,通过个电器元件如滑动变阻器、电阻等的实际电流是否超过其额定电流,电源的最大输出电流是否超过其额定电流等。

3.准确性原则

要求实验误差尽量小,精度尽量高。在电学实验中,使用电压表、电流表时,尽可能使指针接近满量程,其指针应偏转到满偏的1/3以上,使用欧姆表时,宜选用指针尽可能在中间刻度(1/3―2/3之间)上。

4.方便性原则

选用滑动变阻器时,要使电压和电流的调节范围既满足实验要求,又便于调节。在调节滑动变阻器时,应使其大部分电阻线都用到。而在其他都适合的情况下,限流电路比分压电路便于调节。

5.经济性原则

使实验中额外损耗最小。

例1:为测定一个阻值约为25kω左右的电阻r,备有器材:

①直流电流表a1(0―100ua,r≈1kω)

②直流电流表a2(0―500ua,r≈200ω)

③直流电压表v1(0―10v,r≈10kω)

④直流电压表v2(0―50v,r≈500kω)

⑤直流电源e(12v,r=4ω)

⑥变阻器r(0―1kω,功率1w)和导线、电键等。

应选用电流表?摇?摇?摇?摇电压表?摇?摇?摇?摇画出实验电路图。

分析:1)器材选择:电源电动势e=12v,待测电阻约为25kω,则im=e/r=12/(25×1000)=480ua,电流表应选a2,电压表v1的量程虽然小于电源的电动势e,但可利用控制电路将待测电阻r上的电压控制在10v之内,而v2的量程较大,无法取得较高的精确度,所以电压表应选v1。

2)电路设计:

测量电路:r/r=25×1000/200=125,r/r=100×1000/(25×1000)=4,即r?垌r,而r与r相近,所以应用电流表内接法测量。

控制电路:变阻器r的最大阻值远小于r,若用r做限流电阻,调节范围不够大,无法满足调节范围的要求,应接成分压器,使r上的电压可任意调节,并能多次测量,使误差较小。综上所述,电流表应选a2,电压表应选v1,电路如图5。

例2:从下表中选择适当的实验器材,设计一电路来测量电流表a1的内阻r,要求方法简洁,有尽可能高的测量精度,并能测多组数据。

在表格右方的框中画出电路图,标明所用的器材代号。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6)

物理概念是物理知识的核心内容.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说过:“学习理科的关键是概念清,多练习.”学生的物理概念是否清楚对学好物理至关重要.学习物理概念需要重视物理概念的形成过程.学习物理概念需要知道为什么要引入它,它是如何定义的,定义式是什么,单位是什么,如何测量(或测定),有什么应用等.例如:密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物理概念,学习它要重视以下过程:在物理学中为了比较相同体积的不同物质的质量一般不同的特性引入了密度,单位体积的某种物质的质量叫做这种物质的密度,定义式是ρ=m/v,国际单位是kg/m3,常用单位是g/cm3,测密度的方法很多,但基本方法是测质量,测体积,再利用密度公式计算出密度,应用有求密度,求质量,求体积等等.速度、压强、功率、比热容、电功率等等都是重要的物理概念,望广大师生重视其形成过程.

2学习物理规律需要重视规律的形成过程

物理规律是物理知识中的最核心内容,多数是从物理事实的分析中直接概括出来的,学习物理规律更需要重视物理规律的形成过程.要知道物理规律的实验基础、基本内容、数学表达式、适用范围、应用等等.例如:欧姆定律是电学中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学习它,我们要知道欧姆定律的实验基础,欧姆定律是研究电流与电压、电阻的关系,首先要用到控制变量法,电阻一定,研究电流与电压的关系,电压一定,研究电流与电阻的关系.电阻一定,可找一定值电阻(r=5 ω),研究电流与电压的关系,实际上要看电压变,电流变不变,若变,如何变.如何改变定值电阻两端的电压呢?方法一:可以改变电源的电压,方法二:可以通过滑动变阻器来改变定值电阻两端的电压.通过探究实验得出电阻一定时,电流与电压成正比.电压一定,可找一稳压电源,也可通过滑动变阻器来保持电阻两端的电压不变,研究电流与电阻的关系,实际上是看电阻变,电流变不变,若变,怎么变?改变电阻,还要知道它的值,可以逐次更换定值电阻(5 ω、10 ω、15 ω),移动滑动变阻器,保持电阻两端的电压(u=3 v)不变,从而测出相应的电流值.分析实验数据得出,电压一定时,电流与电阻成正比.

欧姆定律的基本内容是:通过导体的电流,跟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跟导体的电阻成反比.数学表达式为i=u/r,欧姆定律是在金属导体做实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定适用于金属导体,对于其它的导体是否适用,要用实验验证,通过实验证明,欧姆定律还适用于电解液导电,不适用于气体导电,可见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金属导体,电解液导电,不适用于气体导电.应用有三方面:(1)求电流,(2)求电压,(3)求电阻.解题时要注意i、u、r三个物理量的对应性、同时性、统一性,即对应于同一导体、同一段电路,同一时刻、同一状态,单位要统一于国际单位.

3学生实验需要重视实验过程

学习物理要以观察、实验为基础,观察自然界中的物理现象,进行学生实验,能够使学生对物理事实获得具体的明确认识,这种认识是理解物理概念和规律的必要的基础.学生实验需要重视实验过程,如要了解每个学生实验的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需要测量的物理量、实验器材、实验步骤、实验记录、实验结论、必要的误差分析等等都应该清楚.

4科学探究需要重视探究过程

科学探究就是让学生模拟科学家的工作过程,按照一定的科学思维程序探索学习的过程,从中学习科学方法、发展科学探究所需要的能力、增进对科学探究的理解,体验探究过程的心理感受.科学探究需要重视探究过程.科学探究的过程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而创造力的核心是创造性思维.因此,探究实质是一个思维的过程,这个思维的过程是模拟科学工作者进行科研的思维程序来进行的,这种思维程序就是学生科学探究的程序步骤.即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进行实验与收集证据、分析与论证、评估、交流与合作.

5做物理习题需要重视解题过程

学习物理要求概念清,多练习.可见做物理习题很重要,做题可以帮助我们巩固所学的知识,检验学习效果,锤炼思维的灵活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学生观察、实验能力,分析概括能力,运用物理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物理题型很多,如填空题、选择题、实验题、探究题、简答题、计算题、作图题、推理题等等.无论是做何种题型的物理习题,都需要重视解题过程.不同的题型,有不同的解题要求,不同的解题方法,不同的解题过程.一般来说,无论是做何种物理习题,都要正确理解题意,正确审题;明确相应的物理过程,物理情景,建立物理模型;运用相应的物理概念、物理规律,直接得出结果或结论.稍微有点灵活性,有点难度的题目,要分清层次,理清思路,找出联系,或进行物理公式变换或公式推导,或运用数学思想(如列方程、列方程组)求解.最后就是检查.

6学习物理需要重视有的物理量是过程量

物理学所研究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涉及到某一物理现象发生的整个过程,或者是过程中的某些状态.因此,相应地就引人了许多关于描述某些物理过程的过程量和用来描述某些特定的物理状态的状态量.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7)

1 模拟式多用表概述

多用表有许多型号,不管哪种,表盘上都印有一些符号和数字,弄清这些符号和数字的含义,才能正确使用。一般常见的符号有以下几种:1)表示该表应水平放置使用。2)表示该表应垂直放置使用。3)表示整流系仪表,测量交流电压时使用内部整流器。4)表示交直流两用。5)表示多用表与表壳之间能经受50hz、3千伏交流电压历时一分钟的绝缘强度试验。6)表示三级防外磁场能力。7)表示以标度尺长度的百分数表示准确度等级。8)表示以指示值的百分数表示的准确度等级。9)20 kω/v或20000 ω/v表示直流电压灵敏度。表示测量直流电压时,电表的输入电阻为伏20千欧。10)4 kω/v或4000 ω/v表示交流电压灵敏度。测量交流电压时,电表输入阻抗为伏4千欧。11)0db=1mw600ω表示分贝(db)标度尺是以600欧负荷阻抗上得到1mw功率为零分贝作为参考电平的。12)45~1000hz表示该表在交流正弦频率为45~1000hz范围内使用,超出此范围时误差将增大。13)a-v-ω是指安培、伏特、欧姆。就是说这只表是安培表、伏特表、欧姆表的复用表。14)mf:f指复用式,m指仪表。mf放在一起是指万用表,mf―15中的15表示型号。

除弄清以上各符号及数字的意义外,还应懂得多用表的几个基本术语,这对测量准确度很重要。多用表的准确度也叫做精度或误差,表示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也即多用表指示值(测得的数值)与被测标准值之间的基本误差值。多用表的准确度等级是用基本误差百分数的数值表示的。换句话,基本误差百分数值就是仪表的等级。数值越小,等级越高。例如,1等级精度多用表的基本误差是±1.0%;2.5级精度多用表的基本误差是±2.5%。

磁电式多用表表头的基本参数包括表头内阻、灵敏度和线性。表头内阻是指表头线圈的直流电阻及上下两盘游丝直流电阻之和。表头灵敏度是指指针转到满标度(满量程)时的电流值。此电流数值越小,说明表头灵敏度越高。表头的线性是指表针偏转幅度与通过表头电流值之间的正比例关系。以上是表头参数。而多用表的灵敏度一般是指整个多用表的电压灵敏度。一般以伏多少欧姆表示。如500型多用表直流电压灵敏度为20kω/v,这个数值是怎么来的呢?假设有一只灵敏度为i、内阻为r的表头。由欧姆定律u=ir可知,它本身就是一只量程为u的电压表。我们给它串联一只电阻以扩大它的量程到u1,此时u1=i(r r串)。例如,一只100μa的表头,其内阻为1.52 kω,可用它测量的电压量程为u=ir=100×10-6×1.52×103=0.152v,如果给它串联一只8.48 kω的电阻,量程就扩大到u1=i(r r串)=100×10-6×(1.52 8.48)×103=1v。此时该电压表的内阻为10kω,其物理意义为:这只电压表测量1v直流电压需要10kω内阻,即10kω/v,这个数值称为100μa表头的直流电压灵敏度。实际上因为i=u/r,所以它就是表头灵敏度的倒数。即= =10000ω/v=10kω/v。有了电压灵敏度的概念,就可以方便地将电压表各档内阻计算出来。例如用50μa表头装成直流电压表,其10伏档内阻r10v=10v×直流电压灵敏度=10v×20kω/v=200kω,而直流100伏档内阻r100v=100v×直流电压灵敏度=100v×20 kω/v=2000kω.直流电压灵敏度越高的多用表,测量直流电压时从电路中分去的电流就越少,对被测电路影响越小,也即测量结果越准确。

交流电压灵敏度与直流电压灵敏度的概念相似。由于测量交流电压时需要由表内整流器整流,故多一个整流效率因素。一般计算交流电压灵敏度,只要将直流电压灵敏度乘以一个常数k(整流电路的工作总效率)即可。计算交流电压各档内阻时,也只需将该档的电压乘以交流电压灵敏度即可。可见高档内阻也是比低档内阻高的。

2 多用表的基本构成与基本原理

多用电表由表头、选择开关和测量线路三部分构成,表头是一块高灵敏度磁电式电流表,如图1(a)所示,其满偏电流约为几十到几百微安,选择开关和测量线路相配合【如图1(b)(c)(d)(e)】,可测量交流和直流电流、交流和直流电压及直流电阻等等。若接入更复杂的测量电路【如图1(f)】,还可测量音频电平、三极管的放大倍数等等。每进行一种测量时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电路,其他部分不起作用。

多用表的上半部分是表盘,下半部分是选择开关,周围有标有测量功能的区域及量程(如图2)。将多用表的选择开关旋转到电流档或电压档,多用表内的电流表或电压表电路就被接通,将选择开关旋转到电阻档,多用表内的欧姆表电路就被接通。另外还可以测量二极管的单向导电性及三极管的放大倍数等等。

测电阻是依据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原理设计的。而测电压和电流是依据串、并联电路的特点及部分电路的欧姆定律原理设计的。欧姆表内部电路如图3所示,其中r为调零电阻,红黑表笔短接进行欧姆表调零时,表头指针偏,此时闭合回路的总电阻即为欧姆表的内阻。根据全电路的欧姆定律有i= r=r r r=;当红黑表笔间接有未知电阻rx时,有i=,故每一个未知电阻都对应一个电流值i,我们在刻度盘上直接标出与i对应的rx值,

所测电阻值就可以从表盘刻度直接读出;

当待测电阻rx0=rg r r时,i===ig,指针指向刻度盘中央,此时的待测电阻称为中值电阻(即r中=rx0=rg r r),所以

r内=rg r r=rx0=r中,即欧姆表内阻等于中值电阻 ,这是一个普遍规律。

3 多用表的正确使用方法

如图2,多用表表头下部有一个定位螺丝,这是机械调零螺丝。按照表头上“”或“”符号,垂直或水平放好多用表。此时看表针是否指在电压弧形标度尺的零点。如果没有,应该用小螺丝刀轻轻转动表盘中间部分的调零螺丝,使表针指零。多用表的下方有红黑两表笔,红表笔为正表笔,黑表笔为负表笔,测直流电压时将红表笔接触高电位点,黑表笔接触低电位点。如果接反,表针会向反方向冲击,时间久了指针会打弯,或损坏多用表表头内的线圈。

测量电阻时,测量之前先将两表笔的金属指针接触在一起,此时指针应指在电阻标度尺的零点。如果不指零点,可调节表头下面的“ω”旋钮使表针指零。如果仍指不到零,说明多用表内的电池电动势已不足,需要换新电池。图4测量电阻的方法是错误的。两手同时接触电阻会使人体电阻与被测电阻并联,造成测量值不准。测量电路的电阻时,应该用电烙铁烫开电阻的一端,使这端悬空,再测量电阻的数值。另外,每变换一次电阻档位都应使表笔短接一次,调整欧姆表校零旋钮,使指针指向零欧姆,进行调零。为了提高测量的准确度,选择量程时应尽量使表针指在标度尺中间位置及其附近(可参考指针偏转在 r中~5r中的范围)。测量电路中的电阻之前必需将电源断掉,将大电容器放电,以免损坏多用表。

测量电压的方法是将多用表通过表笔并联到电路中去。测量直流电压时,应将红表笔接触高电位点,黑表笔接触低电位点。如果接反,表针会向反方向冲击,时间久了指针会打弯,损伤多用表。如果事先不知道电路中某两点电压的高低,则应先用一只表笔接触其中的一点,再用另一只表笔短暂试触第二点,然后快速离开,看表针转动的方向。如果表针反向运动,则需将表笔对换一下,再正式进行测量。测量电压时选择量程很重要,量程选小了,指针强烈冲击,损伤多用表。量程选择太大,固然安全,但多用表的内阻增高,指针偏转很小,不便于读数,也会增大测量误差。如果不知被测两点电压的数值范围,应选用最大量程档先试测一下,若指针偏转角度太小,则应换接较小量程。

测量交流电压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测电压应该是正弦波,这是多用表的要求。所测电压波形与正弦波相差越大,测量误差也越大。(2)被测电压的频率应符合多用表的要求。一般在45~1000hz范围内测量时准确度可以保证,超出此范围,测量误差增大。(3)多用表测得的交流电压数值是有效值。(4)被测电压中含有交直流成分时,若只测交流成分,就应在表笔探针上加一个耐压400v以上的0.1μf左右的电容(如图5)。

测量电流是将多用表通过表笔串入被测电路。在事先不知被测电流大小时,也应选择最大量程,测出大概范围之后,再用适当的量程正式测量。

多用表的分贝标度尺是用来测量音频电平的。一般多用表的分贝刻度大部分是以在600ω电阻上得到0.775v,即获得1毫瓦功率时定为零电平(或称零分贝)。表1是交流10档对应的分贝数值。如果用其他档测量电路中某点的电平,还应加上该档的一个附加值。例如用50档测得音频电平10db(分贝尺),再加上14db,实际值为24db。如果用250档测得某点电平为12db,再加上28db,实际值应为40db。

表1

最后谈一下多用表的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每次测量之前必须核对转换开关是否符合欲测的内容,切勿用电流、电阻档测量电压,以免烧坏多用表。

第二,测量完毕时,要把表笔从测试孔中拔出,选择开关应置于交流电压最高档或off档。若长期不用电表,还应把电池取出。

第三,测量高电压或大电流时,不能带电旋转转换开关,以防止触点产生电弧,损伤触点,加大接触电阻。

【参考文献】

[1]赵青生.大学物理实验[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9.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8)

中图分类号:g6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6)12-0057

《欧姆定律》作为重要的物理规律,不仅是电流、电阻、电压等电学知识的延伸,还揭示了电流、电压、电阻这三个重要的电学量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电学中最基本的物理规律,是分析解决电路问题的金钥匙。在利用欧姆定律进行计算时,强调电流、电压、电阻这三个物理量的同时性和同一性;加强学生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对于后续课程测量电阻、电功、电功率的学习,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电学中的第一个规律的学习,教师应该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一、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容易存在的问题分析

1. 进行电学实验探究时,往往要求学生设计电路图,很多学生在设计时不能一次将电路图设计完整。

2. 从学生做题情况来看,学生不容易弄清楚控制变量法的作用。在历年中考题中,常有这样的题目:在探究电流与电阻的关系时,如将电路中的定值电阻从5欧姆换成10欧姆,将怎样保证电压不变?如何移动滑动变阻器?此类题目的得分率不高。

3. 在运用欧姆定律进行计算时,对于复杂一点的电路,如电路中的用电器不止一个时,学生往往容易将公式写出,数据生搬硬套,乱算一通。这样的习惯对于后续课程――电功、电功率的计算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针对学生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出在以下几个地方:(1)对问题的分析缺乏全面的考虑。(2)对于控制变量法的应用不够熟练,但电路分析有待加强。(3)对于各个物理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弄清楚。没有理解到电阻或电压的变化引起了电流的变化。(4)没有理解欧姆定律的同时性和同一性。

二、结合教科版教材,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笔者认为,结合教材情况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做好细节处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目的。

1. 实验设计:分步探究,尝试错误,完善设计,培养学生养成缜密的思维能力

在第一课时的教学中,教学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实验探究得出电流与电压、电阻之间的关系。教师在提出电流大小与什么因素有关的问题时,学生根据以往的学习经验,猜想出电压、电阻会影响电流的大小。教师应引导学生用控制变量法探究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关系。从而将所探究的问题分为两个小课题来进行,即电流与电压的关系和电流与电阻的关系。在进行第一个小课题:探究电流与电压的关系时,学生在设计电路图的时候,容易根据自己的经验将电流表、电压表接入电路,而没有接入滑动变阻器。

教师不必及时指出不足,可以进行展示以后,再提问怎样改变电路中定值电阻两端的电压?这时学生可能会想到要用改变电源电压的方法,但是这样做不够方便。如果用滑动变阻器来调节是最方便的。这时才设计出准确的电路图。学生根据之前所学的串联分压的知识,很容易理解当滑动变阻器的阻值发生变化的时候,电路中定值电阻两端的电压会发生变化,而电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同样,设计好的电路图也可以用于第二个课题的探究。这种不断地让学生对问题作出反应,不断调整自己的设计方案,最后走向完善,这样做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2. 重视实验探究的过程,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后寻找解决方法的能力

对于两个课题的实验,必须由学生自己在教师的引导下完成。绝不能因为赶教学进度而由教师代劳,让学生只是简单记下数据,分析数据得出规律。学生只有在实验过程中才会发现问题。如课题二:在电压不变时,探究电流与电阻的关系中,学生就会发现没有移动滑动变阻器,而将定值电阻改变时,电压表的示数也会随之发生改变。那如何保证电压表的示数不变呢?学生才会自己去想办法通过移动滑动变阻器来完成。那滑动变阻器的移动是否有规律可循?学生通过自己的实验,才会发现其中的规律。有了这样的经验以后,进行理论分析问题也就变得容易了。而具备了动手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后,在后续课程测电阻、测电功率的学习中,也就较为轻松了。

3. 对于实验结论的得出,要把握其中的因果关系,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虽然在之前的学习中,学生已经认识到了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同时也认识到了导体对电流有阻碍作用,也即是导体存在电阻这样的观念。但是放到欧姆定律的学习中,尤其是对公式r=u/i的理解上,学生容易认为电阻与电压成正比,电阻与电流成反比,也就是认为电压和电流的大小会改变电阻的大小。学生会单纯从数学的角度来理解物理公式,而不能把握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电流变化引起了电阻变化还是电阻变化引起了电流变化?这也是我们之前做实验的过程中,让学生分析的根本目的。教师应该要进行提问,由学生来思考变形公式的意义,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于物理规律的理解,要引导学生理解规律所反映的逻辑关系。

4. 对于欧姆定律内容的学习要注意抓住关键字词,培养学生阅读能力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9)

法典化,一般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法律规范,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而本文所谓的法典化,是在更宽泛意义上的法典化,它不仅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编纂活动和系统化工作,也包括学者、专家或由其组成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草拟系统化法律文件和对法律文件的编纂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正在讨论民法典草案,而该草案第九编别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一编的内容就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两种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进行研究,对于做好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的法典化工作,完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国际私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专门化立法与冲突法重述代表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主要通过两种进路:一种是国际私法的专门化立法,另一种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重述,前者以欧洲大陆法系奥地利和瑞士国际私法立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两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conflictoflaws)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注重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典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不同的模式。

1.分散式立法

分散式立法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分散于本国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之中。这是国际私法立法技术发展的第一阶段。采用这种模式的立法以法国最为典型。法国在1804年制订的《法国民法典》有关篇章中规定了若干法律适用规范。以后,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都效仿法国,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在民法典中制订若干法律适用规范。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虽然具有简明扼要,简单易行的优点,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作为采用书面形式制订的立法,它缺乏系统性,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凌乱不堪,适用时难以寻找;其次,它没有国际私法总则中的原则、纲领性的规定,对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系统的规定。此外,这种分散立法方式制订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数量极其有限,调整的范围极其狭窄,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要。以上这些不足之处使得采用分散立法方式制定的法律适用规范使用起来极不方便,不能充分发挥法律适用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有作用。从立法技术上讲,分散立法的模式还只是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和法典化的雏形阶段。

2.专章式立法

专章式立法采取在民法典中列出专章或专篇,较为系统地规定法律适用规范。这是国际私法立法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专章立法”阶段。采用这种专章或专篇方式制订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典型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施行法》,而欧洲国家中最新颁布的专章式立法则为1998年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以及1999年颁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专章式较之第一阶段的分散方式,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就采用这一模式所制订的国际私法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仍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要。专章式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的数量有限,调整对象的范围狭窄,有关的规定较为笼统,即一类法律关系往往只有一条规定,只用一个连接点。采用专章式立法制订的国际私法规范仍然存在着笼统、抽象的缺点,缺乏明确、详细、完备的规定,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大量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求。

3.法典式立法

新近颁布的一些国际私法立法,大多采取法典方式。这种模式虽为英美所首倡,但真正见于成文法的,乃欧洲若干国家的新近颁布的国际私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1978年的《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1996年《列支敦士登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更符合司法工作的需要。法典式立法设有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总则部分除了规定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反致、转致、外国法的查明、住所、国籍、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之外,还规定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这样有利于把法无明文规定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涉外民法关系及时纳入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又有利于把一些不具有民商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排除在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之外。许多新的法典还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总的指导原则。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要求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选择法律,瑞士国际私法规定了它对外国法的指定,包括所有该外国法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得仅以该外国法律规定被认为具有公法性质而排除其适用,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它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和平的国际关系而解决法律适用、法院管辖权和程序问题。

美国崇尚法律的灵活性,并在灵活性的基础上强化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因此美国不是通过由权力机关制订完整的国际私法立法的方式,而是通过由美国法学会这个学术团体牵头制订冲突法重述的方式,来实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以彼尔(beal)教授为代表的国际私法学者,在美国法学会的倡导下,于1934年就起草了《冲突法重述(第一次)》(restatementfirst,conflictoflaws),以后在1971年,里斯(reese)教授又主持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restatementsecond,conflictoflaws)的修订工作,1986年美国学者又对《冲突法重述(第二次)》进行了修订。美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集中体现在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和多次修订中。虽然这项工作不是以美国国会立法的方式,而是采用民间学术团体的方式,但是由于美国法学会的特殊地位,以及参与国际私法法典化工作的人员不仅有著名的国际私法教授,还有许多美国的著名律师和法官,尤其是一些大法官参与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工作,使得美国的冲突法重述在美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活动中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冲突法重述中的许多条款被美国众多州法院的法官所接受,成为法官处理法律冲突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指导性规范。

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提出并论证了这样一个假设: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都可以发现在其背后有一种无形的、支持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象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的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1].法律必须体现这种时代精神。那么透过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和美国《冲突法重述》两种不同的法典化模式表象,我们不禁要

问:欧洲大陆的瑞士和德国等国家均分别颁布了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为什么美国国会不制订国际私法立法呢?支持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和美国《冲突法重述》两种不同的法典化模式表象背后的时代精神力量是什么呢?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出现这种不同的表现是与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差异性等时代精神休戚相关的,尤其是其中所体现的法律哲学思想,对两种不同的法典化现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

欧洲国际私法的专门立法,作为国际私法规范法典化的一种立法活动,是一种建构理性的反映,是以分析主义法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建构理性(constructiverationalism),出自[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版。哈耶克用该术语来界定笛卡儿式的唯理主义的哲学思潮。)法律建构主义认为,一种理性的国际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有目的地予以建立起来。自然法主义者也认为,从一些独立于宗教信条的自然原则可以派生出法律规范,如果这些规范被有目的地以一种条理清晰的方式加以制定,那么一个理性的社会基础即由此而奠定[2].建构主义理性观把我们引向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立法者自上而下地创立的“者的命令”或者意志。无论是通过早期的《法国民法典》,以后的《德国民法施行法》所表现出来的欧洲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还是晚近的奥地利国际私法立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立法,都反映了这种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

欧洲大陆盛行的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法典化活动有重大的动力作用,这种哲学思想及其制约的思维方式也渗入到了国际私法领域,追求冲突规范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成为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中的重要特色。欧洲国际私法的这种法典化方式,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分析主义的法哲学观对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影响深远。现代分析法学的鼻祖、18世纪的英国法学家边沁(bentham)认为,源生于英国习惯法的普通法是与“理性主义”时代格格不入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加以彻底改革,但是,当边沁进行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时,许多始料不及的困难使他愈益感到系统地分析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3].从认识论的视角看,人类依靠概念认识世界,同时也依靠概念控制世界,前者产生科学,后者产生规范。法律就是一种重要的规范形式。现代法律一般包含三项要素,即价值、事实和逻辑,而逻辑的因素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现实中的问题通过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关系被逻辑地表示出来,据此保证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预测的可能性,进而保证了法的安全性。法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人们在创制它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它的价值[4].从法律价值的实现上看,欧洲国际私法立法充分保障了法的安全价值。所谓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应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预示从而使法律有可预见性,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不必担心来自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从而起到防范其权力阶层人性的弱点的作用”[5].法的安全价值表现在国际私法上,指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代表了反映在明确、平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中的社会利益[6].因此,安全往往与稳定性、普遍性相联系。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法律选择方法模式,体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认为,法律的安全性利益,特别是法院判决内容的可预见性利益存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预见性的秩序利益是法院做出判决的根据,因为准据法问题是通过法律规范而不是通过个案判决来解决的[7].

三、美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观

当然,在崇尚判例法的普通法系,虽然没有大陆法的国际私法法典,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英美法系国家就无视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相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恰恰以另一种方式,即冲突法重述的方式,来推动其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

20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20世纪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历程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1923年,一份力主建立美国法学会(americanlawinstitute)以推动美国法律完善的报告明确地指出:“目前,美国法律有两个主要弊陋,一是法律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二是法律的繁杂性(complexity),这些弊陋导致了美国法院判决的不可预测性,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信心。”[8]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也指出:我们的法律被指责为不确定性的代表,如果要寻找原因,我想最重要的就是判决的芜杂。我们的判例法繁殖之快将令马尔萨斯目瞪口呆。为此,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明确和透明,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通过重述的方式对判例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典化。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若不为人知或不可能为人所知,则近乎于无效[9].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美国法学家特别是分析法学家开始了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的编纂工作。美国对国际私法法典化工作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卡多佐法官给予冲突法重述很高的评价,他指出:“我们时代的法律面临双重需要:首先是需要某些重述,这些重述从先例的荒漠中找出法律的确定性和有序性。这正是法律科学的任务;其次是需要一种哲学,它将调和稳定与进步这两种冲突的主张,并提供一种法律成长的原则。”[10]

美国冲突法重述体现了与欧洲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不同的价值取向,根植于普通法系的美国的冲突法重述,是一种对演进理性的反映,是以实用主义的法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演进理性主义者认为,法律是人类群体自生自发的一种秩序,法律没有作者[11].美国现代国际私法中诸多法律选择方法学说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是现代社会法学等实用主义法学思潮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反映。在19世纪末,美国已开始孕育与传统理性主义相对立的现实主义哲学思潮,并在20世纪初逐渐流行开来,30年代已深入美国法哲学领域。实用主义哲学的精髓在于“存在就是有用”,“有用就是真理”。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是将实用主义哲学运用于法理学和法学实践的杰出代表,主张在行动中发现和创制法律。霍尔姆斯在其巨著《普通法》中的开篇之语就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2].霍尔姆斯认为,法官不能从法哲学的信条出发,而要以社会实证的社会状况出发,强调法律适用过程的重要性。继霍尔姆斯之后的庞德(roscoepound)、弗兰克(jeromefrank)、卢埃林(karlllewellyn)光大了霍尔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庞德指出,可以据法司法(justicewithlaw),也可以不据法司法(justicewithoutlaw)[13].弗兰克有过之而无不及,认为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应付的是人类关系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化莫测的整个人生;他嘲笑追求确定性的法律观,认为流行的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之所以无法满足,乃因为它是一种超乎实践可能和必要的东西[14].这些观点都要求法官放弃过去坚持的永恒不变的法律信条和法学原则,应高度重视社会的现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该盲目地信仰无所不包的、固定不变的法律规则;法律的适用不是如何运用法律,而是能否达到法律的社会目的,即公平正义地适用法律;另外应赋予法官特殊的地位,法官在司法中要立足司法裁判与流动的社会整体相结合,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把握通行的社会价值标准进行裁判[15].在霍尔姆斯的巨大影响下,美国的国际私法研究逐步从分析法学转向现实主义法学。

实用主义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因此,实用主义哲学思潮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是深远的。反映在美国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法典化方面,不是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方式,而是通过美国法学会这样的学术团体以冲突法重述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上述法哲学思想的影响下,立法被认为是把支配人类关系的现行法律规则固定成一种容易被接受的形式,或者说规则的汇总。立法模式不能阻止法律与不断演进中的社会生活。那么采用冲突法重述而非其他方法来推进法律统一,也就成为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支配,而体现法律演进主义思想的美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特殊方式。冲突法重述这种特殊的法典化方式,在追求法律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安全性价值。它注重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外在形式与内容组织的有机统一。

冲突法重述在国际私法立法和法典化运动中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一条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新进路,从而在立法对法律价值的实现上,弥补了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模式的缺失,这正是冲突法重述在法律价值实现上的意义所在。因此,可以说,冲突法重述是在美国这类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潮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国际私法进行法典化的一种优化方案,理应引起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的重视,是我们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必须认真研究和借鉴的一种法典化方式。

四、结语

法律不能被创制,只能被发现、整理。因此,国际私法法典化也一样,它并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造法行为,它应该包括社会立法、国际立法和超国家(国际)立法[16].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它是对社会生活中人们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立法机关的作用不在于赋予法律的合法性基础,而在于借助国家的权威保障法律制订的程序正当性,保障法律的求全价值。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典化,并不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以美国冲突法重述为代表的另一类法典化模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欧洲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和美国冲突法重述,是法典化的不同方式。两种法典化的进路,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哲学观,前者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思潮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中的反映,而后者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潮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中的反映。两者各具特色。我们在探究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问题时,对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进行研究,同时对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深入的探讨,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不言自明。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序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2。

[2][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6。

[3]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j].比较法研究,1997,(4):407-416.36。

[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28。

[6]刘丹妮。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公平性与安全性的对抗与平衡[j].理论月刊,2001,(7):62。

[7]gerhardkegel,klausschurig:ipr,s.125.

[8]reportofthecommitteeontheestablishmentofapermanentorganizationfortheimprove-mentofthelaw-proposingtheestablishmentofanamericanlawinstitute,institutionsandmethodsofthelaw,westpublishingco.(1982),p.309.

[9][10][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5,4。

[11]谢辉。法律的作者第4卷[c].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2]liverwendellholmes,thecommonlaw,boston1923,p.1。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8。

欧姆定律的适用范围篇(10)

关键词:

经验;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思考

到了近代,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三个不同的流派,社会学法学便是其中之一,社会学法学同分析法学、自然法学一道对法学研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在于二者所属学科范畴不同。法律社会学属于社会学,而社会学法学是法学的分支。但是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二者之间也有相同之处,两者在研究方法上采用的多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且都是将法律置于社会的运行之中,来观察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的。总之,社会学法学是同时以法学和社会学这样一种综合视角来考察法律的。

一、经验和实用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概念中的体现

美国社会学法学是在欧洲社会学法学理论学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是美国社会学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与欧洲社会学法学理论很大的差异。欧洲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高地,社会学法学理论同样在欧洲较为发达,美国作为一个“后起之秀”,就较少的受到这些理论的影响,它更看重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能而非理论。对此可以从美国法学学者特雷瓦诺对社会学法学的观念一窥端倪,他认为:“社会学法学的最主要目的是研究社会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在社会这一层面的表现以及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社会人物是如何利用法律影响社会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学者在研究社会学法学理论时,完全是以一种从社会实际出发的角度开始的。

二、美国社会学法学产生背景

十九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像起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转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许多变革,美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改变之前放任自由的政策传统,逐渐开始加强社会调控,制定并实施了许多的福利政策,与此同时法律就承担了更多的任务,也改变了原来奉行的放任不干预自由主义,开始转为对社会的积极干预,美国社会的思想观念层面,之前由欧洲传播而来的理性至上理念开始被人们怀疑,以树立信念作为开端的把实行行为和采取措施为主要方式并且注重行为最终取得的效果,这样一种思潮逐渐占领了当时美国民众的头脑,实用主义日益成为主流。任何一种理论学说社会潮流的兴起必有其哲学根基,这也解释了美国和欧洲之间社会学法学缘何差异。

三、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哲学基础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源泉是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因此,他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这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区别于欧洲理论的一大特点。实用主义是美国的一大标签,是美国社会的哲学理念,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就曾说过,美国如果有哲学的话就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产生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是美国土生土长的一个哲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有皮尔士,费斯克,霍姆斯和詹姆斯。实用主义最鲜明的观点就是:有用即真理,无用即谬误。它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对于理论原则则次而待之,在看待信仰和观念时,也是从考察信仰和观念能否带来实际的效果为出发点的,能对活动带来指导并指导活动取得成就的理论才是真理,也就是说,真理的价值只在于行动的成功,那么与此同时,对于人来说,人们看待事物的视角也是完全从是否对自己有利出发的。重视行动,轻视教条,重视经验,轻视原则,认为概念的意义仅是来源于其结果,一切理论只有以行动的成功来印证。这种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的学说,有人批评他根本不能称之为理论,因为它只是一种方法、实用主义并不反对什么,前提是其对于现实生活是有价值的,对于有价值的东西,就对其真实性予以承认,否则不予认同,这也说明了实用主义并不和神学相对立,因为神学中对于现实生活有价值的东西,也是被实用主义认同的。这同时也就决定了实用主义在审视自身存在时,只认可“效果至上”,那么按照这一说法,唯心还是唯物,这一传统哲学里最基本也是不可避免必须要首先回答的问题就变成了多余的无意义的了,实用主义认为自身是多元的,因为实用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其他学者看来实用主义既包含了唯物色彩,也包含了一定的唯心色彩。

我国著名学者冯友兰在其《三松堂自序》中道出了对实用主义的一些看法:“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它的真理论,它的真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不可知论。它认为,人是来源于经验,且只限于经验。无论如何,人不能走出经验范围之外去认识世界的。所为真理,就是对于经验的解释。如果解释的通,它就是真理。”由此可以看出实用主义的真谛。实用主义的这种强调经验注重目的的思潮给美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有人曾说:实用主义成就了美国。这种注重经验和实用至上的哲学思潮也同样深刻影响了美国的法学发展。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先驱的霍姆斯就是同皮尔士、詹姆斯一道成立了“形而上学俱乐部”,这是实用主义流派的一个组织,可见霍姆斯的思想是深受实用主义哲学的熏陶的。因而,霍姆斯的法学理论有时也会被人们称作“实用主义法学理论”。

四、经验和实用主义的展现———霍姆斯与卡多佐的社会学法学思想

霍姆斯出生于美国波士顿,在兵役结束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但直到年过四旬,霍姆斯才开始担任法官工作,并与1902年起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最广为人知的是他对于言论自由“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的限定。早在霍姆斯刚从部队退役的时候,他就与詹姆斯,皮尔士等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并和皮尔士一起成立了“形而上学俱乐部”,因此,霍姆斯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亦带有十分浓厚的实用哲学气息。在霍姆斯审判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1927年的布克诉贝尔案,马萨诸塞州政府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出台了一项意欲给痴呆人做绝育手术的政策,意在通过这一项政策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这就引发了对于公民权利侵犯的争议,反对方认为这项政策侵犯了痴呆人作为公民的生育权利,是对宪法的公然违反,因此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马萨诸塞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做绝育手术并不违反联邦宪法,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霍姆斯信奉实用主义的理念被完全体现出来,这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人类社会也会优胜劣汰,对于健全的人才有权利生活并繁育后代,痴呆人等不健全的人,是需要被人类社会淘汰的,显然这违反了人人平等这一宪法的最基本理念。这是霍姆斯奉行实用主义最典型的例子,他认为痴呆人是对于社会毫无价值的人,只会是社会的负担,依据他日常所奉行的有用才是真理的理论,就不难得出他支持给痴呆人做绝育手术的政策这一结果了。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时,也具有相同的态度,他认为只有有所成就的人才是有价值的,结果是考量一切包括人在内的标准,只有有所作为的人才具备了公民的权利,虽然因此霍姆斯饱受批评,但是从侧面可以看出实用主义对其影响是如此之深。

一些观点的争议不能掩盖霍姆斯的伟大,霍姆斯被称作“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先驱”。他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充满着智慧。在他的《普通法》一书中,他直接写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霍姆斯看来,经验的重要性远比教条的法律重要的多,一些社会上的习惯,人民的普遍认识,根据社会情况制定政策,甚至法官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所接受的知识哪怕是不正确的认识在让法官作出判断时所发挥的作用都比死板的法律规则所发挥的作用大得多。霍姆斯认为那些固定的法律先例只能在当时适用,随着历史的变迁,现在的社会的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早已经不同以往,况且根据制定法律时的时代情况所制定的法律,只反映了立法一方对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如果还呆板的套用之前的先例和法律规则,只能导致法律运用的失败,造成当下社会的混乱,因此,法官必须摒弃一成不变的东西,要依据当下社会的情况,赋予古老的先例以新时代的内容,这就是霍姆斯称之为的“法律的成长”,只有在赋予了法律以新的内容,法律才会一直保持生命力。

霍姆斯极力的反对逻辑,他认为一个法官如果只会按照法律逻辑推理法律的适用,那么这个法官就是不合格的,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是依据经验进行审判的,法官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才是事实上的法律。众所周知,在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在经济上已经完成了对英国的超越,新的经济形势需要美国以新的法律来应对,旧的完全仿照英国的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已经不适用美国的现实,改变正是适应这种变化的正确途径。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一个以目的和效果作为出发点来考察一切的人,霍姆斯不可能固守原来的法律传统一成不变,坚持传统上严格意义的司法形式,因此只有根据经验和社会具体情况的法律,才是霍姆斯心中的完美形式。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霍姆斯并不是一个完全反叛传统、旧的制度的人,他主张的是一种进化理论,就像前面提到的霍姆斯在“布克诉贝尔案”中的表现一样,他所信奉的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进化理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革命。依据霍姆斯的理论,法官的作用就比以往大得多了,这时的法官不仅是一个审判者,更像是一个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形象。此时法官并不是只有权力的增加,对于他们更多的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承担新的责任。既然法官已经是不同于以往的新角色,并且并不是按照原来的司法模式进行审判,那么就要求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的时候必须考虑的更多方面的因素:必须明确法官在案件中的任务有哪些?在一个法官面对的案件中哪些方面是其所必须严谨对待的?法官必须清楚遵循先例是在什么样的案件情况下能具体适用的?在案件审判时,如果法官选择遵循先例,那么支持这一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法官们选择按照自己的决定行事,不遵循先例,那么他们必须明确支持自己作出新的判决的理由又是哪些?综上可以看出,经验和实用主义在霍姆斯身上的烙印,霍姆斯被称为是那个时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一个完全的信奉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经验至上的社会学法学家。

卡多佐于1932年接替霍姆斯出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视霍姆斯为自己的偶像。这也就表明在思想观念上,卡多佐和霍姆斯是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霍姆斯主张改变原来呆板僵化的法律模式,把他的实用主义和经验理论引入到了司法活动当中,给美国司法印上了属于经验和实用主义的社会学法学烙印。在卡多佐看来,现实主义也是当时法律活动所必需的,他不认同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则,卡多佐认为法律规则是流动的,是按照一定的发展路径不断发展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向就是“朝着社会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以及当时社会风气的路线。”这也体现了卡多佐以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法律。对于法官的权力,卡多佐不同于霍姆斯的是他对于法官进行了一些限制,他认为法官应该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创新,而且,法官并不是创造法律,而只是“创造性的发现法律”。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充满着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气息,以经验和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该时期美国法律活动焕发出了耀眼的光芒,也为后来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法律活动的进步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冯友兰.三松堂•自序[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84.

[4]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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