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物学原理汇总十篇-9游会

保护生物学原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31 11:00:19

保护生物学原理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1)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加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同时其还承载着丰富的人类历史文化信息,所以其具有长期保存的价值,而为了将这些历史遗存得以长期保存下去,必须遵守一定的保护原则,从而使保护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1.不改变文物原状

在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人们将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其保护原则之一,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指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使文物原有的形状、颜色、结构、材料和工艺都不进行改变,使文物保存原有的形态和制作工艺,使其能够反映当时的文化特征。

2.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考古现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属于文物保护的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少干扰、可再处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样的原则,从而确保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

3.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能够称之为文物的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对文物进行保护过程中所利用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与普通的保护材料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其保护材料进行选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仅要具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时还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理念

1.保护为主,全面发展

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当中,其工作的核心即是要以保护为主,即把遗产本体和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文物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健康发展的基础。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始终将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文物的利用更为重视,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呈现一种怪现象,在对遗产进行申报和建设工作中处于极其积极的态势,而当申报完成后,则对遗产的保护工作处于弱势,这就使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保护工作的不利,则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开发利用。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当中,需要我们坚持以保护为主,全面发展的理念来进行。因此在实际文物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二点,其一,要充分的理解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即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是互为目的的,所以在保护工作中需要将保护为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其二,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从而努力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使文物得到永久的保护和利用。

2.抢救第一

“抢救第一”是弥补文化遗产保护缺憾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理念在工作中的体现。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遗存,有着不可再生的突出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给文化遗产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许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险情;各种对遗产的“建设性”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严重短缺;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人才匮乏等。这些已成为保护文化遗产时不我待的紧迫任务。因此,文化遗产的文物保护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保护抢救工作已刻不容缓。首先,必须改变守摊吃饭的陈旧观念,要认识到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及保护抢救的紧迫性。其次,要坚持遗产保护的经常性,保护也是一种抢救,要注意日常保护的连贯性,不能片面地强调遗产的大修,日常养护及时,会避免大修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从而延缓它的寿命。

3.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在确保遗产安全和永久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遗产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用保护提高遗产的利用率,以利用促进保护的规范化。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物,其存储的信息不会自动释放出来,需要我们去挖掘、去认知、去揭示、去升华,而其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又决定了在利用的同时,要考虑其利用的合理性,即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教化作用,使其珍贵的信息资源尽可能长久地延续下去,这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要树立在保护、抢救、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的理念。

所谓“合理”,一、利用是否合理,要掌握一定的尺度,确定一个保护破坏之间的界限,超越了这个尺度,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即是不合理的;二、利用的目的是重在经济效益还是应发挥文物的社会教化功能。显然,前者是不合理的,而后者的利用如果危害到保护,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将上述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算是真正的“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教化功能,即教育、科学、艺术等功能,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但利用必须树立“合理保护”理念,在适度的前提下,将保护贯穿于利用的始终,绝不能是进行无节制、非理性的利用。

三、结束语

利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正确的引导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得以得到具体的实践和落实,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具体化,在科学理念的指引下,将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得以传承下去,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2)

abstract: the wild rice resources of china is the main part of the china rice resources. because it has abundant genetic persity and has the high-quality seed which the current widely-used seed has not.it becomes the indispensable resources to study and improve the rice species.however,the wild rice is suffering serious recession、lost even extinction for many reseasons in which humankind’s breakage is the main on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situation of wild rice’s dying using the situation of hu 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meaningwhile, it presents two kinds of methods to protect the wild recourses and set the situation of china for example. at last, it makes a discussion in protecting the various and sustainable use of the wild rice.

key words: wild rice , resources persity, conservancy of persity.

水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在全球一半的人以稻米为主要食物来源。全世界有122个国家种植水稻,栽培面积常年在1.40-1.57亿h㎡,90%左右集中在亚洲。中国是世界上十大水稻生产国之一,也是包括泰国、美国、越南、巴基斯坦在内的大米主要出口国之一。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中国工程院院士,1953年,毕业于西南农学院(2005年并入西南大学)利用在海南岛发现的一株“野败型”野生稻取样研究,培育出水稻三系杂交良种。 他主持研究的超级杂交稻(d优527属籼型“三系”水稻杂交品种)对我国乃至全世界粮食产量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杂交水稻在中国的年种植面积约有2.3亿亩,占水稻种植总面积的50%,产量占稻谷总产量的57%。每年全国因此增产的粮食超过200亿公斤,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全年的粮食总产。由于杂交水稻获得巨大成功,他先后获得迄今惟一的国家特等发明奖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奖"等八项国际奖。水稻生产可持续发展和水稻性状的改良离不开稻种资源,中国野生稻资源是中国稻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寒性、抗病虫性、高蛋白含量、雄性不育种质、恢复种质等方面都具有栽培稻中所没有或缺少的基因。在水稻常规育种、杂交稻育种、生物技术育种和稻种起源、演化及其分类等基础理论研究中起到重要的物质基础作用,保护其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不但是对我国粮食生产的巨大贡献也将为全人类可持续利用现有稻种资源和解决世界贫困人口做出巨大贡献。20世纪初,我国现存的三种野生稻陆续被发现。分别是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

一、我国野生稻资源濒危现状——以云南省野生稻濒危现状为例。

现今,我国分布的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和疣粒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约分别减少了70%、50%、30%. 野生稻原生境被破坏,自然居群急剧减少。广西贵港市马柳堂28.33 h㎡的普通野生稻因原生境破坏,1996年已全部消失。此外,来宾县、柳城县、贵港市、田东县等几处的普通野生稻也都消失,野生稻原生境毁坏十分严重。广西梧州市扶典乡背冲的药用野生稻原来延山冲分布200m长,现仅存10m左右。广东肇庆、高要、郁南、英德和海南崖县、陵水、白沙、乐东等县的药用野生稻大部分已经消失,保存下来的不足原有的5%。佛岗县浮梁水塘原有野生稻500 h㎡的居群,现只剩30几丛。江西东乡的普通野生稻原有9个居群,现只剩下人工保护下的2个居群。台湾省桃园、新竹两地的野生稻已于1978年消失。在1978-198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组织在全国特别是南方各省考察与搜集野生稻,各种野生稻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毁损,云南省是我国的水稻大省,三种野生稻在云南都有分布。为使问题具体突出,下面仅以云南省为例分别说明各种野生稻的濒危情况。

(一)普通野生稻濒危现状

中国三种野生稻以普通野生稻濒危情况最为严重。1964-1965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原水稻生态研究室曾在景洪县(今改为市)发现有26个普通野生稻分布点,而在1979-198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组织全国考察时,分布点仅存3个。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庞汉华等于1998年11月考察时发现,景洪市原分布点已被开垦用作稻田、菜地,或用作修公路、建房等,普通野生稻已经消失。在198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考察组发现云南省元江县曼来乡嘉禾村附近的山顶(海拔650m)积水塘,原来的四个水塘都分布有野生水稻,但是由于牲畜践踏、人为采集、杂草竞争,养鱼等原因,现在只有一个水塘(约330㎡)保存的几十丛的普通野生稻。

(二)药用野生稻资源濒危现状

1965年中国农科院原生态室考察时发现云南耿马县、景洪县5个分布点,1978-198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考察时发现耿马、永德、景洪和普洱等地7个分布点,共十二个分布点,但由于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药用野生稻已寥寥无几。如孟定的罕农办事处遮甸村对面山坡1987年发现800多米长的山沟分布有药用野生稻,现已开垦成梯田,药用野生稻已消失,其它地方也未发现新的分布点。景洪县车里沟的药用野生稻也因建房、被开垦耕种其它作物而消失。

(三)疣粒野生稻资源濒危现状

云南疣粒野生稻分布最广,在7个地、州18个县都有分布。现今,大部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但非彻底性的破坏。如景洪市北山上的橡胶林中原分布6.7 h㎡大量密集的疣粒野生稻,而现在只零星分布不足0.13 h㎡,其它地方也是多数分布面积缩小,但是不同程度的保存了部分疣粒野生稻。在耿马县孟定镇新寨嘎楼村被四布爱山竹林、小灌木丛中约有1.33 h㎡疣粒野生稻;新寨办事处柏练村后面山坡的竹林约有0.33 h㎡茂密的、连片生长的疣粒野生稻;在嘎楼山上的杂木林的山沟附近分布约0.67 h㎡的疣粒野生稻;由此可见河南省疣粒野生稻的储备相对丰富,在短时间内不会灭绝。(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庞汉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品资站,戴陆园)

广东、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南与台湾等几个野生水稻分布大省都有与云南近似的野生水稻大量丢失或灭绝情况。

二、野生稻的保存

中国野生稻资源分布的迅速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野生稻的生物多样性遭受巨大损失。伴随的将是水稻有益基因和稻种起源、演变分类的基础物质的丢失。为防止野生稻宝贵种质资源的丢失目前我国野生稻保存有原生境保护和异地保存两种。

(一)原生境保护

原生境保存是指对野生种在原生境的自然条件下进行保存,使其能继续生存在其原来的生态环境之中,由于与原来的环境发生作用,能保护物种的近化和适应的潜在能力,最大程度的保持遗传多样性和完整性。它属于一种动态的保护,也是首选的一种保护方法。1976—1982年对江西省野生稻普查时,在东乡县东源公社先后发现9个普通野生稻群落,是迄今分布最北的野生稻。1986年,中国水稻研究所与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共同建立江西东乡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并在庵家山建立了集中连片的面积约1000㎡的a、b两个保护区,每年拨专款进行保护点的维护和管理,在我国栽培稻种起源、分类演化研究以及耐寒等有利性状开发研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1年国家农业部启动了中国野生稻原生境保护计划。根据野生稻的分布、濒危情况等,目前相继在江西东乡(普通野生稻)、云南元江(普通野生稻、疣粒野生稻)、广东高州(普通野生稻)、广西玉林(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云南元江(普通野生稻、疣粒野生稻)、海南保亭(药用野生稻)、福建漳浦(普通野生稻)、湖南茶陵(普通野生稻)和海南琼海(普通野生稻)等地建立了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示范点,以保护我国濒危的三种野生稻物种。

(二)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是将需保护的种质资源(种子、花粉、组织和个体)从原产地或自然生境中迁移到一定的保护设施或场所中进行保护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完整的保存种质资源在原产地的遗传多样性和遗传组成。与原生境保护相反,它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因此要求野外采集尽可能多的群居数量和每一个群居中尽可能多的个体。异地保存以种子保存的种质库和以种茎保存的种质圃两种形式。

1、种质库保存是通过对采集到的稻种种子材料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检疫、灭菌等)以及创造一定的贮藏条件,让种质样本长期和最大限度的保持活力,来达到保证样本基因频率不发生变化而最终保存遗传多样性。这种方法安全、经济、有效。截至到200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农作物种质长期保藏库(北京)已保存国内外13个野生稻种资源共5179份种子样本,其中国内野生稻资源4807份,国外野生稻资源372份。中国水稻研究所国家水稻种质资源中期库(杭州)保存国内外19个野生种质资源共1168份种子样本,其中国外野生稻资源647份。

2、野生稻种茎保存也是重要的保存方法,特别是那些低育或感光性强、无法收获种子的材料,种茎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七五”期间国家分别在广东省农科院和广西投资建立了国家野生稻圃,把收集到的野生稻资源种茎迁移到野生稻圃种植,并把种子移入北京国家种质库异地长期保存。目前我国主要有广州和南宁两个国家野生稻种茎圃,1997年已入圃保存共8933份,其中广州圃4300份,广西圃4633份。 此外,一些省级农业科学院为了研究利用,建立了野生稻种茎圃,保存了一定数量的野生稻资源。如云南省农业科学作物品种资源站与西双版纳州农业科学研究所在景洪建立了云南省野生稻种质圃,保存省内搜集的三种野生稻资源数百份。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设立江西东乡野生稻异地保存圃,较完整的保存了东乡野生稻9个群居的遗传多样性。

三 野生稻种质资源多样性保护对策

(一) 建立建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与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现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内容、管理职能分工、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方面重要的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附录,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科、种中文名和学名,以及保护的级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70种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363种。《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于2002年8月12日由农业部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实施。此法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种质资源的保护”。

《全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工作暂行管理规定》(草案)于1979年在合肥全国作物品种资源科研工作会议上拟定,同年转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局和农(林)科学院(所)试行。此文件对我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工作体系,各机构具体职责,品种资源工作内容,包括资源收集、保存、鉴定、供种都做了规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由农业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繁殖、国际交流、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以规范。

2、健全现有法规

笔者建议将三种野生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前三种野生稻虽都收入《名录》但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鉴于野生稻对于水稻遗传育种的重要作用和对国计民生以及对人类可持续利用现有遗传基因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将野生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以及罚则。建议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省具体情况主要对本地的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管理、研究以及破坏农作物遗传资源的处罚等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野生稻的保护进行强化,对野生稻保护区的以及种质库、种质圃的建设和管理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对当地科研人员以及各种质库、种质圃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加以明确,鼓励野生稻种质资源的研究,推动我国水稻优质品种的研发。

(二)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自然保护区,加强现有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野生稻生长区进行就地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分布集中、面积较大、生境特殊、尤其是遗传多样性较多的野生稻生存地更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立野生稻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志。” 保护区所占土地应由国家征用,并有国家财政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由地方政府酌情进行保护与管理。可以借鉴各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点的成功模式。

加强现有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目前我国相继在江西东乡、云南元江、广东高州、广西玉林、云南元江、海南保亭、福建漳浦、湖南茶陵和海南琼海等地建立了野生稻原生境保护示范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监督各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对破坏保护区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

(三)监督现有相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其实在法律界并不赞同不断的制定新法律,这样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大众的认知。更注重的是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在上述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力的问题。基于此,在起草新法规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原有法规的执行。笔者建议开展一次全国野生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大检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主要检查项目有,野生农作物近缘种生境受威胁状况,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农作物遗传资源边境走私、非法采集和非法运输。野生农作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各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对于那些濒危的野生农作物该设立保护区的要设立保护区,已经设立保护区的应对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弥补。对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要加大力度,从技术人员待遇、技术设备条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在部门自查的同时进行跨部门检查,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最后,总结经验,各地方部门向环保总局汇报调查并将野生稻遗传资源的检查作为重点。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制定出j9九游会的解决方案并由各地方政府配合完成。

各相关部门,如环保、科技、农业、林业、卫生、食品与药物、教育、建设、海洋、商务、知识产权、检疫、海关工商和科学研究等部门与机构要密切合作联合起来,做好这次执法大检查。

(四)加强现有种质库的建设与管理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考察搜集野生稻资源,在“七五”期间建有一个国家种质库和两个野生稻资源种质圃,对已收集的野生稻资源进行长期保存。为了更好的对野生稻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利用,国家应拨足经费,保证现有种质库和种质圃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行。只有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固定拨款予以支持,才能高质量的保护野生稻遗传多样性基因,进而为研究更高产、优质的水稻奠定物质基础。全国政协委员王祥林建议,国家把“野生稻开发利用”作为重要课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并设立专项研发基金,对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和企业予以重奖。同时,制订相应政策,鼓励民企参与到野生稻资源开发和利用事业的领域中,并给予专项扶持贷款。

(五) 开展野生稻核心种质与遗传多样性研究

为了使野生稻资源遗传多样性研究工作适应育种和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开展搜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利用研究。同时应深入基因水平研究,发掘新的有利的基因,供育种和生物研究开发利用,加强野生稻的鉴定、评价和创新利用。同时由于对大多数种质内所含的基因搞不清楚,资源鉴定往往与创新利用脱节,使我国水稻新品种遗传基础越来越窄,品种改良徘徊不前。因此,必须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与传统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对野生稻携带的抗性或优质基因深入研究和鉴定,用现代育种技术将其导入栽培品种中,培育少投入、多产出的优良种质,为水稻品种改良提供丰富的创新材料。

(七 )地方政府应加强野生稻生长区的管理,并加大野生农作物保护的宣传力度

根据云南省野生稻濒危状况分析,中国野生稻濒危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的干扰和破环。建房、过度放牧、开垦种粮等严重破坏了野生稻的栖息地和生态环境。因此,地方政府应大力宣传物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知识,增强人们的野生遗传资源保护意识。必要时应对破坏野生遗传资源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罚款和警告。在修筑公路、铁路、兴修水库、水坝、城镇规划和扩建等对生态坏境和生态多样性有不良影响时,应在立项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此进行评估。为此国家应制定有关法规,专家委员会根据法规提出评估意见,对于那些必须占地的,应考虑采取异地保存的办法对珍贵的种质资源进行保存。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达元.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与保护[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 程式华、李建.现代中国水稻[m].金盾出版社,2006.

[3] 庞汉华、陈成斌.中国野生稻资源[m].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4] 黄超斌.水稻品种种性研究[m].广东科技出版社,1995.

[5] 王述民.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m].中国种业,2002.

[6] 云南省稻种资源考察组.云南省稻种资源考察总结报告[j].云南农业科技,1928.

[7] 曾亚文、陈勇等. 云南三种野生稻的濒危现状与研究利用[j].云南农业科技, 1999.

[8] 赵薇. 最新濒危物种红色名录[j].京华时报,2004.

[9] 广东农林学院农学系. 我国野生稻种类及其地理分布,[j].遗传学报,1975.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3)

关键词:

三江平原;湿地;生态系统;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生态保护

1概述

湿地是水陆相互作用强烈的生态系统,主要包括天然或人工的沼泽地、泥炭地及水域地带。作为一种水陆过渡带的重要生态系统,以其特殊的组成和结构发挥着涵养水源、削峰滞洪、调节气候、净化污染物、保持水土、存储碳库、为物种提供栖息地等重要的资源环境等保护作用。三江平原是我国东北地区三大平原之一,是国家商品粮重要产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以及兴凯湖冲积湖积形成的低平原,土地总面积约1088万hm2。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平原区沼泽湿地生态系统,是我国物种多样性丰富的沼泽湿地之一[1]。建国初期,为了解决人民温饱问题,在三江平原进行了大面积垦荒,湿地发生退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到20世纪末,三江平原面临着近78%的天然沼泽地退化或丧失,生态功能下降[2];生物群落生存受到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3]。研究三江平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加强三江平原生态保护措施,对湿地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实现湿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三江平原沼泽湿地形成的地理条件

沼泽湿地的形成与平坦地貌特别是与负地形有密切关系,三江平原新构造运动以下沉为主,海拔高度一般在40~60m,地势低平,坡降很小为1/5000~1/10000,构成主体地貌类型是一级堆积阶地和高低河漫滩,其上广泛分布各种形状的低洼地,为三江平原沼泽湿地的发育和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地貌条件。三江平原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内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多集中于夏、秋两季,秋季气温下降,大量水分来不及排除,被冻结在地表或土壤层中,水分以固体状况保存下来,致使翌年春季解冻,导致地表积水或过湿,加之冻结期长,冻层厚,地面物质组成以第四纪黏土亚黏土为主,土质黏重,渗透能力微弱,同时地面植物根系盘结深厚达30~80cm,阻滞了地表迳流的排泄,使地表过度潮湿或积水,为沼泽湿地形成提供了充足的水分条件。

3三江平原湿地生态保护研究

湿地生态系统将陆地生态系统与水域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传递互相联系起来的,是地球表层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湿地生态系统包括生命系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命有机体)和非生命系统(水体、土壤、无机元素及有机元素)。合理地化生物多样性以及建立非生命生态系统保护评价指标是目前湿地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中的热点和关键点。

3.1生命系统保护研究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湿地生态系统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5],大多以物种生存为对象,而后强调保护生态系统的途径[6],包括与生命系统能量流动相关的保护问题、与生命系统养分循环相关的保护问题、保护生物多样性途径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此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魏强等[5]通过静态和动态层面定量表达生物量多样性保护价值,从而提高人类和社会的生态系统保护意识。从景观学的角度,施建敏等[7]利用残存湿地斑块特征讨论对物种多样性的影响,发现生物破碎化与物种多样性有直接的影响。从生态学的角度,根据生物多样性能够指导评价生态脆弱性。刘振乾等[8]依据生态特征和发展演化规律选择评价指标,并利用综合指数法评价湿地生态脆弱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集中在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及生命系统与生态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研究侧重于动、植物丰富程度。加强湿地生态与动植物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当前的趋势,主要是利用一些经验公式或者模型对动植物多样性进行保护。以植物与生境的关系为切入点,运用gap分析方法,分析湿地植物多样性保护现状;采用levins公式对三江平原沼泽湿地植物群落的优势种群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值进行了划分[9]。在动植物研究中常用的方法是调查研究,定点调查不同群落类型的β多样性,揭示沼泽地植被演替机制[10]。也有针对三江平原环型湿地土壤—植被—动物水平结构与垂直结构功能研究[11]。浮游植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是反映水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12]。同时,土壤动物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过渡性决定了其土壤动物类群组成的多样性。浮游生物、土壤动物及微生物的群落构成也是生命系统保护的一大研究热点。如:计算多种生态指标对抚远地区水域浮游植物物种丰富度和多样性进行评价[13];对常见藻类、苔藓类的组成及土壤微生物的分布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14]。利用调查数据探究典型湿地土壤动物个体密度季节性分布[15]。

3.2非生命系统保护研究

非生命系统在湿地生态系统中提供物种的基本生存养分,控制物质循环,能量流动过程,对于生物群落的分布的垂直性和水平性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16]。在湿地生态保护中,水循环与土壤碳循环在非生命系统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湿地水体是重要的淡水资源库,保护湿地水体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维护湿地水资源生态状况。目前主要是对水体提取及保护方法的研究。如:根据多目标蚁群算法的原理,计算湿地内水文调节量[17];采用遗传算法对svm模型参数进行优化选择,对三江平原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分类[18]。除了水体提取及保护方法外,还在水含量的改变、水质变化进行研究。常用的方式是通过建立生态试验站采集湿地水、排水沟水、降水、保护区河流水样进行测试,分析水样中化学性质[19];利用系统动力学原理和方法对沼泽地蓄水量进行动态仿真,以预测三江平原湿地蓄水量的动态变化[20];或者是以静态补水与动态补水的定量方法,对湿地最小生态需水量进行估算[21]〗。综上所述,研究有效动态监测水体水量变化和水质变化方法对于湿地水资源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三江平原湿地类型丰富,但围垦严重造成了土壤退化和碳库损失。目前主要基于土壤学,土壤类型法、生态系统类型法、空间分析等方法对不同土壤类型的碳储量进行空间变化分析,并对土壤有机碳密度的空间分布特征进行定量化的分析。如:依据三江平原不同类型和不同开垦年限的湿地土壤有机碳含量、土壤容重、土层厚度和面积的测量结果估算土壤碳储量[22];运用遥感和gis技术,对1980—2010年三江平原土壤有机碳密度及其控制因子进行分析[23]。然而对于湿地生态系统碳源、碳汇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较少,包括营养调控[24]、水文条件变化[25]、及碳汇功能[26]等。湿地碳蓄积量反映了其生态服务价值及土地资源固碳能力,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加强碳蓄积影响因子的定量化分析。

4三江平原湿地生态恢复的技术与方法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建设布局指出东北湿地建设重点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等农业开发区域。通过湿地保护与恢复及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示范工程,提供东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和合理利用模式。目前,三江平原有近40处各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对三江平原湿地生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和恢复作用。湿地恢复是指通过生态技术或生态工程对退化或者消失的湿地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重现被破坏前的结构和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7]。湿地的生态恢复可概括为:湿地生境恢复、湿地生物恢复和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28]。

4.1湿地生境恢复技术

湿地生境恢复主要包括湿地基质恢复、湿地水状况恢复、湿地植被恢复和湿地土壤恢复等。湿地生境恢复的关键在于地表水的拦截和利用。三江平原湿地恢复应充分利用好过境地表水和雨水,同时考虑到农业商品粮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已有或新建水利工程引蓄水,在提高粮食产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为湿地补水;对于已经产生生境破碎化地区建立重点保护机制,利用现有水利设施,通过蓄水、引水灌溉等方式保水;研究湿地生态需水量,建立生境水资源阈值保护措施;从源头减少农田面源污染问题,建立退耕还湿机制。

4.2湿地生物恢复技术

湿地生物恢复技术主要是保护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技术,生物群落演替控制与恢复技术,以及群落优化配置和重组技术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如dna物种保护技术、基因重组技术等分子生物技术。不过这些技术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发展。遵从生物群落演替规律,对于湿地内植被的恢复和发展有指导性作用。对于破碎地带生物干扰强烈,可以针对性的进行生物群落优化和重建。

4.3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技术

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技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总体设计技术、生态系统构建与集成技术等。对于不同类型的湿地生态系统,有着不同的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技术,这是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研究中的重难点。

5结语

三江平原湿地是多种濒危动植物尤其是鸟类的重要栖息地,也和我们人类与其他生物的生存息息相关的。研究三江平原湿地生态系统物质循环、能量流动过程,针对退化地区应用生命系统及非生命系统与生态之间规律,提出合理的生态恢复技术与方法。三江平原沼泽湿地的形成是千万年来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保护好这块沼泽湿地及物种资源,也就是保护了我们人类自身。

作者:韩晓君 单位: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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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学原理篇(4)

近些年来,文物的保护工作愈来愈受到重视,但是国际国内对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却存在着一些分歧,导致文物保护的具体实践工作与对保护效果的评价出现了相应的矛盾,甚至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保护性破坏”的现象。同时,由于理论与实践间的存在的问题与差异直接导致文物保护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天笔者将在此对文物保护的原则与保护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这两方面作出相应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文物保护的具体实践工作。

一、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所需遵循的,虽然目前争议颇多,但是有几项原则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可,成为指导世界文物保护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这几项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考古现场上文物保护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考古现场条件的不足,决定了现场文物保护工作具备临时性的特点,那么,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应注意其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与相应的技术不能对后续研究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这是现场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要遵循的总原则,和后续实验室的保护工作有着本质性的差异。而考古现场的保护工作由于场合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事先取样。对文物的科学分析是研究的重要步骤,而相应最接近原貌的样品则是进行研究和科学分析的重要依据。事先取样原则也是现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遵循的,以尽量还原文物的原始状态,减少后期科学分析与研究所出现的偏差。样品一般包括地下土壤、菌种、地下水、空气、地下的温度湿度的记录等,以还原文物存在的具体环境。对文物样品的取样应本着对文物损伤最小化的原则,尽量采取微损或无损分析技术,但同时也应该兼顾今后文物科学分析和保护研究的需要,以尽量减少后期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偏差。

(2)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尽量保持文物的原貌,减少人为的干预。如果一件文物出土本身状态良好,则尽量保持其原本状态,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简单的清洗工作,以免对后续的实验室研究工作增加负担。

(3)可逆性与可再处理。可逆性与可再处理性是在必须文物进行相关处理的情况下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可逆性是指对文物所进行的任何处理日后都能在对文物不产生任何损伤及改变的前提下将它去除,这在科学上有着严格的定义,真正意义上的可逆性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可再处理性一般是指清除不掉的材料不会对后续的处理造成防碍的特性,它承认文物保护技术具有阶段性,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这两点都需要引起注意,在文物保护的工作过程中综合考虑,尽量不违背这两点基本原则。

2.后期文物保护与修复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尽量不改变与破坏文物原貌。研究者由于时代科技水平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不可能通过研究揭示文物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为了确保后人进一步研究时,所提供文物物质实体的真实可靠性,要求所有研究者对文物所施加保护与修复措施都应做到尽量不改变和破坏文物的原状,这是文物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当然,这种保护应该以不损害文物本身为基准,例如对文物有侵蚀作用的成分则应作出相应的处理,以免加速文物被破坏的速度。而在文物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业已形成的损害是需要后天的修复完成的,为了尽量维持文物原貌,在修复材料的选择上尤要以此为根本性原则,尽可能保留文物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与价值。首先,要确保修复材料尽可能接近文物的原材料,其颜色、材质与制作工艺都应尽可能接近;当不得不使用现代材料时,应做到尽可能隐而不露,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要尽量不损害文物本身的纹饰,力求做到“修旧如旧”,尽可能保存文物原貌。此外,在对文物作出修复的部分应当有相应的具体记载,以便于后世研究更好地掌握研究情况,减少后续研究的麻烦。

(2)尽可能地延长文物存在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的寿命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使命,这对保护文物与修复文物的材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对文物进行修复与保护的材料应该保证其安全性与持久性,一方面不会影响文物本身的存在状态,另一方面则延长文物存在的时间。如果保护材料很快就老化变质,不仅需要再次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材料自身的老化状况譬如断裂、发黄、粉质等都会对文物本身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害,因此材料的选择需要进行严格的筛选与评估、分析,结合文物自身的特质具体选择相应的材料。

二、当前文物保护所存在的基本问题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现今随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为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1.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宣传管理滞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但是现今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仍旧不强,有关部门相关的宣传、管理工作都不到位,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窃古墓、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狂,而相关部门打压力度却严重地不到位。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上,只重视经济利益,而置文物保护工作于不顾,让大批珍贵文物沦为经济利益的牺牲品,譬如贵州省遵义市的政府部门盲目将遵义会议会址的大面积历史街区建筑拆除殆尽,对遵义历史文化名城和遵义会议会址的环境风貌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种行为都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管理,提高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严厉打击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专业人才匮乏,断层现象严重。文物研究队伍人员少、素质低。社会上文物工作急需的考古、历史、文物鉴定、管理等掌握现代科学技术专博结合的综合性型人才稀少。一些专业人才不愿到基层文物部门工作。加之,受经费和人员编制的制约,具备一定文博知识的人才又调不进来。现有人员又多是非文博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造成基层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这些都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亟待改善。

三、结论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性,加之当前专业人才仍然较为匮乏,直接导致当前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够,这不得不说是保护工作的一大缺憾,我国地大物博,拥有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其文化遗产灿烂而丰厚,但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却处于相对滞后的位置,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明确其间的问题所在,对于今后的实践工作尤有裨益。所以,希望国内能加强文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完善相应的体制,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5)

一、物权保护机制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资产(财产),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其特征为: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4.转让性。

由于物权的本身特性,使物权容易遭受来自众多的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的侵害,这种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种各样、不计其数的,但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状态的损害,一类是权利状态的损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电视机被砸坏等,后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杂物而无法利用、汽车借用后被拒绝返还等。具体来说,对前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复被损坏之物至原来的状态(修补房屋、修理电视机等),或无法恢复时以金钱赔偿;对后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返还所有物(搬走杂物、返还汽车等)。

(二)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立法现状。《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且是以物权的保护来命名本章。《物权法》第5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本条之规定,是对物权之保护的规定,然而对违反此规定之法律效果,立法者则另选择在物权编专列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加以规定,包括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称之为物权人之确认权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可称为物权人之原物返还请求权;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称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6条:“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称为物权人之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物权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物权之保护,依上述《物权法》之规定,大致上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物权人之物上请求权,包含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二,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的立法现状看,我国现行立法是不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也尚未形成合理的物权保护机制体系。

二、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考察及缺陷

(一)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考察。针对物权遭遇妨害情形的不同及我国《物权法》(草案)和新《物权法》对其救济保护的规定,笔者拟从诸单个请求权的构造出发,找寻其在物权保护方面的各自侧重,以便于体系化的归类。

我国《物权法》中单个请求权有: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3、物权确认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

显然,《物权法》形成了对物权的两种保护方法:前三种称为物权的保护方法,被侵害人以物权人的身份、依物权法的原理与规范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其能恢复物权的正常行使、回复到物权的圆满状态。后两种称为债权的保护方法(广义上的债权,即侵权损害赔偿也作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即在被侵害人和侵害人之间成立损害赔偿之债,被侵害人以债权人的身份、依《债法》的原理与规范向侵害人求偿;物权的保护机理是确立物权请求权,债权的保护机理是创设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二)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缺陷

1.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从我国《物权法》及其草案所使用的法律语言方面来看,它把第三章命名为“物权的保护”,很明显,其是用这样一个概念代替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这是不合理的,“物权的保护”和“物权请求权”实际上是大不一样的。因为对物权的保护可以分为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而且私法的保护里面除了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以外,还有债权方法对它进行保护。所以,物权请求权只是物权保护的一个方面,不能直接用“物权的保护”这样一个上位概念来代替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把债的保护方法也放在物权的内容里加以阐述,并且不说明各种保护方法的性质为何,这是不科学的。将二者归为一章并冠之以“物权的保护”,这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混乱和困难。

2.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不合理性。《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的第39条、第42条和新《物权法》第三章的第35条、第36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一点是不合理的。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本应当归属于侵权责任的内容,而不应当是物权请求权。(理由在下文将详细论述)。

3.内容过于简单。从篇幅上来看,对物权请求权规定的内容还是太少,草案只有6条,新《物权法》只有7条简单的规定,而且都没有下设的条款,这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作用就大打折扣了。而且这一章还是有很多问题没有涉及,比如“返还原物”这一条就没有明确返还的费用由谁承担,返还之前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原物如果有孳息应当怎样处理等等,同时,也没有对物权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作出规定,《物权法》(草案)及新《物权法》对这些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都没有解决,也是其一大不足之处。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应理顺物上请求权与其他相关请求权的关系,这对于建立起科学简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协调物权立法与债权立法的关系,有效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国外关于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立法规定

(一)国外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立法考察

1.在罗马法中,权利的一系列制度,实体的和诉讼的并未区分,包括权利的保护都包含在诉讼制度中。罗马法的诉讼制度分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

2.法国的近代立法将物权回复之诉与损害赔偿机制加以区别,并将两者分别作为物权性的保护机制和债权性的保护机制分开规定于不同的法典中。

3.德国立法注重对于物权人利益受损的填补救济机制的建立,将其和人身权等绝对权的损害补偿保护一体规定于债权法中。在《德国民法典》中,同样建构了以物权请求权为内容的物权性保护和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内容的债权性保护两种机制,并且将它们清晰地区分规定于物权法和债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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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1.晚近制定的民法典,不管采法国法模式还是采德国法模式,大都明确区分物权与债权,进而对物权的保护机制也有明确的区分,只是在具体章节设计上有所不同。

2.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法律创设物权请求权制度,既是物权保护之根本目标,也是立法体系和谐协调之便利及请求权理论体系顺畅之所需。

3.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化早在罗马法中已奠定基础,至今仍为适用,即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核心,由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构成。

4.在物权立法中设立单独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已被证明。

总之,各国在不同时期的物权保护,可以说都是从两个方面着眼的,兼顾了物权圆满状态的维护和物权利益损失的填补两种保护目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以物权请求权为内容的物权性保护都规定于物权立法之中,而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重点的债权性保护都规定于债法或者更具体的侵权立法之中。

因此,我们的物权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立法接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来更好地完善我国《物权法》。

四、未来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设想

(一)物权保护机制应采取二元结构体系立法。债权保护方法与物权保护方法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以损失为前提,后者以权利状态(权利行使)受侵害为前提,而且,二者在适用范围、效力、功能、目的、构成要件、适用顺序、时效适用等方面均不相同,而这正是物权请求权须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从民事责任)独立的依据。

1.责任基础不同。赔偿损失须以发生财产上的实际损失并且可以货币价值予以衡量为前提;而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包括停止侵害)、不以物受实际毁损为前提,相反,物之外形往往是未受任何毁损,但物的支配力受有妨碍,或被无权占有,或被以各种方式产生妨碍,进而使得物权人的权利状态不复圆满,难为正常行使。

这里需要对恢复原状作一剖析。我国学者多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恢复原状视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如上文所述,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同样要以侵害人的过错为条件,其着眼点也同样是原物权利益损失的填补。

2.损害形态不同。在适用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救济场合,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对物的损害必须是现实的损害,并且这种现实的损害往往是直接地使物的外型完整性即物理属性发生相当之改变,并进而影响物的效用;在适用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的救济场合,侵害行为所产生的侵害结果既包括现在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害,还包括现在尚未实际发生而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并且,受损害的是权利的完满支配状态,而不一定是实际效用的现实损害。当然,这种损害形态的不同也正是两种请求权责任基础不同的具体体现。

3.归责原则不同。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由于是对侵害人的惩罚性制裁方式,通常的情形是侵害人本身并未受到利益,故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须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原则(法有明文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除外)。而在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场合,通常是行为人本身基于对受侵害人物权的侵害而受有利益,即受侵害人权利能量减损,失去圆满状态,而行为人权利能量相应增加,受侵害人缺失的正好是侵害人增加的,侵害人承担的责任不过是将本不该获得的权利增益返还给受侵害人。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过错原则。

4.功能不同。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的宗旨即在于使受到妨害的物权回复到未受侵害的正常状态,这种正常状态以物权人能自主支配物、完满地实现物的功效与价值为标准,而不以惩罚产生妨害原因的人为目的,也不以填补物权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换言之,它救济的是因遭受妨害而有缺陷状态的权利,而非物上的直观的经济利益损失。

赔偿损失则不同,由于它以实际损失为责任基础,所以它的首要功能是填补被害人受到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使权利人实际丧失的附着于物之上的利益得到大体等量的弥补;另一方面,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谴责而宣示法律的惩诫功能。

综上比较分析,如果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救济方法作为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而置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内,进而置于债权请求权体系之内,显然与债权请求权有太多的异质性而必然导致债权请求权体系内部的冲突与混乱。事实上,将此三类请求权从债权请求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依附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纳入物权效力体系和物权的民法保护体系,既是基于此三类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的个性特征,又参酌体系协调、立法方便、适用简易之实证考量的结果。因此,物权的侵害行为的多样化决定了对物权的保护不能只采取单一的债权保护方法或单一的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在责任基础、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诸方面均相异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此乃物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行为请求权进而独立于债权请求权体系之根据。在请求权理论与实务中,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最易混淆,分清此二者尤为重要,本文讨论之主要意义即在于此。即采取二元制结构体系立法: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权请求权制度。这两种作为物权性的保护机制和债权性的保护机制应当分别规定于《物权法》和《债权法》(或《侵权行为法》)当中。

(二)物权保护机制应采取物权请求权的总括性概念。笔者赞同采取物权请求权的总括性概念,理由:1.如上所述,“物权的保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物权予以保护的各种机制的总和,包括各个法律部门的各种保护方法,如果真的将这些保护机制统统都吸纳进《物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那将会产生立法体系结构性的矛盾;2.如果作为民事实体法一部分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是不是每一部分的民事实体法都要规定其“保护法”呢?比如在《人格权法》中规定“人格权的保护”,《亲属法》中规定“亲属法的保护”等,这样一来,在未来民法典中,有关的“保护法”就比较复杂了,将很难处理它们与《侵权法》的关系。总之,在《物权法》中设定“物权的保护”章节在理论和立法处理上是不可取的。

(三)物权保护机制应在物权法总则中作出专门性规定。传统的有关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体例,如《德国民法典》,一般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或另外予以规定。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不可否认传统物权保护存在一定的所有权偏向。有学者提出:传统的立法例优点在于所有权重点突出,但是对于他物权的保护,援用过多就会使物权请求权制度显得非常零散,会增加适用和学习的困难。

笔者赞同将物权请求权整体编制于总则,将物权请求权独立规定于物权的总则之中,还是在物权的具体权能中加以规定,只是立法模式、立法技术问题,其实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物权请求权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已。为了简明起见,建议将物权请求权从物权的具体权能中抽离,置于《物权法》的总则之中,这样有助于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化,也有利于物权权利人的一体保护和适用。当然,总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制度和内容,并不排斥一些具体的细节性物权请求权规定在其他部分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6)

文化生态区的概念来源于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提出的"文化生态学"理念。它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整体性保护、可持续性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舟山海洋文化的丰富性和完整性,造就了舟山海洋文化在中国海洋文化发展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纵观全市,海岛民间风俗大同小异,基本相通,均有一定的古民居遗存在区域内。

一、在打造海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的几项原则

1、开放性原则。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广泛,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健康而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它的建设将为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最佳保障。

2、发展性原则。作为生活方式的非物质文化,是昨天的实录,是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把它固化在昨天,或者锁定在今天,都是不恰当的,也是办不到的。应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非物质文化。当然,如何把握其正确的、合乎民众意愿和事物发展规律的发展方向,是一件并不容易看清和办到的事情。

3、主体性原则。要以人为本,保障和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民众的基本文化权利。只有在民众的现实生活环境中,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是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广大民众,动力来自于民众,目的也是为了民众,只有一切从民众长远和根本的文化利益出发,文化生态保护的目的才能达到,文化生态的保护才能持久。

4、民主性原则。要特别尊重寓于非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这是保护文化生态的核心要务,也是这项事业成功的关键,更是真正贯彻民众主体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讲话中指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是构建和调适文化生态保护区各种关系的主体。因此,尊重民众对文化权益的诉求,是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的基础。

5、科学性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坚持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二、打造海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几种做法

打造文化生态保护区,就要从各类本土文化中深入发掘和正确认知文化特征,在作出准确可靠解读基础上,对文化个性给予明确定位;并注意保持这种原有文化特征,维护好生成它的区域格局、风貌以及空间特征、整体环境、人文精神等,以留住文化个性;努力传承和弘扬这种文化特色,忠实地维护生态文化,以固化区域特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保护并利用好古民居

传统民居建筑群,是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不但要科学地保护,同时要整合和合法合理地利用好,使其得到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

古民居要存活下去,需要政府重视、地方努力、群众支持,从上到下形成保护气氛,更需要创新思路。要开发利用好大量“屋大人少”或已成“空巢”的传统民居。与其弃用闲置,在风吹、雨淋、日晒、腐朽、虫蛀等侵害中自然损毁,日渐变成残垣断壁,最终成为废墟而兴叹,不如及早规划、及早行动。根据自身实际和人文特色,作为文化生态示范区“延伸”的景点,既守护又开拓地加以利用。

2、做好生产性方式保护及利用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往往遗留着大量的传统手工技艺,采取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自身价值,可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如定海区白泉镇金山社区创建的“以文养文”方式为我市“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新的经验。

3、合理开发相关旅游资源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集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于一体的文化形态,是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科学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的优良土壤,更是反映地域特色的极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在今天这样一个商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名号无疑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旅游业的介入将不可避免。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结果有可能造就一个个以传统文化为卖点的新兴旅游区,进而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和现代化。若保护得好、开发利用得当,无疑将会为我市的旅游业增添无尽的魅力和效益。

所以,应最大限度地优化整合和合法合理地科学利用人文历史资源,有选择地将典型集中、且具有一定代表性、人文历史底蕴深厚、突出各个历史时期文化内涵的文化原生态区域,在保护的前提下,先行建立示范区,取得经验,以点带面,即以文化生态区保护区示范点为主,形成各有特色、遥相互应的保护网络和文化旅游网络。

4、重视和扶持非遗传承人

对传承人的重视和扶持,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根本保护。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

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他们的地位要得到尊重,政府要给予奖励和生活津贴为他们排忧解难。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建立相应的平台,让他们施展才干。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好的传承。

②充分调动民间文化艺术、民间收藏等协会组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的积极性,因为是他们占领和坚守着大片的业余文化阵地。不应漠视这些队伍中的人才与藏品。

5、全面发动人力保障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时间跨度长,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但需要大量专业的工作人员,要开展保护实验区范围的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所以,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主动与有关院校合作,在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需要当地干部群众的觉悟与配合、理解和支持,以长远的眼光看护自己的家园。所以,还要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路子,使之真正成为“保护生态、延续民俗、传承文化、体现特色”的示范区,从而使具有独特价值的舟山海洋文化葆有旺盛的生命力,为建设和谐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7)

 

关键词:洪河湿地;湿地保护;破坏资源;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53-01

一、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黑龙江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简称洪河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东北部的同江市与抚远县交界处。东临前锋农场,西与洪河农场接壤,北与鸭绿河农场相接。距富锦市 50km。主要保护类型是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是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洪河保护区属典型的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泛滥地、草本泥炭地、盐湖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1984 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96 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 2002 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洪河保护区反映了三江平原原始湿地风貌,是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三江平原的一个“缩影” ,它集生态系统的典型性、稀有性和生物多样性于一体,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国家林业局确认为“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三江平原典型示范区。洪河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兽类27 种,鸟类174 种,两栖类 3 种,鱼类 16 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丹顶鹤、东方白鹳、白尾海雕、大天鹅、猞猁、水獭等 14 种。另有中日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共同保护的鸟类 97种 ;中澳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保护的鸟类 15 种。高等植物1012种,国家保护植物有野大豆、水曲柳、核桃楸、黄芪、黄檗、刺五加等 6 种。洪河保护区是东北亚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每年都有上万只水鸟在此停歇,并且是丹顶鹤、东方白鹳等珍禽的繁殖地之一。保护区内几乎容纳了三江平原所有的生物物种,包括大量国际及国内濒危、渐危和稀有物种,已被列为国际濒危物种繁育区域,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座生物物种基因库。

 

洪河保护区属三江沿江温带湿润气候区,具有明显的温带季风气候特征, 冬季漫长, 严寒多雪, 春季多风少雨, 夏季炎热,秋季短暂,洪河保护区为三江冲沉积平原,地势平坦,西南高东北低,相对高度差3m,由西南向东北呈微倾斜。土壤类型包括白浆土、沼泽土和泛滥地土壤。保护区境内河流皆为沼泽性河流:浓江河发源于青龙山农场东部,全长116km,流经保护区有25.7km,全流域面积2630km2,流经保护区内面积有283.5km2;沃绿河属于内陆无尾河,全长5km,在雨季或丰水年该河流水位上涨,向四处蔓延。目前水源不足,已呈现断流现象。洪河保护区对于研究整个三江平原湿地气候、植被演替规律、地质构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候鸟迁徙和种群数量、分布区域的研究,尤其对鹳类和鹤类研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保护区内沼泽、草甸、岛状林构成了三江平原3个一级景观,在三江平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洪河湿地存在的问题

虽然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已具雏形,但由于基础设施差和人员管理素质低,又无专门立法可依,这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洪河湿地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无计划开荒的影响,导致洪河湿地面积减小,湿地面积是湿地最基本的基数,湿地面积减小,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物种、水资源、生境都有很大的影响。二是计划火烧带来的严重后果,保护区周边垦区每年春季进行计划火烧,把老草全部烧光。严重影响了该地区鸟类的繁殖和栖息。导致很多鸟类数量锐减,其中很多以虫害为食物的鸟类的减少,导致虫害曾多,毁坏树木和农田。三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农田开垦,直接导致湿地面积锐减,湿地生态系统形成岛屿化、破碎化现象。另外人为的乱捕乱猎,盗砍盗伐将直接导致物种的消亡。四是缺乏专业保护人员,由于保护区建立时间短,缺少专业人员,大部分管理区的工作人员多是地方林业单位人员,兼职保护区管理工作,缺少对湿地进行专业保护管理的经验,因此需要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即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又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应增加科研人员的数量,以适应挠力河湿地保护复杂多样的工作。五是最重要的是法制建设不完善,宣传不够,由于我国现无正式的湿地保护法,而我省的《黑龙江湿地保护条例》不能完全解决洪河湿地的所有问题,为了洪河湿地的保护和发展,还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内以及周边地区群众对湿地保护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湿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洪河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一些省已经制定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如黑龙江省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湿地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专门法规,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现有的法律从国家的基本法到各单项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走得更为深远。致使湿地资源没有得到完整全面合理的保护。

 

实践证明,洪河自然保护区法制不健全,导致保护管理不善是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可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手段,制定一部《洪河湿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指导,重视和加强洪河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加强执法,用法律手段平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协调人类与自然关系,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才能实现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洪河自然保护区本身具有的典型性、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从而确定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立法实践性操作问题,有利于洪河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治区的要求,使自然保护区湿地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使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更好的保存下来,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边延辉.洪河湿地生态修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

[2] 张会格,沈小晶.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恢复及管理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 戴凌元,王维峰,陈文刚.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建设[j].现代化农业,2008(1).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8)

中图分类号:k8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252-02

一、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原则

(一)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原则,在不同时期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都有要求。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第12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报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1964年《威尼斯》第5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14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含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15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2002年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2007年修改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第26条第1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包含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层含义,这在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理解,前辈专家学者已作了阐述和总结,祁英涛先生认为原状应该是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并提出要保存文物五个方面的原状:即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质地,原来的工艺,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而认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认为现状是现存的破烂状况是误解。2000年《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分别说明了文物原状有4种状态,必须保存现状的8种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6种情况。

(二)慎重迁建和重建的原则

《威尼斯》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规定:迁建须遵守前后环境相似,迁建后要排除不安全因素,保护各时期历史信息,迁建的必须是现存实物。还规定迁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不可抗力或失去所依托的历史环境难以原址保护,本身具有可迁建的特征等。

《威尼斯》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的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4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但是,对一些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们是当地重要的特征,有特殊的纪念功能,留有可靠的形象资料,在公众心中有较深的印象,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重建,但重建必须遵守原址重建保护遗址,依据文献和同时期、同类型、同地区实物佐证,重建物应有所区别等原则。因重建物必然失去历史真实性,并且耗资巨大,还有可能破坏遗址,通常情况下保存遗址价值更大。

迁建和重建是经特殊批准的个别工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为旅游参观而迁建或重建。迁建或重建必须经专家论证,依法审批,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或重建的全过程,以尽可能做到不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状。

(三)最少干预和整体保护的原则

最少干预的原则在1964年《威尼斯》中首先提出,旨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加固、修整、修复时,要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威尼斯》第12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13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9条:“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外不应进行更多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威尼斯》第1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4条:“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四)慎重使用保护技术的原则

文物保护技术的使用,反映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威尼斯》第10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2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1条:“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第22条:“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五)使用的修缮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的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使其承载的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尽可能真实、完整、长久保存留传下去,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长期持续地进行,而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决定了修缮工作的多次性及各次之间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的特性。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好、更适合的新材料将不断涌现,对于修复效果不理想的材料,将被清除掉,代之以新材料进行处理,而原来修复效果较好的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材料一旦老化或出现其它问题,也必然要作重新处理。因此,材料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作意义重大。

以上是我国文物保护普遍认同的保护原则,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为文物保护提供指导,但是文物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受到资金、科研、人员、政策、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于是我们就看到很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 很多文物建筑被经济发展的热潮吞没, 很多文物在修缮之后很难再找到与修缮前的联系, 很多本来应该修复的文物被推到重建, 重建后的文物变得面目全非。

二、探索主观与客观的平衡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使用和权属等单位,工程从立项到竣工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验收等环节,除立项环节外,各环节、各单位因认识、理解和思想局限性或环境因素等,都可能形成各自的主观原则而偏离客观原则。这就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专业素养,讲求专业精神。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文物保护工程中各种技术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知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二是勘查单位要做到勘查实事求是,全面认真细致,为设计单位提供第一手客观全面翔实的勘查资料,编制科学切实可行的现状勘查报告。

三是设计单位根据勘查资料现状勘查报告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编制有针对性、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设计方案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进行论证评估;四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过论证评估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适时动态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或偏差客观提出,限期整改,作好记录登记入档;五是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的论证评估专家进行验收。

通过以上环环相扣和专家智力支持,找寻主客观原则的平衡点,保持文物保护原则的唯一性,利于文物保护原则的执行。由于各单位对待文物保护的视角不尽相同:业主单位更多考虑资金承受力,吸引群众的能力,为旅游和经济提供服务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研究者更多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保障、文物历史文化信息保存量等,因而文物保护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总是存在一定的偏移,而最大限度减小偏移成为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三、结语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及其承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信息的传承性,决定了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总原则,其它原则都要遵循这个总原则,是总原则在各类保护工程中的具体实践。而人的因素是造成文物保护原则主观原则偏移客观原则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文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势在必行,也是每一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物保护法[z].2007,

[2]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j].文物,1961(z1).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z].2000.

[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z].2000.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9)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53-01

一、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黑龙江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简称洪河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东北部的同江市与抚远县交界处。东临前锋农场,西与洪河农场接壤,北与鸭绿河农场相接。距富锦市 50km。主要保护类型是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是原始沼泽生态系统及珍禽。洪河保护区属典型的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泛滥地、草本泥炭地、盐湖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1984 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96 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 2002 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洪河保护区反映了三江平原原始湿地风貌,是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三江平原的一个“缩影” ,它集生态系统的典型性、稀有性和生物多样性于一体,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国家林业局确认为“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三江平原典型示范区。洪河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兽类27 种,鸟类174 种,两栖类 3 种,鱼类 16 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丹顶鹤、东方白鹳、白尾海雕、大天鹅、猞猁、水獭等 14 种。另有中日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共同保护的鸟类 97种 ;中澳候鸟及栖息地保护协定中受双方保护的鸟类 15 种。高等植物1012种,国家保护植物有野大豆、水曲柳、核桃楸、黄芪、黄檗、刺五加等 6 种。洪河保护区是东北亚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每年都有上万只水鸟在此停歇,并且是丹顶鹤、东方白鹳等珍禽的繁殖地之一。保护区内几乎容纳了三江平原所有的生物物种,包括大量国际及国内濒危、渐危和稀有物种,已被列为国际濒危物种繁育区域,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座生物物种基因库。

洪河保护区属三江沿江温带湿润气候区,具有明显的温带季风气候特征, 冬季漫长, 严寒多雪, 春季多风少雨, 夏季炎热,秋季短暂,洪河保护区为三江冲沉积平原,地势平坦,西南高东北低,相对高度差3m,由西南向东北呈微倾斜。土壤类型包括白浆土、沼泽土和泛滥地土壤。保护区境内河流皆为沼泽性河流:浓江河发源于青龙山农场东部,全长116km,流经保护区有25.7km,全流域面积2630km2,流经保护区内面积有283.5km2;沃绿河属于内陆无尾河,全长5km,在雨季或丰水年该河流水位上涨,向四处蔓延。目前水源不足,已呈现断流现象。洪河保护区对于研究整个三江平原湿地气候、植被演替规律、地质构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候鸟迁徙和种群数量、分布区域的研究,尤其对鹳类和鹤类研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保护区内沼泽、草甸、岛状林构成了三江平原3个一级景观,在三江平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洪河湿地存在的问题

虽然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已具雏形,但由于基础设施差和人员管理素质低,又无专门立法可依,这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洪河湿地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无计划开荒的影响,导致洪河湿地面积减小,湿地面积是湿地最基本的基数,湿地面积减小,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物种、水资源、生境都有很大的影响。二是计划火烧带来的严重后果,保护区周边垦区每年春季进行计划火烧,把老草全部烧光。严重影响了该地区鸟类的繁殖和栖息。导致很多鸟类数量锐减,其中很多以虫害为食物的鸟类的减少,导致虫害曾多,毁坏树木和农田。三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农田开垦,直接导致湿地面积锐减,湿地生态系统形成岛屿化、破碎化现象。另外人为的乱捕乱猎,盗砍盗伐将直接导致物种的消亡。四是缺乏专业保护人员,由于保护区建立时间短,缺少专业人员,大部分管理区的工作人员多是地方林业单位人员,兼职保护区管理工作,缺少对湿地进行专业保护管理的经验,因此需要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即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又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应增加科研人员的数量,以适应挠力河湿地保护复杂多样的工作。五是最重要的是法制建设不完善,宣传不够,由于我国现无正式的湿地保护法,而我省的《黑龙江湿地保护条例》不能完全解决洪河湿地的所有问题,为了洪河湿地的保护和发展,还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内以及周边地区群众对湿地保护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湿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洪河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一些省已经制定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如黑龙江省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湿地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专门法规,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现有的法律从国家的基本法到各单项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走得更为深远。致使湿地资源没有得到完整全面合理的保护。

实践证明,洪河自然保护区法制不健全,导致保护管理不善是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可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手段,制定一部《洪河湿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指导,重视和加强洪河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加强执法,用法律手段平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协调人类与自然关系,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才能实现洪河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洪河自然保护区本身具有的典型性、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从而确定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立法实践性操作问题,有利于洪河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治区的要求,使自然保护区湿地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使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更好的保存下来,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边延辉.洪河湿地生态修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

[2] 张会格,沈小晶.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恢复及管理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 戴凌元,王维峰,陈文刚. 洪河部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建设[j].现代化农业,2008(1).

保护生物学原理篇(10)

1.保持原状原则。是指在对古代建筑进行维护加固时,要尽量保存那些含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成分,并使它们在维修前后不得有任何改变。即保持文物外貌特征。使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能完好存在。要做到“修旧如旧”。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1少干预的原则。我们要维修一座古建筑.是因为它存在着某些方面的危险,如地基、结构,或是材料。要维修,必然要加固地基,增强结构,更换材料。这些措施都是会对古建筑本身产生变化的。量变到质变,动的越多,“修旧如旧”就越难保持,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要想“旧”,就要少干预,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条。

1.2尽量保存原始古建材料。文物古迹的材料是历史信息的载体.是千百年来的历史与现代人以及未来人交流的媒介,例如我们可以从一块汉砖中读出汉代的制砖泥料、制坯工艺、烧成方法以及汉代人对这种建筑材料的工艺修饰;在用这些砖砌筑的墙上,我们又可以看到汉代砌砖的方法,所用的砌缝材料以及这种砌体2000年来产生的变化.这是新换的材料无法作到的事情。

1.3继承和运用传统工艺。古建筑是古代工匠按照其当时当地的生产水平、工艺手段和审美观点制造出来的.因此具有极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性。“修旧如旧”,就要运用传统工艺来对其进行修复。中国古代建筑所用的人工夯筑地基的办法是很科学和有效的。如灰土的配合比.每次夯层的厚度以及夯窝的位置、大小和间距,都是有一定规则的。而且各时代所用的夯锤大小及夯筑方法不尽相同故在进行保护时先要研究分析它们的建造工艺.然后采用相同的工艺进行修复。

2.尽量少干预原则,是指最好对文物所处环境实施控制,把由环境因素引起文物材料老化变质的速度降到最低限度:其次,从文物本身材料的性质出发,人为采取措施,制止文物材料的损坏.使文物材料尽可能地保持稳定,尽可能不要直接在文物上采取保护措施。

3.符合所有物品内在要求原则.是指文物的损坏部分应尽可能得到保护,使其不再转移,不应出现“保护性”损坏。

4.保持材料可逆。即当前的保护不妨碍后人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且这些基本原则之间也需相互兼顾。文物保护科学的特点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地防止或减缓其在自然环境因素作用下损毁,故在保护文物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引进当代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

二、岩土加固技术在古建筑加固保护中的运用

目前,岩土加固技术在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工程加固的关键问题。其中岩土注浆和岩土锚固技术得到完善和广泛应用。在加固技术应用中,其加固原理可分六大类:振密、排水、胶结、iia筋材构成复合体、拌和、吸热或加热。各种加固方法或者基于以上一种原理,或者基于一种以上的原理。基于古建筑加固保护的原则要求,目前世界范围大多应用胶结和引入筋材原理。即采用化学加固、物理加固或化学物理相结合的方法加固保护古建筑。所谓化学加固法,即用化学溶液对加固体进行灌浆处理,即灌浆法。而物理加固就是土木工程中的锚固法、相夹法和支护法等机械加固方法。用化学胶结剂将构件、钢筋或锚杆等结构元件粘结到稳固的基体上。即为化学锚固,在古建筑加固保护中采用类似化学锚固的方法,即先置筋材。后灌注化学浆液,即化学物理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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