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汇总十篇-9游会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4 05:39:02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1)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的贫困问题开始凸现,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为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国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城市中形成了一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定的群体,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或下岗失业、生活困难,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没有着落,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在基本生活有了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如何评价自己及家庭的现有生活?影响他们对自己及家庭生活质量评价的因素是什么?这都是本文将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西方学者大都倾向于用反映人们生活态度和满意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与评估生活质量,因而他们积累了大量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其中又以对主客观两类指标间联系的研究最为广泛。坎贝尔的研究发现,客观指标对主观生活指标的解释充其量只能达到17%左右。[1]他又提出了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差距解释理论”,即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期望与现实差距越远,主观满意度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现实状况的改善与过去状况、他人状况等比较,参照标准的差距越大,主观满意度就越高,两者呈负相关。[2]veenhoven通过对93个国家的主观生活质量调查,发现hle(即幸福生活预期)与失业、国民收入、收入平等或者人口特征并没有特别大的联系,教育对满足和幸福也没有影响。[3]蒂埃纳(diener,1993)发现收入同主观幸福受益指数的关联值非常低(r=0.12),当人均收入达到6000—8000美元,主观幸福受益指数几乎没有变化。[4]埃德格顿(edgerton,1990)指出:对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报告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内在的性情而不是外部条件,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与生活条件之间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当然,也有些研究者得出了与上述结论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满足感、快乐感具有显著的年龄和性别差异,[5]戴维斯也指出经济收入、婚姻情况、社会认可、受教育水平与幸福感、满足感有显著相关。

高(kau,a.k.,1995)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也较具代表性。其研究发现,新加坡人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最满意,对教育尤其是学校生活最不满意。在13个领域中,新加坡人对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排序如下:健康的身体最重要,幸福的家庭生活次重要,工作场所良好的氛围和优美的环境第三重要;而拥有更多的金钱和物质财富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并不大,在所有的领域中排在最后;生活满意度与人口特征没有明显的相关性。[6]

我国学者关于生活质量的大规模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南利用天津和上海的生活质量调查数据,得出如下结论:“决定生活总满意度的主要是对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的满意程度”。卢淑华、韦鲁英根据北京、西安、扬州三市抽样调查资料,探讨生活质量模式,除引入客观指标外,还增加了参照标准对主观生活质量指标的影响这一项,指出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由于参照标准的存在可能会发生分离。此外我国学者还作了不同地区主观生活的比较研究。如易松国、风笑天关于武汉、北京、西安三地城市居民主观生活质量的比较。

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他们主要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从总体上对城市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较少针对某一具体对象,某一特定群体进行主观生活质量状况的实证研究。在所有对特定群体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以城市低保家庭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本文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试图以一个独特的群体为研究对象,即城市低保家庭,分析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欲将研究结果与前人结论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异性。同时,通过实地调查及相关文献档案获得第一手资料,运用社会学相关方法和理论,对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二、研究设计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1.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界定

城市低保对象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2006年底南京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280元),而这些低保对象所在的家庭则为城市低保家庭。

2.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界定

主观生活质量是指将研究生活质量的重点放在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以个人幸福作为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从反映人们生活的舒适、便利程度方面来解释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7]学术界常用“主观幸福感”作为评估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它是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综合心理指标,反映主体的社会功能与适应状态。[8]

(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为了解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我们在对城市低保家庭及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等方面来探讨他们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问卷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状况,二是对五个方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操作化后形成的具体指标。如工作生活满意度下面又分为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满意度、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这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工作兴趣、工作中是否获得奖励、参与管理机会、工作待遇等一系列具体的指标。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的低保家庭。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资料,截止到2006年12月,孝陵卫街道的社区共有低保户381户,共计689人。具体分布如下:孝陵卫西段社区有低保户42户、晏公庙村西社区有低保户15户、小卫街社区有低保户19户、南农大社区有低保户2户、康定里社区有低保户56户、铁匠营社区有低保户16户、钟灵街社区有低保户36户、童卫路社区有低保户61户、理工大社区内有低保户13户、沧波门社区有低保户17户、农科院社区有低保户22户、孝陵卫东段社区有低保户25户、晏公庙社区有低保户57户。

根据样本规模计算公式计算样本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在总体中选取150个低保家庭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容量。对这150个低保家庭的抽取,遵循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首先,研究人员从孝陵卫街道取得一份孝陵卫街道所有低保家庭的名单,此名单即为本次抽样所依据的抽样框。然后,将取得的名单一一按顺序编号。接着严格随机数表抽样原则,选择出足够数码个数,并根据选择出的数码最终抽出样本,即150个低保家庭。考虑到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被访者拒访的情况,因此在抽取了150个样本后,我们还准备了20个备用的随机号码,以便出现拒访后能够迅速从备用号码中补充样本。

采用社区入户调查的方式。入户以后,选择低保家庭的户主作为问卷的填答者,因为户主承担了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主要责任,因而对低保家庭生活的现状和感受有更深的体会,更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有效回收率为90%。

2.资料分析方法

所有调查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借助于spss13.0软件对资料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

三、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调查的相关结果及分析

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首先呈现样本的基本情况,其次探讨总体满意及影响因素,最后探讨各分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的关系。

(一)样本特征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得到了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样本基本情况

变量具体指标百分比(%)

性别男61.2

女38.8

年龄40岁及以上70.9

40岁以下29.1

文化程度文盲2.0

小学32.7

初中37.0

高中(含中专或职高)20.0

大专4.2

构成类别三无人员0.4

残疾人12.5

患重大疾病人3.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39.8

有劳动能力人员44.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20.3%)

两劳释放人员9.7

婚姻状况未婚8.1

已婚56.9

离异9.7

丧偶25.3

在性别方面,调查对象中男性所占比例较女性高22.4个百分点。在年龄方面,40岁以上人员占全部低保对象比例的70.9%,其中以40至50岁年龄段的人(4050人群)最多,占32.1%,而40岁以下的人员在全部低保对象中所占的比例则为29.1%。在文化程度方面,2.0%的为文盲,32.7%的为小学程度,37.0%的是初中程度,20.0%的是高中文化程度,仅有4.2%的为大专水平,享受低保人员的文化水平总体比较低。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中人员构成主要是三无人员、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劳动能力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分别为0.4%、12.5%、3.3%、39.8%、44.0%、9.7%。在婚姻方面,已婚和丧偶的情况比较多,离异其次,未婚所占比例最少。这也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在我们调查的135户低保家庭中,家庭户均人口为3.36人,家庭人口较多。就业者负担系数[(家庭人口-离退休人口数)/就业者人数]为3.5,而孝陵卫社区居民家庭平均负担系数为1.7;也就是说,每个低保家庭的就业者所负担的人口比全区就业者平均负担水平高出1.8。由此可见,低保家庭中就业者所承担的生活压力和家庭责任较普通家庭更重。同时很多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后仍积极寻找工作和其他收入来源,占被调查人员的89.7%。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还了解到,低保金只能够解决低保对象的一部分生活问题,低保对象还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其他优惠措施。

(二)总体满意度及影响因素

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是首要关注的问题,它反映了低保家庭成员对自身生活境遇和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感觉。

1.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总体满意度水平适中

根据调查资料,对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总满意度的评价,选择“比较满意”和“过得去”占较大比重,分别41.9%和34.8%,而回答“非常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比重则分别为5.6%、10.6%和7.1%。

由此可见,孝陵卫街道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水平适中。这与研究假设中认为的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判断不太一致。期望值理论认为:个人在进行主观幸福感的评价时总是与一定的标准相对比,其实这一标准就是个人的期望目标。若目标实现了,则主观幸福感的值高,反之则值低。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比较低,甚至还有部分低保家庭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他们对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应比较低。但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比较适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在调查的所有样本中,低保人员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对生活的期望都比较实际,并没表现出过高或过多的期望,因而他们的期望都相对比较容易得到实现。在实现期望的过程中,他们的主观满足感得到提升,相对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总体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表现的比较适中。

表2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状况

满意度百分比(%)

非常满意5.6

比较满意41.9

过的去34.8

不太满意10.6

很不满意7.1

2.影响因素

主观生活质量(即生活质量满意度)作为社会成员对总体生活的感知,其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一直以来是学者们研究的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生活质量研究的早期阶段,美国华裔学者林南曾把居民生活质量的结构分解成工作、家庭、环境、业余生活等不同层面,共选择37个领域满意度指标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满意度进行研究。他和其他学者在1985年对天津千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就使用满意度即主观生活质量的评价方式作为度量方式,认为决定生活总体满意度的主要是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易松国、风笑天1995年以武汉市千户居民家庭生活质量问卷调查资料为研究依据,探讨了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之间的结构联系。认为影响主观家庭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是婚姻满意度、居住满意度和家庭收入。[9]

(1)自我评价影响因素。本文在考察影响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因素中,主要选取了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这五个方面(其中环境生活包括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工作生活包括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10]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物质生活、家庭关系、家务和业余生活;社会交往包括关系状况和交往频率;健康生活包括身心交往和心理健康),由被调查者作出自我评价并根据统计资料分析结果依据其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生活和健康生活是影响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分别占31.0%和30.0%。同时家庭生活在影响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时也占很大比重,比重为23.0%,而环境生活和社会交往则对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影响较小。由此可见,在影响孝陵卫社区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诸因素中,工作生活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是选择健康生活,最后是家庭生活。

表3对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方面(%)

影响因素百分比(%)

环境生活10.2

工作生活31.0

家庭生活23.0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2)

第二条对申请低保家庭入户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入户调查表填写规范,家庭收入数据无涂改。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平收入与保障线标准之差足额享受补助。

第三条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公示公开制度。新增(调整)对象三榜公示,续保对象长期公示。

第四条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在入户调查基础上,必须进行民主评议、评审,评议评审小组成员原则上全部同意后才能公示(宜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评审情况记录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入户核查制度。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主要掌握减员情况,可一年核查一次;第二类是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保障对象,半年入户核查一次;第三类是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就业结构易变动的保障对象,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六条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制度。第二、第三类保障对象

每个月在规定时间到社区进行登记,提出续保申请,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七条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每个社区要组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八条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工作。做到来信来访举报投诉有记录,对举报投诉人有答复,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有结果。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科学合理,原则上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5%。

第十条本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不低于上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且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直接拨付到单位。

第十一条按月发放低保金,保障对象在每月25日以后能够足额领取低保金,街道、乡镇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并按规定悬挂低保管理机构名称标牌。低保基本政策规定、职责和申办程序、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相关制度按统一规定上墙公开。

第十三条县(市、区)、街道(镇)低保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的低保咨询投诉专用电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不设社区的乡镇、有条件的居民小组)按统一规范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

第十四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配备计算机,实现低保信息微机管理,通过宽带(电话)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数据传输。低保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用档案柜。

第四章档案建立

第十五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含乡镇)建立低保文字档案,县(市、区)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县级低保管理机构档案包括:

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专用档案盒保管。

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本地制定的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城市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享受、调整、停发保障金的通知,来信来访记录,等等。

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低保金批文。

街道(镇)低保管理办公室(含乡)档案包括:发放花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评审记录、综合统计资料。

社区低保管理服务站档案包括:低保对象家庭台帐(包括基本情况、核查记录、低保金调整变更情况)、发放花名册、社区居民申请来访登记表、定期核查情况登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每月续保登记表、评议小组评议记录表。

第十六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建立低保信息电子档案,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由社区按照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按月汇总,逐级上传。

第五章机构、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县(市、区)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专门机构,机构批复、人员编制到位;保障人数超过1万人的,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3)

期:___________

2021年建设项目工作总结

一、总评价

__号分项目建设工作效果较好:与企业的合作进入进入实质签约阶段;央财支持项目建设验收取得重大突破;顺利完成省巡视组对我系部巡视;学生实___结工作顺利开展;研究室的研究工作顺利展开。

二、做过的主要工作回顾

1、广泛展开企业调研,了解行业一线状况,及时修正教学计划。本季度,开展了两次较大的企业调研,分别自旅行社和酒店两个行业进行调研。在旅行社主要调研新旅游法颁布后对旅游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旅游教育的连带影响;在酒店主要调研八项规定以后的业务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引发的酒店专业教育的连锁变化。通过调研,及时修正专业培养方案。

2、派遣专业教师下企业挂职锻炼,增强“双师型”效应。本年度,全部专业教师以不同形式都被派往企业挂职。通过挂职,专业教师对行业有了深入的了解,锻炼了专业技能,增强了动手能力。

三、存在的不足

(一)教师及企业空间更新不及时,空间内容单薄。

(二)数化课程没有被通过

(三)学生到课、出勤还存在问题

(四)本期__号分项目建设不够充分。

民政局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总结

县委督查室:

镇敬老院、__敬老院建设项目及民房保险工作已列入__年度__县人民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督办建设项目,重要工作主要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稳妥做好农村、城镇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和“五保户”大病救助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__镇、__敬老院项目建设情况

①、__镇敬老院建设情况:__镇敬老院位于__镇勐哈村委会橡胶种植场,用地面积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项目总投资___万元,建设规模:住宿、餐厅、医务室、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设施。该建设项目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下,完成了水电的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招标程序,主体工程住宿楼__年__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___余万元,完成总投资的80。

②、__镇敬老院建设情况:__镇敬老院位于__新城区农业银行住宿区背后,占地面积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项目总投资___万元,建设规模有:住宿、餐厅、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测绘、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档墙等,现已进入主体工程招投标程序,预计主体工程明年__月份可以开工,该项工程已完成投资___余万元,占总投资的34。

③两个敬老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资___元,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费、工程勘察费、附属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设计图纸费、办证费、通电通水工程。

二、灾民的救助工作情况,灾情发生后,及时下拨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的实际问题。

下拨救灾救济款___万元,其中:①、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资金___万元,②、用于灾区和困难群众生活救济___万元,救济人口___人次;为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发放棉被___床、衣物___余件,救济人数___人次;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民房保险工作情况,完成了全县民房的统一保险工作,签订了《__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协议》。

目前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共理赔农户___户,其中风雹灾___户,火灾___户,保险公司共向受灾农户支付理赔金___万元,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理赔。

四、统一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覆盖面

修改完善了《__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__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严格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扩大贫困群众救助面,搞好与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___万元,其中:①、救助城市贫困群众___人,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___万;②、救助农村贫困群众___人,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___万元;③、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和边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___万人,每人每年___元,共资助参合金达___万元;④、资助城市贫困低保户,底保边缘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___人,资助参保金___万元。

五、建立健全城乡“分类施保”和临时救助制度

按照州民政局西民保〔__〕___文件《___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___》要求,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__月__日召开了全县___个乡镇、四个农场、四个社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城乡低保专题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会议要求各乡镇、各农场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不乱保。加大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监督工作,并___人员深入各乡(镇)进行调研检查工作,纠正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监督,坚决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的程序,科学操作,规范管理。实行___审批,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实现了动态(范本)管理,有升降,有进出,基本上做到了应保的一户不漏,不该保的一律不保的原则,使城乡低保工作稳步推进,让困难群众真正享受低保政策。

六、城市低保救助情况,我县共纳入城市低保救助人员达___户(次),___人(次),发放城市低保救助金___万元,其中:①、发放地方低保金___户(次)___人(次)共计发放低保金___万元;

②、发放农场低保金___户(次)___人(次),发放低保金___万元。③、发放低保户临时生活补助___万元,④、发放低保户燃油补助金___万元,⑤、春节发放生活补贴人均___元,共计发放___万元。

七、农村低保救助情况,农村低保救助覆盖面达到___户___万人,发放农村低保金___万元。

发放农村低保一次性补贴___万人,发放金额___万元。城乡低保全面落实了应保尽保。

八、临时救助情况,__年累计救助城镇贫困居民___人,救助金___元。

农村贫困群众___人次,救助金。中秋、国庆节期间慰问贫困户、低保户___人,慰问金___元。

九、五保户供养生活得到保障

全县共有五保户___人,其中:集中供养___人,分散供养___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___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加强了勐仑、易武敬老院的内部管理,规范了卫生、饮食、医疗等服务,使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得到较好的服务。

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两个敬老院未按期完成的主要原因:__镇敬老院征用__农场部份橡胶地,__敬老院征用勐哈村委会橡胶地,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较为困难,补偿费较高,附属工程投资较大,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2、城乡低保居民收入核定难,督促检查抓落实有待加强。

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4、部分农户对农村民房保险工作认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1、严格加强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用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抓紧工程建设,把好质量关,__年__月底完成__敬老院的全部工程,并在__月份投入使用。__月底完成__镇敬老院建设,并投入使用。

3、继续抓紧抓好民房保险工作,加大农村民房保险的力度,扩大覆盖面。

4、加大城乡困难群众低保、医疗救助的覆盖面,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履行民政职责,认真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州交通局度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总结

依据《___州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实施方案》要求,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成五个检查组由饶莉副局长带队,于__月__日至__日对景洪市交通局、勐海县交通局、勐腊县交通局__年至通乡油路、通达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安全分组由局路政科张昆科长、综合科饶勇助理工程师、以及各县(市)交通局相关人员组成。检点为: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劳动保护;安全经费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等。

一、检查情况

㈠检查组历时___天分别对景洪市交通局、勐海县交通局、勐腊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抽查景洪市___个项目;勐海县___个项目和石场___处;勐腊县___个项目和石场___处,预制场___处。

㈡三县(市)交通局都分别与所辖的各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许可合格有效,自__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㈢勐海县交通局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明确,安全___机构健全,建有各种应急预案、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安全简报、安全操作规程等,内业安全台帐基本健全。

二、存在问题

㈠景洪市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框图,内业安全台帐另散不规范,痕迹化管理意识不强。

⒉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沿线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全。

㈡勐海县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构图,劳动保护、安全经费投入无明细记录。

⒉施工沿线安全警示标志不全,石场高空操作平台安全防护不够,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

㈢勐腊县交通局

⒈未建立安全保障管理体系框图,内业安全管理台帐不全,痕迹化管理意识不强。

⒉预制场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制砖机无操作规程,电线另乱裸露无配电箱,工作人员穿拖鞋,不戴安全帽,无安全警示标志。

三、下步建议

㈠建议各县(市)交通局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完善内业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即:思想保障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经费保障体系。

㈡继续督促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加强对现场安全的监督和落实。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4)

(一)调查内容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含建制镇)人员根据街道办事处(镇)的具体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等数量的调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入户调查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月日-月日)

1、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各县、区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各县、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月日-月日)

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房产)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镇)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月日-月日)

街道办事处(镇)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进行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镇)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月日-月日)

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建立电子文件。

(五)数据上报(月日-月日)

月日前,各县、区房产部门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和软盘报市房产局;月日-月日,市房产局负责对全市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市政府及省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

县、区建设(房产)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并报市房产局备案。保障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三、保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县、区分别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市成立以杨洪涛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张万春任副组长,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副局长、各县、区主管城建工作的县、区长为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各县、区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可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确定。

(二)调查小组人员组成

各县、区由建设局(房产局)、民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街道办事处(镇)的数量配备调查人员,与街道办事处(镇)人员组成人调查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入户调查工作。

(三)调查人员的补贴及资金来源

对入户调查人员实行交通、住宿、误餐补贴。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天元;补贴范围:入户调查工作的小组成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名;补贴天数: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职责

1、负责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按调查的时间安排督导检查县、区的工作完成情况;

3、负责解释此次调查涉及的政策咨询工作;

4、负责编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5、负责对各县、区的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并负责向省建设厅上报调查结果。

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提供低保家庭的数量及各县、区的分布情况;

2、负责组织各县、区民政局及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开展调查工作;

3、会同市房产局对此次调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此次调查工作的资料印刷、人员补贴等费用,并按市房产局提供的预算和额度列支专项资金。

各县、区(含开发区)政府职责

1、负责本县、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

2、负责制定本县、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3、成立本县、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汇总、分析及建档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调换人员,调查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将小组成员名单及9游会的联系方式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要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质量。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街道办事处(镇)要对调查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

(三)各县、区建设(房产)部门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起电子化的住房保障档案。

(四)各县、区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合理安排调查人员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任务。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5)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6)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0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制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08年第4季度,国务院决定在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75亿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2亿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在2009年预算安排的中央重大公共投资中,有493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了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确定在2009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改造;帮助80万个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继续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强化组织,大力推进。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山西省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黑龙江省提出,用5—8年的时间,完成煤矿城市、非煤城市、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涉及城市居民200万户,农村居民160万户。甘肃省提出,2009年至2011年,基本解决全省2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农村居民200万户。河北省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加强城市、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和低收入居民廉租住房建设。四省的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都成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与市、市与县区政府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量化指标,形成了“省级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勇于探索,注重创新。各地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山西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把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和煤矿棚户区改造一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太原市依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工程效益和建设效率,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黑龙江省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优惠、保障优先”作为解决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方针。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中心城市发挥区位优势,采取土地置换和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提出把棚户区的改造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垦区将棚户区改造与有效复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结合起来;有些城市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有些地方还探索对廉租住房实行政府与居民共有产权的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向有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低价出售部分产权,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满足部分群众拥有住房产权的愿望;有些地方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也有一些地方将城区内廉租住房的底层作为商业铺面出租或出售,筹措资金弥补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四)注重民生,讲求实效。河北省对农村危房改造,提出了能维修的不要迁建,必须拆建的合理控制建设标准的要求,计划从2009年至2011年,完成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总投资32.8亿元,每户需改造资金2万元左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棚户区改造采取先建后拆的办法,有效地维护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危旧房改造,今年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改造240户危旧房,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造价2.6万元左右,农民每户自筹资金不到1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困难,今年从社会上租赁3500套住房为低收入困难居民提供廉租房,使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中央政策带来的实惠,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五)狠抓落实,初见成效。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去年4季度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57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已下达548亿元。全国已开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126万套,完成投资400亿元,全国新增租赁补贴户数154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0万户,林区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5.7万户,农垦危旧房改造已开工16.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已开工49.4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已开工7.5万户。其中,山西省的廉租住房、城市、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已完成投资195亿元;黑龙江省“四棚一草一租”工程,已完成投资428亿元;甘肃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2亿元;河北省廉租住房建设,已完成投资15.2亿元。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做到得民心、顺民意,不仅要有良好的愿望和坚强的决心,还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题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一)规划不够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准确掌握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好建设规划。从调研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没有开展住房普查,仅依靠抽样调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总数的一定比例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能准确反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地方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或者急于改变城乡面貌,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编制的建设规划过大,任务过重。有的城市向上级申报的廉租房建设规划,大大超过了应保障对象的户数;有的县上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就达10亿多元。按照国家要求,地方申报中央补助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时,应该在配套资金、征用土地和前期准备等方面基本具备开工条件。但我们了解到有不少地方的项目配套资金、征用土地等,至今还没有全部落实。

(二)摊子铺得过大。有的城市提出2008—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占全市居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今年新建廉租房规划就占全省规划的72%;有的林区城市提出改造棚户区住房约占该市城市居民户数的55%;有的农业垦区提出改造棚户区户数约占居民户数的60%。有些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形成了平房改楼房、旧房改新房,拆迁建设任务很重。有的市县政府将省里确定5年完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缩减在3年完成,要求更为紧迫。有的省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约占全省农村户数的45%。

(三)资金配套困难。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速减缓和结构性减税的影响,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普遍较低,完成今年预算存在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压力很大。有的省今年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约需资金80多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2.93亿元已全部到位,而地方需配套的67亿元,市县政府反映难以落实。有不少市县政府将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寄希望于银行发放政策性长期贷款。有的省2008年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全部落实配套资金。有些地方推行农村危旧房改造,政府对每个农户按4000—5000元补助,还不足改造所需资金的10%,许多农户只能依靠大量向银行贷款或向亲友筹借,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农户难以承担。

(四)保障标准偏高。国家要求,当前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点,是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城市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有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达到每平方米2500元左右;有的城市将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提高到人均年收入一万元左右,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增加了政府保障的难度。有的地方为推进农村旧房改造,对富裕农户也给予了资金补助,有些农户改造后的住房面积很大,用于出租。

(五)模式比较单一。有些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基本上是成片拆平房盖楼房。有些居民原有的平房面积较大,改造成楼房后,每户只无偿置换50平方米,扩大面积需自费购买,群众有意见。有的城市反映,不少居民不愿搬迁。有的林区提出将职工集中异地搬迁盖楼房,有些垦区农场集中盖职工楼,给职工今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由平房搬进楼房后,水、电、气、暖等生活费用都将大幅增加,有些居民承担不起。有些高寒地区施工期短,居民原有住房拆除后,新房建不起来、搬不进去,将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

三、出现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的时间不长,各地都在探索、积累经验,出现上述困难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分析,主要是:

(一)有些地方对中央的精神把握得不够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拉动经济,改善民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落实好中央的决策,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从调研情况看,我们感到各地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积极性很高,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视为“千载难逢的机遇”,希望在中央的帮助下多进行一些建设。但有些地方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改善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条件上,而是全面推进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农村房屋建设,编制的规划过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不少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或拖欠工程款,将会增加政府的信用风险,影响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的地方希望靠政府的补助“拉动”农民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住房消费,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将会影响农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有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过多考虑亮化城市,美化乡村,改善城乡面貌。

我们认为,实现“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的目标,是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实现这个目标,应该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建设规模和标准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规模不能太大,标准不能太高,要求不能太急、太快。

(二)有些地方对政府及其部门间应承担的责任落实得不够好。中央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部分建设资金。而有些省级政府的责任不够落实,把投资和建设的责任过多放在了市县政府身上,省里安排资金补助很少。有些市县政府认为,开展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的决策,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应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基层政府承担不了主要责任。由于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得不够清楚,影响了中央决策的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土地、环保、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有些地方在资金筹措、前期准备等方面的部门责任落实得不够好,影响工作效率和建设进度。

(三)地方财力与承担的责任不够匹配。从住房保障情况看,越是经济财政发展水平低的地方,城乡居民的收入越低,住房条件越差,政府保障任务越重,承担的资金越多,落实的困难就越大。这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廉租房建设,分别按每平方米300元、400元补助,而实际造价约1200元—1500元,有的还要更高。中央补助还不足实际造价的30%,地方需配套70%以上,不少地方落实困难。有的地方为多争取中央的补助资金,不顾实际可能多报项目,先把中央补贴资金拿到手,造成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

四、落实好中央决策的几点建议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正确领会中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制订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各级政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明确工作目标,优先把最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解决好。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把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放在优先位置,多做“雪中送炭”,少做“锦上添花”。除重点改善城市特困群体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外,还应把其他工矿的棚户区改造逐步纳入中央投资补助范围。要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住房保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政府为保障对象无偿提供住房,煤矿、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能理解为拆旧翻新盖高楼,农村危房改造也不能理解为农村大规模新房屋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订建设规划。政府有能力提供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应集中财力,落实资金,加快建设;没有能力的地方,应保证租赁补贴发放,或者按照节俭、适用的原则,维护、修缮、利用现有旧房,改善困难居民的住房条件,切忌不顾代价拆迁建楼,造成资源浪费。

(二)量力而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政府的工作全局之中,统一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编制建设规划,在今后每年的预算中都适当作出安排。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建设规划制订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不能贪多求快,盲目拆迁铺摊子,也不能边规划、边筹资、边拆迁、边建设。利用银行贷款,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财政偿还能力,不能只顾眼前,给今后发展留下沉重包袱。

保护土地资源,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耕地,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特别是农村住房的异地拆迁改造,既要做好搬迁农户的安置,又要控制随意扩大宅基地,防止大量占用耕地。

(三)尊重民意,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意,科学决策,不能以政府意志替代群众意愿。对于矿区、林区和垦区的棚户区改造,不仅要考虑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还要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和迁入楼房后带来的新问题。对群众意见较多的,不宜强行推行。各项工作都要做深做细,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际利益。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就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的关系,能就地拆建的不要异地拆建,确需异地拆建的,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等具备开工条件时再拆迁,切忌盲目大量拆迁。要特别注意安排好拆迁居民的过冬生活。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宜楼则楼,宜平则平”,不能简单推行一个建设模式,更不能一律要求“拆平盖楼”。对于农村的危房改造,要防止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完善审核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采取居民公示、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对迁入新居的保障对象,要帮助他们解决新出现的种种困难。

(四)落实责任,努力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省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资金统筹的责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间资金配套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资金筹措、开工准备、施工招标、质量监管等方面,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努力完成中央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投资补助和租房补助资金,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7)

天然气作为低碳、高效、安全的清洁能源,是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想实现低碳经济,如何利用好有限资源、在有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天然气,充分发挥天然气低碳、绿色、高效的特点,是天然气市场未来发展研究的重点。

近几年,我国天然气市场在低碳经济下逐渐升温,天然气消费量和增长率都有明显增加。2009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从2000年的245亿立方米快速增加至887亿立方米。2000年至200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率达13%,2006年至2008年年均增长率达20%。

从消费结构上看,天然气消费分为城市燃气、发电用气、化工和工业燃料用气。

2000年之前,我国天然气消费以化工和工业燃料为主,占天然气消费总量的78%。2008年,天然气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城市燃气成为第一大用气领域,从2000年的18%增长至34%,同时发电比例也由4%快速上升至15%。

城市气化水平提高,促使天然气需求量增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我国城市化水平将从目前的43%提高到2015年的53%和2020年的58%。天然气将逐步成为中国城市燃气市场中的主要燃料。

政策鼓励将带动燃气发电天然气需求量有所增加。目前,我国燃气发电仅占发电燃料结构比重的3%左右。今后我国发电燃料结构仍然以煤为主,同时正在积极推进天然气和核能的应用。近年来,天然气发电装机容量发展迅速,预计2015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3.8亿千瓦。据有关规划,届时天然气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全国总装机容量的5%,即6900万千瓦。根据这个预测,2015年天然气发电需求潜力达到400亿立方米左右。同时,考虑到对清洁能源和二氧化碳减排的需求,以及电力调峰和天然气调峰的需要,2015年以后天然气用于发电的数量还会有进一步增加。

目前是天然气发展的黄金时期,作为先锋城市的深圳,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发展天然气事业。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是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之一,以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运营主体,总投资达25亿元人民币,是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3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7月完成方案设计,当年10月得到深圳市发改委的正式批复;于2004年5月完成初步设计的编制,当年10月通过了深圳市建设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于2004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于2006年8月12日举行了隆重的通气点火仪式。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2010年城市供气规模4.54亿标准立方米(36.4万吨lng),而2020年城市供气规模将达到9.90亿标准立方米(79.5万吨lng)。该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气门站(2座)、天然气次高-中压调压站(15座)、lng调峰气化站(2座)、lng气化站(3座)、次高压管线120千米、中压输配管网改造、用户管线及设施改造及转换(80万户)、城市燃气调度系统(包括scada系统及gis系统)、抢险服务及后方设施。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实施,对调整、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拉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对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对降低城市供气安全风险,为市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以提高燃气建设及安全水平为宗旨,跟踪国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在输配系统优化、场站流程及设备、lng调峰技术手段、非开挖技术、用户的天然气转换等各领域广泛开展科技攻关,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设备及方法。具体如下:

1.加压空温气化技术的应用

梅林lng安全应急调峰气化站在国内城市调峰气化站中首次采用加压空温气化技术,引进了6台美国acd低温浸润式变频加压泵及12台美国克莱普单向流高效空温气化器(5000立方米/时),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多泵运行的动平衡和安全回流问题,而且节电效果显著,蒸发气(bog)全部回收,实现零排放。

2.三站合一建设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在国内第一个实现上游分输站、城市门站及电厂调压站三站合一建设,共节约土地约4000平方米,在国内首次成功实现城市门站与电厂专用调压站天然气安全互备。三站合一,既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又减少了危险站点的数量,为深圳城市建设的节能减排做出了贡献。

3.管线非开挖技术的应用

在次高压管线穿越广深铁路、洪湖立交及布吉河时,由于铁路部门提出穿越铁路必须加设套管。经过周密计算和研究分析,设计中大胆采用定向钻施工技术:既同时穿越广深铁路、洪湖立交及布吉河,又同时将dn600的套管和dn400的输气管一次回拖穿越,总长度800米,创造了国内燃气行业大口径双管同时实施长距离定向钻穿越施工的记录,为城市内大口径燃气管道非开挖技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4.场站工艺流程及设备

在国内城市门站中首次采用分析小屋计量模式(四通道超声波流量计加在线色谱分析仪),既保证了天然气贸易计量的准确性,又能够对天然气供应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也为今后实施热值计量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调压环节,在国内首次采用了工作调压器与监控调压器同时串并联监控工作的技术模式,确保中压进户的安全。

改变我国城市天然气行业中超压安全放散的传统保护方法,在场站流程中建立以超压切断为主、超压微放散为辅的安全保护模式,既确保了安全,又减少了天然气排放。

5.天然气转换

在天然气未到达深圳市之前,深圳市已发展了80万户管道液化气居民及工商业用户,并采用中压b直接进户、户内调压的模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全部转换工作必须在3年内完成,天然气转换工作十分艰巨。

深圳市燃气集团对转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科学研究,借鉴香港经验,大胆采用了维持中压b入户、直接对户内调压器进行转换改造的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转换速度,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80万户的天然气转换工作,不仅创造了新的“深圳速度”,而且实现了转换工作“零事故”的奇迹。

6.城市燃气调度系统

为保证天然气输配系统良好运行,配套建设了生产调度系统,全面提升管网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其中scada系统用以监控管网运行工况及应急处置,保障管网运行安全;自主研发了《城市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借助gis技术空间化、图形化的特点,实现了燃气设施网络化管理。

深圳的天然气利工程全面铺开后,得到了各工业企业的全面认可,很多知名大型企业与深圳燃气集团展开了合作。

2010年4月30日,南玻集团与深圳燃气集团成功签署天然气改造合同,拉开南玻、深燃合作共赢发展低碳经济的序幕。

南玻集团天然气改造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000万元,深圳燃气集团主要承担园区红线以外管网及次高压调压站的建设投资。同时为了提供足够稳定的气源保障,深圳燃气与中石油等上游单位联系,采用多气源确保南玻的稳定供气。南玻集团则主要承担园区内至炉前的中压管道及窑炉设备改造等费用。整个改造完成以后,预计年减少废气及碳排放总量约4万吨,大大降低废气污染。

2011年以来,深圳市燃气集团启动了对全市千余台燃油锅炉的“油改气”工作,成效显著。

深圳全市共有千余台使用柴油或重油为燃料的锅炉,年排放约5000吨二氧化硫、约15000吨氮氧化物,严重污染我市大气环境。若这些锅炉改烧天然气,可完全减排二氧化硫,也可减少排放大部分氮氧化物,减少近40%二氧化碳排放。

深圳燃气加大了对优质客户的投资力度。除了投资市政管网建设以外,对于优质锅炉油改气用户,燃气集团可适当投资到用户红线内的燃气管网等,2010年深圳燃气对用户红线内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除此,深圳燃气还协助企业向政府申请相关环保改造补贴,为改造企业减轻经济负担。

原深圳外市政燃气管网基础比较薄弱,近几年来深圳燃气先后投资上亿元建设中压市政燃气管网,加大管网建设力度。2011年以来,宝安区的观澜高新园区、高新奇工业园、松岗江边工业园先后通气,福永西部整片工业区已实现天然气管网全覆盖。龙岗区是大运的主赛场,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深圳燃气集团抓住机遇,不断扩大投资,优化和完善区域内燃气管网,强化工商业锅炉用户油改气工作。深圳燃气加快中压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使燃气管网覆盖工业用户密集的工业园区和商业密集区,为潜在客户发展提供有力的气源保障,为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深圳燃气2009年、2010、2011年的中压市政燃气管网投资分别为0.8亿元、1.5亿元、1.7亿元。为配合深圳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华星光电的建设和供气需求,深圳燃气投入300多万元,在该项目园区内增建了一个天然气调压站,并实现了供气运行。该工程填补了光明新区无气源的空白,同时为新区的维他奶、杜邦等大型企业使用天然气,以及为天然气进入光明新区居民家庭打下坚实基础。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深圳市工商业用户累计消耗天然气气量约63万吨,其中工商业锅炉油改天然气约占30万吨。按照此30万吨全部替代重油计算,二氧化碳减排近50%约24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近100%约0.5万吨,粉尘减排近100%约600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不仅保护了大气环境,还为企业降低了运营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环保效益,可谓一举多得。据预测,“十二五”期间,西气东输二线40亿立方米/年的天然气到达深圳后,通过电厂和工业燃油锅炉的“油改气”工程及汽车油改气,深圳市可减少二氧化碳排量600~700万吨/年,减少硫化物排量1.0~1.5万吨/年,减少氮氧化物排量2.0~2.5万吨/年,减少总悬浮颗粒0.2万吨/年。这对于改善深圳能源结构,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展低碳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暨第四届世界低碳城市联盟大会已经于2013年6月16日至20日在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深圳国际低碳城会展中心召开。这既是国家对于深圳作为先锋低碳城市的认可,也是深圳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之路的契机。而深圳天然气利用工程是深圳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实施工程,关乎人民福祉、政府形象,是未来深圳几十年绿色经济的基础。深圳燃气集团将把握有利的机遇,为深圳再创辉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小康》杂志 2010年05月12日.

[2]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10-09-06 .

[3]深圳新闻网 2010年05月06日 .

[4]晶报2010年01月26日.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8)

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相近发展阶段的印度和巴西比,或与同处于储蓄率较高的日本和韩国比,中国的消费率都很低,甚至低于日本和韩国的消费率在历史上的最低点,而且主要就是因为居民的消费率低。

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支撑了大量出口,而消费增长却相对受阻。与此同时,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受到了抑制。这两件事都与众不同,相互之间一定存在某种联系。解开这个困惑的关键在于户籍制度。它就像一个楔子钉进了中国的市场体制,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影响。

户籍制约消费

一方面,户籍制度增加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制约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不能得到充分释放,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业比较收益低,这也成为农民工进城的工资要求的参照系,长期的低工资形成了出口加工制造业对于低成本劳动力的依赖。

这说明进城农民工的消费受到了户籍制度的制约。根据陈斌开、钟宁桦和我近来的一项研究,如果控制住居民的其他特征,一个没有所在城市户籍的外来居民与当地城市居民相比,前者的消费要低大约30%。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大致可测算出这一由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消费损失”究竟有多大。

算出来的结果有点让人吃惊,它相当于数据所在年份的家庭消费的4.2%,或中国gdp总量的1.8%。别以为这是小数目,中国每年gdp的增长不过10%左右,也就是说,户籍制约的消费损失相当于每年gdp增长部分的五分之一。由于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在持续增长,而且户籍制度的制约始终存在,因此,其对消费的制约效应也是年复一年地在发生。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人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需要储蓄以防不测,而如果社会保障健全则储蓄的动机将减弱。中国的社会保障日益健全,但农民工的状况却改善甚少。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数据显示,雇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5.9%、9.7%、20.7%和1.8%。

不难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水平仍然较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从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来源看,其签订短期合同的比率和来源于个体经营收入的比重均远高于城市居民。

不能安居乐业的预期会制约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如果外来务工者几乎不能在打工城市定居,那么,其行为将是能省则省,因为耐用消费品很难随身带走。

有人可能会说,农民工将钱寄回家了,这其中也有部分是消费,只不过是发生在农村。在我们的研究里,即使将汇款全部计入消费,户籍因素仍使移民的消费低于城市居民18%。户籍对于消费的制约也不是因为文化和习惯等原因,因为住在城市里时间更长的农民工并没有在消费上更接近于城市居民。如果把那些出生在农村却已获得城市户籍的居民拿出来与没本地户籍的移民做比较,他们的消费差别是26%。也就是说,户籍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巨大,有城市户籍就会多消费。

一个很自然的猜测是,即使户籍的确制约了消费,其作用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数据看,户籍对消费的制约作用随着收入上升而上升。这其实很好理解,人变富了之后,对非必需品的消费比重将上升,对吃穿的消费比重则下降。

换言之,钱多了反而能省钱的空间更大。如果将消费分成若干项看,与城市居民相比,外来移民在吃穿方面的消费虽然较低,但更明显的差别出现在家庭设备、健康医疗和文化教育等方面。

农民工的数量稳定增长也会加强户籍对消费的制约。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335万人,在本乡镇内从事非农产业的本地农民工8888万人,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增长。这部分居民如果没有户籍制度的制约,他们的身份应该是城市居民,而不是农村居民,所以,农民工的数量持续增长也将使加总层面的“消费损失”日益增加。

适时开放户籍

很多人喜欢将中国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相类比。表面上的确如此,贸易盈余大幅攀升,本币升值压力巨大,房地产呈现泡沫迹象。

但中国的不同在于,这是一个“转型和发展中的大国”。30年前的日本不曾像中国这样存在着诸多制度制约,而中国当前存在的制度制约却戏剧性地提供了潜在的增长动力。

30年前的日本也基本上完成了城市化的过程,进入了发达状态,而中国却仍在发展中,其城市化进程如果不受到抑制,还将为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释放新的活力。日本也从未像中国这样,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跨地区劳动力转移,在一个地区间劳动生产率差异巨大的“大国”,这恰恰成为经济资源更有效配置的潜在空间。

遗憾的是,城市化对于中国结构性调整的意义被严重忽视了。在城市化速度方面,政府似乎有意压低城市化的速度。“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城镇化率由现在的47.5%提至51.5%,五年提高4个百分点,低于当前大约一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

同时,政府却试图在未来向内地采取倾斜性的供地政策来支持其发展。但如果看数据,恰恰是在内地,城市面积扩张的速度约是非农业人口增长速度的2倍多。在城市体系的调整方面,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重点推进中小城镇的发展,而限制特大城市的发展。户籍限制更严的是作为劳动力主要流入地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而在我们的研究中恰恰可以看到,越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户籍对于消费的制约作用越大。

启动消费的口号人人都会喊,但中国当前的情况却是,我们在作茧自缚。2007年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中国运用加大投资的方式度过了危机,但在结构调整方面却“雷声大、雨点小”。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9)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10)

党的十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城镇化高速发展中的问题。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从农村来到城市,虽然职业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农业人口变成了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但是他们的户籍身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户口登记地在农村的农民。学界将这一人群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此制度之上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之一群体虽然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却并没有融入进城市,没有转变为城市的市民。因此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仅仅走了第一步,即从农民到农民工这一步,随后更为关键的一步――从农民工到市民――还依然任重道远。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

农民工这一概念与我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主要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42亿,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可以说农民工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概念界定,另一类则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内涵梳理。一般意义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界定,主要以人口迁移、职业转换、身份转变和人力资本提升等为切入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的市民化。内在素质市民化是指有关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以及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而外在资格市民化更多的是指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包括户口及其附带的福利保障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果。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认识和梳理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与内涵。如狭义的“市民化”是指农民、外来移民等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citizenship)的过程,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在中国首先涉及城市户籍。而广义的“市民化”还应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居民成为城市权利主体的过程。因此,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全面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它包括农民生产方式和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居住生活空间的转移(城镇化),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文化属性的变化(市民化),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与城市社会生活再适应的过程(再社会化)[1]。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和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现状

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2011年城镇人口达到69079万人,城镇人口首度超过农村人口,达到了51.27%,但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但仍未获得城镇户口的以农民工为主的人群。这一人群数量达到2.4亿多。如果不算农民工,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34%。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处于一种“半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状态,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程度较低。有学者认为,当前农民工与城市的关系还仅限于经济上的交换关系,即农民工付出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而在其他方面仍然被城市社会拒于大门之外,城市对于农民工而言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也有学者认为,至今为止多数农民工都集中在城市的边缘性领域和空间,得不到应有的市民地位,对城市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在事实上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地位,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其具体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等等。[1]

(二)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障碍

1.首先是户籍制度上的障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改革开放以来因外出就业累计实现迁移定居的农民工,只相当于目前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7%。若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全国1.6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72万左右的农民工,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了城镇户口。

户籍制度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然而,我国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上,以一些辅制度为补充逐步建立起来的传统户籍制度,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其超越了住户登记和统计的人口管理制度本身,人为地将户籍与居民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在这种制度下,全国居民被分为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受到严格限制;同时,也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户籍制度背后是利益,有研究者指出户籍背后附着47种权利。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最主要的中间障碍因素,它是一种集体性排他的普遍性的限制城乡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屏蔽”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但是城乡身份区别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最多是地级市)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跨区流动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户籍改革也基本没有放开。即使在户籍基本放开的城市,农民工落户的前提条件还很多,往往要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不包括租房以及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由于房价较高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难以真正在城镇落户。因此,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2.就业及收入障碍。农民来到城市后,面临的第一个生存问题就是找工作,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一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随后融入城市社会的首要条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就业及收入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在城市找工作将面临制度上的就业歧视。一些城市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硬性规定企业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还有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规定了限制或禁止农民进入的职业和工种。允许农民工进入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本地居民不愿去做,但又有大量需求的行业和工种,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装修业、初级加工业、环卫行业等,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脏、累、苦、险、毒以及报酬少。此外,当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或者要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就业问题的时候,外来民工往往会被成批地清退。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非常狭窄,就业机会很少。据中国政策研究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异地流动的农民进城后,只有50%左右的人能找到长期较固定的工作,30%的人能找到短期流动性工作,20%的人完全找不到工作。

其次,农民工就业还受到自身劳动力素质的制约。农民工总体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缺乏,这造成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狭小,大多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从事技能要求不高的生产性劳动。2006年国家统计局的结果显示:农民工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2.57%、2.74%、52.04%、26.67%和5.98%。而对企业的调查显示,87.7%的新增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岗位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2]

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处于偏低的水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2004年之前的12年中,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加68元,与当地年均20%以上的gdp增长速度相比,工资水平几乎原地踏步。近年来,农民工收入出现了较快增长。2009年与2005年相比,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由872元提高到1417元。农民工不但工资低,而且劳动强度大。平均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相当于每月比国家规定多工作84小时,折合为10.5个工作日。按此推算,农民工真实月工资水平为960元左右,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大体和各地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3.居住问题阻碍农民工留城。农民工进城后总要有个落脚之地,之后才谈得上逐渐地融入进城市社会。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靠三种渠道解决: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租房和购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包括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地居住)的占51.8%(后者占17.9%),租房的占47.4%(其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虽然用工单位提供住宿是免费的,但也有局限性。用工单位通常提供的是集体宿舍,需与工友同住,因此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年轻的、单身外出的农民工,如果举家外出的则不合适。购房和租房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农民工自己承担居住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的比例非常低,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购房。据统计,2010年96%的农民工能够承受的购房单价在5000元/平方米以内,同时对购房总价也有一定要求,46.5%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总价在20万元以内,48.3%能承受20万-50万元,很少能承受50万元以上的[1]。而2010年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超过了5000元/平方米,在农民工集中的东部地区房价更高,如深圳市平均房价16978元/平方米,农民工不吃不喝其一年的工资也只能买1.3平方米。买不起房子只能租房,而租房,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010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245元,相当于2009年农民工月均收入的17.3%。调查也表明,大约82.4%的农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500元以下,远低于城市现实房租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制约,农民工较少单独租房,与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相对较高。他们往往群体居住在较偏远的城中村或郊区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子中,住房条件非常简陋。比如房屋破旧,空间狭小,没有卫生间或自来水,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缺乏,环境恶劣,往往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空气污浊,存在安全隐患。

成都市2005年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1/4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3的务工人员人均居住面积为5~10平方米,远远低于成都市划定的人均16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标准。上海市2005年底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15.5平方米,而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农民工占到被调查农民工的74.9%。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以下的农民工占五个城市被调查农民工的66%。

4.极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时,面临着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各种风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农民工预防和化解诸多社会风险的重要举措。但是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

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通常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一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都比较低。2004年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12.5%。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率有所上升。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当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报告还显示,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2]。这就意味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因工致残,身患疾病、失业、生育期间只能依靠自己打工积累的微薄收入生活,甚至部分农民工受生活所迫选择返乡,极低的参保率不能对其起到保障作用。

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方面的问题。比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便携性”较差,农民工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统筹单位是省和市(县),各省市(县)往往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各地在管理制度、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流动的农民工总量庞大,流入城市资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流入地政府不愿意接收,致使各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困难。因此,每到年末,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农民工聚集区,都会迎来农民工的退保高峰,使原本较低的参保率变得更低。

5.子女教育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也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近2000万。规模庞大的随迁子女,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下,往往被排斥在当地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入学机会、受教育条件以及受教育过程,都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儿童不平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已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遵循“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如上海在2008年启动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年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42万人,其中30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70%。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数量迅速增加,随迁子女数量增长快,流入地义务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农民工子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只有48.2%的农民工子女能留在进城父母身边接受教育[1]。而且很多地方的公立学校往往采取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方式来抬高入学的门槛,比如小学每学期收取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读费1000元左右。在不到一半的留在进城父母身边上学的孩子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进不了公办学校,只能在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多数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其义务教育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是靠向农民工收费维持运转,影响教育质量,加重农民工负担。而且这些农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往往滞后,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师素质偏低、教学效果不好等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失学。据统计,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6.85%,失学的占2.45%。

还有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突出。我国高中教育还没有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农民工家庭高中阶段教育负担较重。根据对53个国家公立普通高中学费情况的分析,只有7个国家收费,我国年均学费1139元,是7个国家中收费最高的。由于负担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衔接也成为农民工子女能否在城市顺利就业的关键,非本省籍农民工子女的中高考问题日益突出。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对策: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上所述,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户籍、就业和收入、居住、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究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制度。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要打破这些制度障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起主要责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帮助农民工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成为一名真正的城市居民。

(一)改革户籍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现有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赋予公民以自由迁徙权。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变现行福利供给制度。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使户籍制度与劳动者住房、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脱钩,使户籍成为仅用于统计人口分布状况的登记制度,为人口的流动创造条件。

总的来看,迄今为止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二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改革为县以下特别是小城镇放开户籍树立了一个基本模式,居住证制度改革为分类分批渐次解决进城务工特别是跨区域进入大中城市的农民工放开户籍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宣布实现城乡统一登记的居民户口制度,但是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原城乡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征兵、退伍兵安置、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甚至交通事故赔偿上的待遇差别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所在。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是,加快落实以稳定居住为依据的城市户籍准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包括租房)和一定居住年限为基本条件的农民工户口迁入标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在户籍制度尚未完成改革之际,参照发达城市经验,尽快实施农民工“居住证制度”,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降低办证门槛,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使“居住证”与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子女入学、购房买车等福利挂钩,实现“以证管人”,以证落实社会保障。

(二)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一是在就业市场准入上要实现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二是在劳动关系上要实现农民工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强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的平等地位、改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实现同工同酬等。据研究,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有60%是人力资本差异造成的,40%才是体制差异造成的。所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就业,促进工资增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设立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应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扶植、企业资助、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在培训内容上,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就业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使得培训内容和就业岗位衔接,可依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现状,对农民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并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培训和教育能拓展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空间,如哈尔滨市松北区对农民工开展的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计算机知识、理财知识的培训,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三,政府要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改善。大力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推进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居问题。

让农民工在城市扎根落户,必须要使其居有定所,而以目前的房价让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很困难的,因此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目标。目前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包括农民工,因此城市政府要建立适用于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组成。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整体还比较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要靠公租房和廉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应出台有关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细则,给农民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放宽准入限制,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让农民转户进城后住有所居。

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改善农民工的安居问题。其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用工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业,要将职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宿舍。其二,不要急于取消“城中村”。在城市扩容过程中留下的“城中村”是适合进城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的首选居住地,政府要在对“城中村”的管理和服务上多下工夫,适度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其三,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并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用工企业聘用农民工时可以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住房。

(四)建立覆盖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体系,衔接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

农民工子女能实现随迁入学,是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的关键环节。要依然坚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过要解决好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后顾之忧,政府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中央财政对外来人口子女教育补助金的规模,提高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地方政府更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和规划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政府要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逐步把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如人均400元)。省对市的补助数额参照国家的办法确定。

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不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公平,而且要着力衔接农民工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农民工子女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做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工作,甚至实现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一些地方不仅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学籍管理,安排教育经费,享受和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可以异地参加中(全体学生)、高考(省籍学生),还大力推进“融合教育”,通过一系列干预手段,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学校。还有不少地方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衔接,如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开放入学,农村学生凭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即可注册入学,并可转为武汉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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