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汇总十篇-9游会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20 15:38:10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1)

中图分类号:f204

一、问题的提出

从封建“特权”衍化而来的知识产权,在今天虽已被作为私权对待,但行政因素在其管理中的作用并未减退。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使得行政管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为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需要行政机关在确权中加以界定;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大部分知识产权需要经行政机关的登记;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知识产品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又导致侵权行为较易发生,这就需要行政保护弥补司法保护较为滞后的不足。①可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极为重要的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中,不论是从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处理,也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行政服务,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行政机构的存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研究,对于了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现状具有一叶知秋之义。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在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络。从各机构所负有的主要职能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可分为知识产权局、j9九游会的版权局、商标局(商标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关等类。从各机构的层级来看,又可分为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两类,其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一般又分为省级、地级和县级三个层次。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需要从深层次考虑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对策。特别是,就我国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一起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所谓“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依托于一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市场资源、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还承载着规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调整围绕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重要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市场规制功能。如何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提高其规制市场功能,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保障。本文在调查和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规制市场功能的对策与思路。

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现状、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国外学者很少涉猎。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较少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及弊端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尽管在1998年4月我国即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其并不具有管理各种知识产权的职能,而是主要起了统筹协调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依然是“多足鼎立”,各自为政。此种设置引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有碍国际交流等弊端。②二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所提出的建议。目前主要关注美、日、德、英、韩、印度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对于世界各国采用较多的二合一和三合一模式进行了阐释。 在借鉴外国模式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采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二)本研究之价值

对于本文研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目前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研究较少,理论上有待完善,通过此项研究可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以期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第二,我国地域广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较为繁多,再加上知识产权种类的多样化所带来的行政机构的多部门化,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更为繁杂,给大众造成一种比较混乱的感觉。本文在搜集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存各机构进行梳理,以将较为直观、较成体系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呈现出来。第三,本文在对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统计与划分,并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相比较,以探求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有利于透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第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现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并通过理论上的支持,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完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水平。第五,基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承载着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功能,理清其基本使命,提出完善对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规制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检索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统计研究、实地调查等方法,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调查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分析资料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研究中,资料的搜集主要采取网络搜集和文献检索两种方式。其中,所搜索的网络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新华网、中央各行政机构网站、地方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网站、中国行政区划网;所查找的文献主要有《历史的选择 伟大的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30周年纪念文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中国知识产权年鉴》等。在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文献与信息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践把握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及其市场规制功能的观点与思路。

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分析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特点,以下按照中央、省级、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模块进行研究。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通过对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后,得到表1。由表1可以看出,对于各类知识产权,我国中央均有相应的行政部门予以管理,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但是,与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二合一和三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其设置过于分散,相同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多达12个,如此之多的行政管理部门,仅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协调作用,可能力不从心。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封闭性和难以避免的部门利益造成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④这使得知识产权各行政机构表现为局部有效,但难以获得整体最佳效果。这种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不仅不利于某一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由于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划分过细,职能单一,造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效率低下。若采用联合保护的模式,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又增加了行政成本⑤。第三,行政成本较高。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机构设置的分散大大削弱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由于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权利人又不得不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予以再次维权,这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⑥。第四,我国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与合作,但是其他国家往往不知道该与中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哪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事实上,往往需要与多个机构进行交流,这对外方来说也造成了很多不便。

(二)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由于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中央相一致,因此,考虑到设置较为分散繁杂的弊端,笔者仅对各省知识产权局、j9九游会的版权局和商标处进行了搜集。经过资料搜集,笔者发现,所搜集的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⑦均设有知识产权局、j9九游会的版权局和商标处,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各省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仍有所差异。从搜集资料时网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西部地区省级行政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比较薄弱。另外,除因机构设置分散导致行政管理混乱外,各省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甚少,区域封闭性特征明显,对于跨区域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往往缺乏有效的协同与配合机制。

(三)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状分析

对于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笔者主要以各地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的设置为例进行了统计。由于某些地级行政区仍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归由科技局管理,而科技局是由科技部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其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与专门的知识产权局相比较弱。因此,某一地级行政区是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局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各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进行统计,笔者得到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见,在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298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这一将近九成的比重反映出我国各地级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在,县级行政区知识产权局的设立正在进行,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布局正在发展之中。同时,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各区域设有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在所有地级行政区中的比重从东部到中部再到西部呈递减趋势,这与东中西这三大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而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又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表在这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在看到我国地级行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发展迅速的同时,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如表所示,我国西部专设知识产权局的地级行政区数目在总数中所占比重仅为82%,低于中部地区近十个百分点,低于东部地区十五个百分点。在资料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青海省没有地级行政区设立知识产权局,自治区仅在日喀则地区和那曲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可见,西部地区地级行政区所设的知识产权局相对较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相对落后。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地级和县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局网站大都较为简单,不利于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未能充分发挥网站的服务与宣传作用。

四、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改进对策

通过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机构设置繁杂、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落后等问题不容忽视且需亟待解决,否则将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瓶颈。

(一)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弱一体化”改进

当今世界,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这其中,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将专利、商标和j9九游会的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将专利、商标和j9九游会的版权分开管理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不到10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设置已是发展趋势。⑩再加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一体化所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利于国际合作等优势,众学者均建议我国采取一体化的设置模式,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但笔者认为,将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或部门迅速整合为一个整体在短期内并不可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规模改革会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也会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部门的阻碍。因此,在短时期内,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一体化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笔者建议,相较一体化的设置模式,采取幅度相对较小的整合,重新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在现行整体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框架内,对涉及重复、交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归并或分立,避免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多头管理和争抢部门利益的不利状况。在当下,这应不失为一种可行选择。在此,笔者称之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模式。该模式建构具体如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行政机构,统筹协调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宜;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和商标局为国内三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各类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以及商务部起辅助作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此模式的具体方案如图1所示。

此模式不仅能较大程度地改变现行设置一盘散沙的局面,更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行。并且,其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机构变动,从而避免了不稳定局面的出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因此,建议我国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机,对中央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弱一体化”的改进,以此带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一体化进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大发展。

(二)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从对省级及地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状分析来看,我国西部地区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还比较落后。在知识产权管理亟需加强的今天,国家和其他先进省市有必要对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予以支援。2010年12月,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口援疆工作启动,这为我们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如何支援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向西部省市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为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提供经济基础。二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现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已离不开科技的作用,若要使西部地区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水平尽快赶上时代的发展,需对其进行先进技术的支持,如专利数据库的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三是要加强省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东部省市与西部省市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在对口支援中,东部省市除提供资金、技术上的帮助外,还可向西部省市介绍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帮助其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行政人才队伍,以推动其整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是为西部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归根究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需要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为支撑。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也是建构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不可获取的因素。

(三)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近几年,我国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机构的设置相对简单,职能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对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三大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上。部分机构设立的网站形同虚设,更新缓慢,不能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今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除与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弱一体化”改进相一致外,还应考虑其地方知识产权发展的特色,如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护等,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对各自网站,各地方行政部门应进行科学地设计,及时地更新,全面的信息提供,为大众通过网络了解其行政机构的设置提供良好的途径。

五、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体,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自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也显著提高。但在当下,机构设置分散、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此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弱一体化”改进、支援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等举措对于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建构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市场规制功能的完善也非常重要。以下将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保护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入手,在检视我国有关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合理性体现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方面。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看,很少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问题,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谓并驾齐驱。从理论上说,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保护一般限于民事保护。然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也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如形形的假冒、仿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必要性。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的保护不限于私法的保护,必要时甚至动用最有威慑力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法院难以承受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处理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的压力,何况行政保护本身具有很多优点,如效率高、降低维权成本。

实际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制围绕知识产权社会关系的市场行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权,作为对市场的控制权,本质上是对市场份额进行独占的权利,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能够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竞争,这就难免出现各种损害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针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如处罚侵权行为、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等,就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行为的功能,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例如,《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二是法律明确赋予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权,特别是赋予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权力,以便及时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该法第6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几次修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总体趋势是逐渐强化了行政职权。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市场功能的完善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规制功能的提升,需要从立法完善和机构体系构建完善两方面下功夫。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前已述,行政职权得到了逐步的加强。目前,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实质阶段,《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进入专家建议稿撰写阶段,《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则已在酝酿之中。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修改都需要高度重视提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行为。以确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地位和职责而论,目前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问题,而像广东省等地区已经设立了众多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如县级知识产权局,立法地位的不明确自然会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功能。事实上,大量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现象发生于基层,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开展基层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再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为例,现有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是整合相应的部门规章的内容,二是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反映到立法上来。从机构体系构建完善看,结合前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安排上,强化对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市场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二是在机构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运作方面,加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及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防止相互“争权”和追求部门利益行为;三是及时出台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例如对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行为规制规范的制定;四是夯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执法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规制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功能,需要引起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五是除了在中央一级建立“弱化的”一体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强西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构作为当前的应对策略外,还应重视提高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相应政府机构中的地位,这样有利于推进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强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规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注释:

① 雷艳珍.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9,(7).

②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③ 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④ 如由表中所见,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均介入保护;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也均介入保护。

⑤ 参见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⑥ 参见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3)

⑦ 未统计我国港澳台地区。

⑧ 东中西部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东部11个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中部8个省份(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西部12个省份(重庆、四川、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⑨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⑩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争鸣.2004,(3).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争鸣,2004,(3).

[2]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2)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j9九游会的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j9九游会的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1]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2]

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j9九游会的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3]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仍存在重复授权,背离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理念。[4]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j9九游会的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不一致。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成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立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改革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1]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只有不到10个国家。①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这样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改革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惟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3)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马: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2-0044-04指出:“知识产权是信息技术产业的生命线,没有知识产权在国际同行中就没有发言权”[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创造的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社会产品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因此,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被各国重视。一些国家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从各个方面推动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都设置了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了其相关管理职能。通过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分析比较,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比较

(一)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律规定的对知识产权事务享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政府既是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2]。在中国大陆,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中央机关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3]。1.《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里的行政主管部门即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2.《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3.《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4.根据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5.《专利法》第25条规定,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表现在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以上所列并未穷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的管理和提供的类似专利的保护,科技部对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鼓励指导相对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公安部门与专利局、工商管理部门、j9九游会的版权局以及文化部门的联合执法等等。总的来说,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众多,致使其工作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叠。

(二)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中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着重于“提升审查品质与效能”和“加强智慧财产保护”[4]。根据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著作权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根据其“专利法”第3条规定,该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专利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根据其“商标法”第7条规定,该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商标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专责机关”即“智慧财产局”。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掌理……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事项。”该局可以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规定,“应业务需要,设各种委员会”,如“设电路布局权鉴定暨调解委员会、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分别处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第36条及‘著作权法’第82条所定事宜”。

由此可见,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实际上统一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职能。相比大陆而言,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更为集中。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可以通过下表比较之:二、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比较

(一)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分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单独行使著作权行政管理职权。其下设的j9九游会的版权管理司具体履行j9九游会的版权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参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拟定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中国加入的国际j9九游会的版权公约在中国大陆的执行情况,查处有重大和涉外的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政管理职权。其下设的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承担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使商标权行政管理职权和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的管理。其下设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的主要职能有:负责办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以及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管理商标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大陆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公平交易局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秘密权、商品标志权等。这些都是传统知识产权法未能覆盖的,公平交易局的职能在于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之未及。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使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职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地说,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二)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掌理下列事项:1.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及其他智慧财产权政策、法规、制度之研究、拟订及执行事项;2.专利案件之审查、再审查、异议、举发、撤销、消灭及专利权之管理事项;3.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撤销、延展案件之审查及商标专用权之管理事项;4.制j9九游会的版权登记、撤销、使用报酬率之订定、强制授权之许可、著作权仲介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与监督、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权文件之核验事项;5.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之登记及管理事项;6.智慧财产权观念之宣导、侵害智慧财产权案件之调解、鉴定及协助取缔事项;7.智慧财产权与相关资料之搜集、公报发行、公共阅览、谘询服务、资讯推广、国际合作、资讯交流及联系事项;8.其他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事项”。“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还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可依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其相关管理职能,如根据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设置“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负责审议著作权利用人支付著作权使用报酬率,调解著作权仲介团体与利用人之间的使用报酬争议,调解著作权或制j9九游会的版权的争议及其他有关著作权审议及调解之谘询等具体工作。在此基础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还具体制定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将该局分为专利1组、专利2组、专利3组、商标权组、著作权组、国际事务及综合企划组、资料服务组等7个业务机构,机构下再分科办事。例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第6条规定:“专利二组……分六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电子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二、第二科:电机、资讯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三、第三科:机械、土木、医学工程、物理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相比大陆而言,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虽然比较集中,具体分工亦十分明确,但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还需依专业门类细化。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的保护服务。

三、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与完善

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义务,中国大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8种知识产权,相应划归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对这种行政保护体制提出了看法,有的认为这种体制导致“管理和执法机关设置分散,职能部门多,称谓复杂……不利于有效利用执法资源,并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职能划分不清,存在职能交叉和权力的冲突……各机关往往会设法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 导致彼此间职能的交叉,重复授权,甚至出现权力冲突, 部门利益化现象越来越严重”[5];有的认为这种体制“导致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等现象,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既不利于国家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也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还有的认为“部门和机构设置过多,职能不够清晰,与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要求不相符合”[7]。大部分学者主张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从长远利益考虑,在国务院下直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为可行”[3]。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应根据该国的实际情况而定。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设置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不到10个国家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大陆就是其中之一[8]。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等[9],这些国家的特点都是知识经济相对欠发达。中国大陆过去之所以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过去的知识经济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不多。另外,一些部门囿于狭隘的部门利益,不愿意让出“管理职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中国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位置,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但是,盲目地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体制,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统一起来的看法也是不可取的。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它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管理的知识产权事务只是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事务,总体数量相对较少,涉及内容也相对简单,因而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比较容易。需要指出的是,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并非将其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不加分工地统一起来。从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在统一设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前提下,把具体职能分工明细化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大陆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统一化”和职能分工的“明细化”。

第一,建立常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积累经验,最终将其发展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不仅在于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也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发展规律,有利于适应各种新兴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中国大陆政府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副总理担任,成员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j9九游会的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个工作组对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工作组并非常设机构,而且成员都是各个部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其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实际上,中国大陆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常设的知识产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各抽调现在的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并设立相应的分工协调机构,在进一步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地发展成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这样“不但不会削弱已有的行政执法,而且可以大大强化行政专业执法”[10]。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配套设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统一化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组织法,为在统一机关下明确职能分工提供法律依据。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部门制定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依据。因此,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实践,首先制定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另一方面,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以完善硬件系统和通过多种方式培训执法队伍,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其判断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善保护环境,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保护。如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的规定,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从事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之聘用专业人员资格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商标审查人员的资质要求。

总之,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首先要坚持立足国内的现实情况,之后再谈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另外,还要考虑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法律的交汇与融合问题,特别是对于台湾地区法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大陆也可以借鉴。祖国统一是大势所趋。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需要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两岸法律的问题[11]。在香港问题上,邓小平指出:回归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12]。加强两岸法律的交流,形成相对统一的内部法律框架,有利于促进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是维护两岸共同的知识产权利益,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10年6月,两岸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两岸知识产权合作这一课题面前,中国大陆可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入手,不断完善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提高大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 .新时期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10).

[2] 吴国平.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政府角色[j].知识产权,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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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琳.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状况[db/ol]. npc.gov. cn.2006-08-03.

[5] 武善学.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j].法学杂志,2010,(4).

[6] 戴琳.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j].云南大学学报,2010,(6).

[7] 邹宝珍.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6).

[8] 朱雪忠,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j].科技与法律,2004,(3).

[9] 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4)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政府该如何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如何依法行政,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好知识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搞好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具有四大特点:科学和科技的研究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人力资源及其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爆炸,使知识更新频率加快,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将取代知识含量低的实物产品,知识产业的高知识含量和创新性促使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超动力。知识经济财产是无形性的,具有依附性、流动性、扩散性等特点,知识经济的活动更为活跃和自由,因而决定行政管理不能再固守原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模式,而应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为前提,制定一套合理的产业政策,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很好地引导和支持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在经济行政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直接控制的经济发展。向间接控制转变,更多地利用非权力性的行政方式作为“依法行政”的补充,更好地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引导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加以政策扶持,使知识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知识经济发展时代,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觉推行由单纯的行政命令向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转变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对知识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使企业与生产者从行政命令被动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适应的具有高创新、高互动和高合作化的新型的经济行政关系;激发企业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融企业和生产者的意见、观念于行政决策之中;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保障知识经济朝健康方向发展和运行;行政性指导能使知识经济的发展更科学、合理、规范。

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政府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不适用的管理模式,根据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订一整套灵活性强、管理性全面、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管理方式,调整管理思维,优化管理职能。

1、转变观念,培养现代行政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积极行政”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公平与效益,势必要求行政管理机关从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政指导,以补充单纯的法律强制性手段的不足。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这与知识经济时展的特点和需要十分融洽、适应。因而,正确使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模式,树立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识,十分有利于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知识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建设状况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必须先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建立审议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种行政政策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把各种专门知识引入行政实务,确保协调各方面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沟通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联系,使相对方的意见能充分反应到行政决策中去。(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告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的优势,尽快建立起行业、地方和全国的各种行政信息、告示制度,为相对方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相对方的行政选择,保障知识经济健康运行。(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行政机关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对方进行建议、劝告,以促进其成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为保证此类行政指导的效果,行政机关的建议、劝告、告诫行为应力求规范化、定型化,使受指导者明确地知晓行政指导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作出正确的反应。(4)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知识经济不同于管理性经济、惩罚性经济或制裁性经济,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依法律、法规予以管理的同时,应予以正面引导、指导。所以,行政机关通过正确的表彰、鼓励、奖励(包括非物质性奖励、鼓励)等方式来引导和影响相对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是非常重要的。(5)健全行政计划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正确合理使用行政计划,仍然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在日本、法国,不排斥行政计划。在我国,行政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因此,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健全我国行政计划制度。法律应对各类行政计划作出更明确的专门规定,做到科学、合理、规范,使行政计划对知识产业的发展起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2、加强行政立法,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法津保护尚欠周全,其立法活动因周期费用和知识等局限不可能完全满足目前知识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难以为“依法行政”设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因而,在知识经济管理领域迫切需要而法律调整不能及时跟上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真正的“依政法治”或“依法行政”。

3、优化行政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政府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主要起三个方面的作用:(1)运用优良的管理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业的发展。(2)运用法律的手段和灵活的指导模式,维护产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秩序。(3)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组织决策内容的重大变化,即以单纯生产决策向知识化决策转化。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对行政管理提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管理要求,它可通过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动态进行预测,制定一系列的组织制度与组织形式,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连续发展与创造的过程,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营造和完善适应知识经济运行的环境,以推进新型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4、立足于通过投资教育及技术培训,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知识是一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的秘诀,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贫苦的病根。全球正在发生的知识大爆炸既可以帮助世界上成千上万穷苦人摆脱贫困,也可能造成知识鸿沟的进一步扩大,使穷国家越来越落后,并且指出,国民收入低不是造成国家贫富差别的唯一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真正缺乏的是获取和利用经济技术、社会知识的能力,而正是这些知识激发了世界上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日本二战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民族工业,复苏国民经济,并逐步跻身世界经济先进行列,正是植根于引进消化科学技术,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结果。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5)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中有其发展的必要性。第一,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更公开更透明。第二,减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成本,利于操作。第三,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在发展中云计算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信息化的基础相对薄弱,相关专业的人才缺失。针对这些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战略,提高信息化水平。也要健全信息化基础建设,改变信息化的劣势。并加强人才的综合培养,使人才适应信息化发展,相信在不断的应用和发展中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的必要性

(1)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更公开更透明。云计算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应用中带动了信息的公开性。使信息存储在特定的系统内,方便信息的游览和查看,使资产信息能够公平合理的得到应用,方便监督,促进群众参与到公务管理中。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有利于信息管理的透明化,让群众第一时间了解信息。行政事业单位代表国家的形象,这些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会让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完美,能够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加强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了国家的公信力,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更具权威性,使国家接受人民的监督,让群众相信政府的工作能力并配合政府的资产管理。相信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与云计算的结合中会更加加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加强工作人员对财务知识的理解能力,使工作人员理解财务结算、财务列表方面的知识,通过对财务知识的理解使资产管理更具高效性。让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提高整体资产管理水平。

(2)减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成本,利于操作。在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云计算的应用减少了开发的成本。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信息时,只要在特定的系统去收集就可以使用。并且在开发中只需要通过具体的软件和具体资源的管理服务就可以完成开发,并减少了开发的成本。过去的开发具有凌乱性和混乱性,开发者不能通过统一的程序来开发系统,并且开发出来的系统也不利于应用,不利于掌握,同时也不利于管理,同时要加强大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财务方面的知识,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知识有效结合,相互促进,使云计算和财务知识得到有效配置。通过云计算开发出来的系统更具秩序性,只要根据操作流程就可以得到相关数据,看到相关信息,因为操作的简便性,使投入的管理资金相对可以减少,开发成本也因此降低,开发的周期相对降低,使行政单位节约了管理资金,把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用最简单的开发方式、最少的开发成本、最简单的查询方式、最容易的操作方式带动了整体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水平,促进了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

(3)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云计算的应用加强了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在以往的信息管理中,每个部门都设立了各自的信息资源管理库,各自分开管理,互不联系。而云计算的应用,使各部门的信息可以联系在一起。各部门可以查看到其他部门的信息,可以查看与本部门有联系的信息,加强信息之间的联系,同时可以借鉴其他部门的信息,学习其他部门资产管理的长处。在网站中可以通过信息汇总的方式查到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财务信息、行政信息和资源信息。做到资产管理与资源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实现资源配置,让资源可以配置到更合理的管理领域中,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各部门之间的财务联系,使财务联系促进资产的有效管理,并加强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使管理更加科学,让闲置的人员有工作可干,可以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益,让更多的人提高工作积极性,用最高的积极性投入到资产管理之中。让各部门加强信息的联系,带动资产管理水平,从而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带动整体管理水平,提高资源的有效运转。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存在的问题

(1)云计算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的结合中,出现了云计算安全隐患的问题。由于云系统存放入计算机系统中,一些黑客对系统采取破坏性的行为,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破坏,使数据和信息出现了错误,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国家也没有对此系统制定安全的管理制度,也使系统不能有效、安全的运行。加上技术刚投入到使用中,相关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很多人还没有掌握正常的应用方法,致使出现了安全隐患。一些信息的价值相对较高、带有一定的隐秘性,而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信息关乎国家的机密,所以更需要对信息进行安全保护。同时财务资源和资产管理资源也被传到网站上,使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出现漏洞。财务信息和资产管理信息被违法者利用,他们进行违法操作,使资产管理出现了漏洞。同时政府人员也缺乏对云信息的科学管理,使资产管理信息外流,造成管理的危害。

(2)信息化的基础相对薄弱。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的结合中出现了信息化基础薄弱的问题。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速度相对过慢,并且国家信息化发展与国外一些国家还有差距。政府把信息化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时间也过晚,这些发展的弊端导致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国家的科研投入不多,没有进行相关的科研扶持,资金也不到位并且没有进行相关的开发,技术扶持也过少,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这些原因集体导致了信息化发展缓慢。而中职教育和相关高校没有建立合理的信息化人员的培养机制,基础课程设立不科学,没有从根本上促进整体信息化水平。同时没有针对信息薄弱环节进行合理的规划,没有对不合理的发展进行整合,没有使基础的信息设施得到优化,设施也过于简单、过于老化,没有带动整体信息化的合理发展,使资产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

(3)相关专业的人才缺失。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的结合中发展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导致这问题的一个原因是相关专业的人才缺乏。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方面的人才较多,他们信息化水平不高,无法很好的应用信息化知识,导致出现了资产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知识无法和信息化知识联系在一起,不能很好运用两种知识,很多工作人员只精通财务知识,还有工作人员只精通信息化知识,无法把财务方面的信息存入信息化系统内,导致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无法很好的统筹运用,使技术无法更好地开展。而相关院校只注重专业知识不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没有加大计算机水平的培养,导致工作人员只精通本职的工作,不了解其他的业务,对信息化的了解更是少,导致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发展缓慢,导致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的建议对策

(1)制定相关的战略,提高信息化水平。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的过程中要防止云计算出现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信息队伍的科学化管理,保证信息不外流,加强信息的机密性。同时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管理,要对系统设立安全程序,防止黑客对信息进行窃取,要加强对网站的安全管理,使机密信息不泄漏,同时要加强法律的监管,用法律来维护信息的安全性。国家也应制定相关的信息管理制度,使云计算系统可以安全、健康的运行。要把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当成战略目标来实现,加强信息的精准性,通过信息与管理有效结合,使信息更准确,投入到安全的使用中,要促进财务知识与云计算的有效结合,要提高各部门人员的财务能力,让工作人员掌握账本和数据的相关技巧,通过资产管理达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目的。同时云计算的运用,让信息更加系统、更加规范化。而精准性与系统规范的结合也使信息化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通过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加强队伍科学化、加强信息安全性管理,促使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健全信息化基础建设,改变信息化的劣势。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中出现了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的现象。要加大科研投入,通过对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的结合,使技术更具科技含量。国家应加大科技扶持和资金扶持。通过对信息化技术的指导,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同时通过资金的扶持使技术得到更广泛地开发和应用。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使设施更新、更符合信息的发展。相关中职院校、和各高效要加强对学生信息化基础与云计算课程的培养,通过最基础课程的培养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课程设置要更加合理,管理要更加科学,以此改变学生的信息化基础底子薄弱的问题,使信息化基础建设整体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计算机专业的人员要学习财务方面的知识,会资产管理,能看懂相关财务数据,并且财务概念与资产概念要分清,使财务管理为资产管理服务,改变技能落后的问题,促进整体信息化与云计算的水平。

(3)加强人才的综合培养,使人才适应信息化发展。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结合中要加大对人才的综合培养,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懂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还懂信息化云计算方面的知识,防止出现无法把资产管理信息放到云计算中,或者在云计算中看不懂财务知识,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问题。同时相关高校要加强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资产管理的知识,使学生到行政事业单位时可以完成财务和资产管理的工作,要加大各学科的有效联系,让学生可以全方位的掌握各门类的知识,成为综合性人才。同时资产管理类学科的学生也要了解信息化与云计算方面的知识,做到把两种知识的优点结合在一起。让更多的管理人员懂账目、懂财务条例,用条例促进财务的科学管理,并使资产管理更具高效性,与计算机技术结合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效应用资产管理管理知识和云计算知识,使信息更系统、更易查阅。相信在人才的全面培养下,会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与云计算的发展更具发展性和科学性。

四、总结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6)

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素质较高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高效率完成管理工作。因此,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十分重视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具体来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思政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礼仪素质、个人能力等各个方面。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在人员知识结构、服务意识、学习意识、业务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高校解决。研究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不仅能够提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且对高校行政工作效率的提升直接的现实意义。

1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1思想政治素质

首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帮助行政管理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且,思想政治素质能够帮助行政管理人员用科学的世界观来看待世界,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来解决管理工作问题。另外,没有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的人无法承担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爱国精神,能够激发自身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具备民族自豪感,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

1.2职业道德素质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高效率完成工作。同时,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积极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为高校师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坚持正确的工作方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管理工作。并且,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应重视自身形象的树立,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正确处理金钱,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避免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侵蚀。另外,行政管理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高校师生,避免骄傲自大的错误思想。

1.3科学文化素质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具备完善的科学文化知识。具体来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行政管理知识、高校管理知识、政治知识、职业知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学习经济常识、人际交往知识、社会文化知识、民俗学知识、艺术知识、历史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行政管理人员才能够正确理解高校的各种现象,并采取正确的行政管理手段。

1.4个人能力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个人能力。首先,管理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行政工作管理、高校管理等能力对高校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应重视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以能力为核心提高自身的素养;其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组织管理能力。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高校的各项行政工作,协调高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而这些工作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最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够与高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开展人际交往,加强高校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1.5心理素质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比较复杂,管理人员很可能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甚至会遇到很多挫折和失败。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拥有足够的耐心,能够调整好自己的情绪,合理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和挫折。并且,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要用平等的态度对待高校师生,充分尊重和信任高校师生,对高校师生充满爱心,加强对高校师生的人文关怀,用自己真诚的态度获得高校师生的认可和信任。并且,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全面、深刻地了解高校师生的需求,根据高校师生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行政服务。

1.6礼仪素质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他人开展人际交往,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礼仪素质,向同事展示自身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并且,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礼仪周到,举止适当、语言合理,用宽广的胸怀接纳他人,处理好同事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面临的问题

2.1行政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完善

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完善,无法将自身所学的知识与管理工作相联系。并且,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但是,部分行行管理人员只具备基本的管理知识,对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不了解。并且,还有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比较落后,不了解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严重影响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另外,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缺乏职业素质的相关知识,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2行政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

很多行政管理人员将自己视为领导者,一味命令高校师生服从管理,缺乏服务意识,没有正确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对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服务功能。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仍采用传统集中管理的方式,强制高校师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和学习。另外,在处理高校师生错误行为的过程中,很多行政管理人员都采用批评处罚的方式,缺乏对高校师生的说服教育,忽视了高校师生的人格尊严,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导致很多高校师生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厌恶或抵抗心理。

2.3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学习意识

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学习意识,忽视了知识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首先,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忽视了对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能的学习,管理工作方式滞后,导致管理工作效率不高;其次,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学科的学习,只重视管理技能的提升。但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与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仅仅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已经无法满足行政管理工作的知识需求;最后,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对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学习,仍采用传统人工管理的方式,行政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发展缓慢。

3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的对策

3.1制定素质建设政策规定

政府应针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人才建设的相关政策,出台高校建设发展的相关制度规定,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另外,高校应加强重视行政管理人员建设工作,积极制定行政管理人员发展的相关规划,制定行政管理人员建设的具体规章制度,加大行政人员素质建设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的顺利开展。

3.2做好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高校应积极重视行政人员的培训,做好行政人员培训工作,加快行政人员的素质发展。为此,高校应积极建立科学的行政人员培训内容,将行政管理知识、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对管理知识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行政人员的知识结构。并且,高校应制定行政人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定期完成培训工作,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培训中学习先进的行政管理技能,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另外,高校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培训,引导行政人员进行职业规划,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充分挖掘行政管理人员的潜力。

3.3完善行政管理人员考评工作

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建设应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人员考评工作,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首先,高校应选择合理的绩效考评内容,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将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现状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其次,高校应积极采取合理的考评实施办法,采用相关部门考评、行政人员自评与互评的方式开展考评工作,增强绩效考评的客观性;最后,高校应积极采取激励措施,对考评结果优秀的行政人员进行资金奖励,激发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作者:高建宁 单位:西安邮电大学

参考文献

[1]董漫雪,熊春华.抓紧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保障高校持续发展[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01).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7)

根据对江西省抚州市和江西省万年县两地的知识产权调研获悉,尽管在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已经提出了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宏观及具体方向,但是在各地的具体实施情况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最基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仍待健全。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学术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不同定义总结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特点:

1.保护主体应当是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

2.执法依据必须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打击对象是侵害知识产权且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

4.保护手段必须是行政手段。

综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界定为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手段,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处理侵害知识产权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以便解决纠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经过长期的努力和完善,多年来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在科技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已经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功不可没。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已经初具规模。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后又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尤其是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完整体系。

2.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具有优势,高效便民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使得行政保护能更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追求高效,其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较司法机关更为强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

“河南农民贺基定状告新乡市政府”的行政案件作为全国首例市政府撤销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案件,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从而引发执法混乱的问题成为学术研究和实践执法的热点。[ 1]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件中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是符合处罚法的规定的。但当时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手段,只是在《专利执行办法》第33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专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利执法办法》则是部门规章。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位阶顺序,《专利执法办法》属部门规章,其位阶要低于《专利法》和《行政处罚法》,因此,新乡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特征也无错漏。这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不同的法律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

2.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设置不统一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设置不统一,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首先,下设在省科技厅或级别较低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会导致执法能力弱化;其次,将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定性为事业单位,不仅会影响其社会公信力,还会极大地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最后,上级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下级却没有,会使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贯彻。

3.行政执法手段严重弱化

实践中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没有专项经费拨付,也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设备,这就导致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效果很有限。另外,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形成合力也是行政执法手段弱化的因素之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很多行政保护主体,包括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和海关等机关,其中有的是中央垂直领导,有的是省以下垂直领导,还有的是地方政府领导。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时候各个机关不能通力合作,有时甚至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不仅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设想

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国外很少有现成的经验供我们参考,但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加快到来又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带来了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综合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职能统一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由一个更高级别的机构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全国人大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行政处理权力,加大对违法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可以适当增加对侵权人实施人身罚和行为罚。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后,执法力度不均以及执法冲突等现象将会得到极大改善。另外,可以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听证制度,通过这种更加公开的立法程序,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更能体现立法的公正性,也能使所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实践的要求。

(二)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行政组织体系

在国务院机构中成立知识产权部或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作为统一管理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权威机构。中央机构中,将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三方对专利、商标和j9九游会的版权(著作权)的管理进行系统整合,进而逐渐将地理标记、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组织机构上加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在省、市、县地方政府下设知识产权局为其组成部门,专门负责各知识产权事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便可有效改善当下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状,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努力构建并实施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完善维权援助机制,对确有困难的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畅通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8)

我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化手段,而忽视或不太重视非权力化手段。行政执法的权力化方式是指在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中主要以权力行政为核心,以强制性为实施手段,以权力与服从、制约与对抗为基本特征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多采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查等强制性手段:而非权力化方式则具体表现为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多运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居间判断方式,或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充分运用非权力化的程序规则,如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逐步由以权力化方式为主向非权力化方向转换。

1 权力化倾向: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呈现出以行政处罚为特征的权力化倾向。

1.1 从法律规定上看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多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八种情形,侵权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理:一是责令停止侵权;二是没收其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三是罚款,既强制侵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四是销毁侵权复制品;五是强制性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1.2 从执法实践上看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行政执法的力度逐步加强,权力化色彩不断强化。

除了法律设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外,还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实施机构。在中央一级,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工作。不久又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也就是全国整规办)。2004年5月,又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参加的部门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国家食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承担。在地方一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挥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日常工作和专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1]。此外,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还有一些临时执法小组,执法小组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上享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责令停止侵权、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侵权物品和侵权工具,并且在一些特别地区设立临时小组。可以对某些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迅速采取行动。

在具体的执法行动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种行动小组经常开展许多风暴式的反侵权执法行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仅以2005年的情况为例:

2005年,在专利权方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62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2808件:全年共出动了28522人次,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1534次。在商标权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9412件,销毁侵权物品7346.75吨,罚款3.42亿元。在j9九游会的版权方面,国家j9九游会的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打击盗版光盘春季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及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共收缴各类盗版品1.07亿件[2]。此外,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公安机关等也不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2005年,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49万多人次,收缴盗版音像制品1.36亿余张,集中销毁各类违法音像制品6621万多张(盘);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3.6万余起,抓获涉案人员4.3万余名,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7条[3]。

2 转换的必要性:权力化行政执法的弊端分析

2.1 对私权的过多行政权力化干涉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个重要内容。服务政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要从无所不管、无所不包转向有选择、有重点的管理。就目前而言,一是要卸载政府的某些职能,交由社会组织;二是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政府干预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管制通常是对经济事件或市场失灵感应的特殊回应”[4]。因此,除了警察、税务等有限事项外,政府应该放手交给民众,让民众自由选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所谓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5]。私权的本质属性要求政府理应尽量少的介入。而目前权力化的行政执法使行政权过多地介入了私权领域,使行政机关拥有对侵权人罚款、吊销执照等较大的处罚权,极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高度的集权和行政权力的膨胀使得私权利相对萎缩,阻碍了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为此,我国今后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案件与侵权案件不是要

加强行政权的干涉力度,而是逐步减少行政权的干预(应加强司法的保护力度)。

2.2 权力化行政执法不力于全面履行入世承诺

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必须要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全面履行人世承诺,在此期间,行政行为方式的非权力化转换是必不可少要求。

行政执法行为模式的转换。有两种行政行为模式:一是扁平结构模式,其行政行为模式是简单的“命令一服从”关系,行政法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话和互动,相对方的能动性被不恰当地忽略。二是立体结构模式,即所有的行政法主体都被假定为是有限理性的、能动的,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wto规则倡导的是具有立体性结构的行政行为模式,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互动。而对知识产权权力化行政执法手段是一种典型的扁平模式,不利于我国应对wto的需要和全面履行人世时所作出的承诺。

行政执法行为性质的变化。根据性质,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由压制型和回应型。在压制型行政行为方式的场合,行政权处于绝对的单向支配地位,行政主体倾向于无节制地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相对方的特殊利益或者否认这些利益的正统性,对相对方的意志和要求漠不关心[6]。回应型行政行为是以非强制、人性化为主要方式,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基本特点,突出以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wto对行政行为方式倡导从压制型向回应型的转变,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如果仍固守权力化方式,显然与世贸规则的要求相冲突。

2.3 对知识产权过多的权力化行政保护手段不符合国际潮流

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7]。一般由法院来适用。他们的行政执法仅限于海关的边境措施,其他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仅限于调解、仲裁,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侵权、查封等行政处罚的情况。就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而言,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主要是指司法救济,并非是要求各成员设置庞大的专门行政机构来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trips强调民事程序的倾向是一目了然的。这对于几乎全靠行政程序制度的我国,是值得做出对照的”[8]。可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有关机关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过多介入,显然不符合国际惯例。

2.4 权力化行政执法不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成本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支出,包括执法组织的设立、人员的配备、人员工资、建立网站、协调与其他机构关系以及各种财务成本等。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由于权力化行政是单方行政,所有的行政执法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成本过高,“而且还会因为相对方的有形、无形抵制而降低功效”[9]。因而,权力化行政执法往往是不经济的、低效率的。有鉴于此,在保证行政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要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以降低执法中的成本。

3 转换模式:非权力化行政执法制度的构建

3.1 广泛运用居中判断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

3.1.1 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调解的开始、进行、到最后达成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完全处于自治状态,行政机关不能强迫。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虽然也有关于行政调解方面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且在执法实践中运用较少,使该项内容没能落到实处。为此,应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使行政机关既能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又不至于对私权的过度干预。

3.1.2 行政仲裁。知识产权中的行政仲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虽然随着《仲裁法》的颁行,大部分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改革和转轨,把本不应当归于行政仲裁的事项从行政仲裁范围中分离出去使之还原归位,但这并不等于把一切纠纷和争议都排除在行政仲裁之外,而且行政仲裁在解决纠纷中有其独到之处,仍可作为行政权适当介入某些私权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尤其在新技术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大,专业性、技术性也越来越强。而行政机关是该领域的专家。最擅长处理本领域的争议,交由行政机关来仲裁,可以发挥其专长,能及时、迅速地处理争议,弥补了法院的不足。目前,要在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中设立专门的行政仲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行政仲裁工作,并完善行政仲裁程序。

3.2 充分运用“软权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流意识,营造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软权力”一词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在探讨国际关系时提出的一种思想,与采取强制性手段的权力相比较,软权力则是指通过吸引力而非强制手段,让他人自愿追求你所要的东西之能力。[10]将“软权力”这一概念借用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中。就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多种手段,如宣传教育、社会舆论、行政信息服务、行政奖励等,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良好氛围和舆论,弘扬保护知识产权正气,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以此来达到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3.2.1 运用行政指导。即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主动采取诱导、劝告、说服、建议等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非强制性措施,获得相对人的同意、协助、响应,引导相对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或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践表明,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实施此类行政指导措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社会成本,体现了现代行政的民主性、灵活性和高效性。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在实践中积极和准确的采取行政指导措施。

3.2.2 完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模范守法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它是国家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对知识产权自觉保护的氛围。

3.2.3 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宣传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使企业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竞争理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广知识产权公众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

案例;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大中小学校教学计划。

3.3 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中,强化非权力化制度,如听证制度、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这些非权力化制度虽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往往形同虚设,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以处罚代替教育,不管违法行为轻微还是严重,往往“一罚了之”,而且多数情况下,罚款之后违法状态依然没有中止。

3.3.1 听证制度。是指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的陈述,由各方提供证据以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设立听证制度不仅有助于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可以体现对相对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重视。目前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听证程序并真正能够把听证笔录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

3.3.2 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制度。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律对听证范围的规定仅限于少数案件,对大部分案件则不能进入听证程序。但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3.3 告知制度。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充分告知相对人的制度。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告知决定,如告知处罚轻重或不予处罚等。二是告知权利,如告知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查阅材料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三是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等。

3.3.4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通过加强上述制度的运用,使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更彰显“人性化”,这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教育。而且有助于行政机关的形象塑造。人是社会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每个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动辄“一罚了之”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尊崇的法则。

参考文献

[1]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知识产权保护干部读本[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5.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ep].中国经济网:2006―04―20.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ep],中国图书出版网:2006―04―26.

[4][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崔卓兰,蔡立东.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j].法学研究,2002(4).

[7] 王春业.从加强到逐步弱化――对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几点思考[j].中国j9九游会的版权,2006(4).

[8]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9)

知识管理要求企业实现知识的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能够对外部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而对知识进行创新,以便对快速变化的环境提出应变策略,是政府在未来的竞争中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社会管理核心主体的政府,拥有丰富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借鉴企业知识管理的成功经验,实施政府知识管理无疑是优化政府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在政府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因素会影响到知识管理的成功实施。因此,只有在明确关键因素的基础之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政府知识管理的实施才能达到最终的理想效果。

一、知识管理概念的界定

关于知识管理的涵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个共同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卡尔·费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就是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①知识管理专家yogesh malhotra(1998)认为,知识管理是在日益加剧的不连续的环境变化情况下服务于组织适应、生存和能力等关键问题的活动。其实质在于信息技术处理数据与信息的能力,以及人们创造和创新的能力有机配合的组织过程。②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将知识管理定义为:“知识管理是使恰当的知识在恰当的时间通过恰当的场合和载体传递给恰当的人,以实现最佳的组织决策,从而运用整体的智慧来提高整体应变和创新能力。”③郭毅辉、张立厚(2002)认为:“知识管理是运用现代管理的原理与方法,采用技术、经济、人文等手段,对知识作用于知识而创造需要的新知识的过程进行科学的计划、指挥、组织、协调和控制,从而有效地保证组织目标顺利实现。”④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都是以知识和充分发挥知识的作用为核心来探讨知识管理的概念。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知识管理进行了界定。知识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的原理与方法,以人为中心,以知识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知识共享为目的,为增强组织绩效而创造、获取、使用和管理各种知识的动态管理过程。知识管理能够有效整合组织整体资源,提高组织整体的创新能力,从而促进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基本模式

政府知识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知识价值链进行管理,使政府的知识在传递过程中不断增值。知识价值链通常包括知识的储存、知识的传播、知识的获取、知识的整合以及知识的创造等环节,知识在这个知识链上形成一条知识流。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主要内容也是紧紧围绕这条知识链展开的,它构成了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一个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

图-1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基本模式

成功的政府知识管理在于对知识价值链中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优化各个环节之间的关联,加速知识的流动和应用,使知识成为政府组织创新不懈的源泉。

三、影响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要素

企业在特定行业或特定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和骄人业绩所必须集中精力搞好的一些因素被称为成功关键因素。这里,笔者引用这一概念,根据政府知识价值链的关系对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因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影响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成功关键因素主要有:网络型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有效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和知识创新型组织文化。

(一)网络型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

知识管理需要良好的组织基础,政府需要组织成员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丰富和管理不断发展的知识。因此,政府组织应该借鉴企业经验,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或知识主管,保证知识在政府组织内部能够横向、纵向地自由流动,实现知识的积累、共享、创新与应用。同时,知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转移,这些途径可以相互促进从而成为网络型的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成功的知识管理都强调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知识转移,每一种途径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了知识的价值并促进了知识的使用。随着互联网和全球电讯系统的发展,交流的途径大大增加了。政府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多种知识转移的途径,如在门户网站上开辟bbs、建立“实践社区”等,从而在实现知识转移的前提下,降低交流成本。

(二)有效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

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往往是一种不自然的行为。因此,要实现知识的共享与创新,就需要有适合知识经济时代的激励机制。在传统的政府组织管理模式中,过多地依靠了管理、监控、指示、命令等刻板的管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组织成员个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知识经济时代,政府成员的知识更丰富,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以及处理、应用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更强,因此,在激励他们自觉参与管理和创新时应以人为本,顺应人性,尊重人格,激励其主动创新,而不应使其处于规章制度约束之下进行工作,导致他们创新激情的消失。为了实现知识的共享、创新与应用,政府必须借鉴企业知识管理激励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管理激励系统,使政府组织成员乐于创新知识、共享知识和应用知识。

(三)知识创新型的组织文化

当代美国公共管理学、组织理论的著名学者j.q.威尔逊认为:“组织文化是由协调运转机制所具有的使其对相同的刺激因素做出与众不同之反应的那些已经形成的且持久不变的特性构成的。”⑤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组织”(包括企业、政府)都要适应如下要求:第一,以知识为资产,通过跨领域学习和知识交流合作创新;第二,建立共享的知识和不断学习的文化;第三,从向协调工作转变的新概念“领导”理念;第四,宽松的环境和团队精神相结合,等级制和网络组织相结合的柔性机制;第五,需要智慧集成,跨学科合作研究的环境和打破界限或界限模糊的生产和研究系统。⑥因此,在政府内鼓励知识共享,营造知识创新型的组织文化是政府知识管理的关键之一。通过政府内知识链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联系,逐渐形成知识管理的网络。

四、我国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路径

在明确了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电子政府、创建学习型政府和打造高效政府最终实现建设和谐型政府的目标。

(一)遵循“人本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方面需要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人的保障。知识管理的基本思想是“以人为本”,即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注重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知识管理的视角下,我国政府组织的变革与创新必须遵循人本管理原则。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的提高,将直接带来政府服务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大胆授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知识型公务员拥有知识资本,在政府组织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比较强。因此,政府管理的重心要下移,行政领导人员要敢于、善于对下属进行授权,给知识型公务员比较大的自,从而通过改善人的因素来提高政府整体的工作效能。其次,要民主互动,改善政府工作氛围。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增加公务员对政府组织的关注,增强其主人翁感和个人成就感。再次,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保持政府活力。人本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完善人。人才是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高度重视和培育大量的创新型知识人才,政府组织才能有效地推行知识管理,创新政府管理。

(二)强化知识管理效能,完善电子政府

知识管理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促使政府工作建立在知识化、科学化、网络化、技术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基础上,从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成长为知识型政府提供了有效渠道。具体来说,可以从五个途径加快建设电子化政府。第一,加快通信网络建设,将政府网络和其他网络连结在一起,使整个社会分享彼此的信息。第二,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数据库体系。电子政务要求政府将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交换和共享,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这就要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数据库体系。第三,发展公用电子资料库。电子化政府的重要目标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资源能够而且必须向社会公开,从而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政府要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加快建立经济、贸易、文化等政府部门主导的电子公共资料库,在最大范围内提供可利用的信息资源,扩大信息资料的交换与流通途径。第四,完善电子化政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电子化政府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这主要包括涉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和涉及政府信息化的其他法律。第五,加强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安全管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信息化正在由以专属主机和封闭网路为载体的开放式分散处理机制,逐步走向由国际互联网为载体的多媒体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机制。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⑦

(三)依照“学习型组织”,创建学习型政府

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篇(10)

知识管理要求企业实现知识的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能够对外部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而对知识进行创新,以便对快速变化的环境提出应变策略,是政府在未来的竞争中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社会管理核心主体的政府,拥有丰富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借鉴企业知识管理的成功经验,实施政府知识管理无疑是优化政府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在政府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因素会影响到知识管理的成功实施。因此,只有在明确关键因素的基础之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政府知识管理的实施才能达到最终的理想效果。 

 

一、知识管理概念的界定

 

关于知识管理的涵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个共同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卡尔·费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就是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①知识管理专家yogesh malhotra(1998)认为,知识管理是在日益加剧的不连续的环境变化情况下服务于组织适应、生存和能力等关键问题的活动。其实质在于信息技术处理数据与信息的能力,以及人们创造和创新的能力有机配合的组织过程。②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将知识管理定义为:“知识管理是使恰当的知识在恰当的时间通过恰当的场合和载体传递给恰当的人,以实现最佳的组织决策,从而运用整体的智慧来提高整体应变和创新能力。”③郭毅辉、张立厚(2002)认为:“知识管理是运用现代管理的原理与方法,采用技术、经济、人文等手段,对知识作用于知识而创造需要的新知识的过程进行科学的计划、指挥、组织、协调和控制,从而有效地保证组织目标顺利实现。”④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都是以知识和充分发挥知识的作用为核心来探讨知识管理的概念。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知识管理进行了界定。知识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的原理与方法,以人为中心,以知识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知识共享为目的,为增强组织绩效而创造、获取、使用和管理各种知识的动态管理过程。知识管理能够有效整合组织整体资源,提高组织整体的创新能力,从而促进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基本模式 

 

政府知识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知识价值链进行管理,使政府的知识在传递过程中不断增值。知识价值链通常包括知识的储存、知识的传播、知识的获取、知识的整合以及知识的创造等环节,知识在这个知识链上形成一条知识流。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主要内容也是紧紧围绕这条知识链展开的,它构成了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一个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 

图-1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基本模式 

成功的政府知识管理在于对知识价值链中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优化各个环节之间的关联,加速知识的流动和应用,使知识成为政府组织创新不懈的源泉。 

 

三、影响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要素 

 

企业在特定行业或特定时期内获得竞争优势和骄人业绩所必须集中精力搞好的一些因素被称为成功关键因素。这里,笔者引用这一概念,根据政府知识价值链的关系对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因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影响政府知识管理实施的成功关键因素主要有:网络型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有效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和知识创新型组织文化。 

(一)网络型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 

知识管理需要良好的组织基础,政府需要组织成员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丰富和管理不断发展的知识。因此,政府组织应该借鉴企业经验,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或知识主管,保证知识在政府组织内部能够横向、纵向地自由流动,实现知识的积累、共享、创新与应用。同时,知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转移,这些途径可以相互促进从而成为网络型的多通路知识转移途径。成功的知识管理都强调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知识转移,每一种途径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了知识的价值并促进了知识的使用。随着互联网和全球电讯系统的发展,交流的途径大大增加了。政府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多种知识转移的途径,如在门户网站上开辟bbs、建立“实践社区”等,从而在实现知识转移的前提下,降低交流成本。 

(二)有效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 

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往往是一种不自然的行为。因此,要实现知识的共享与创新,就需要有适合知识经济时代的激励机制。在传统的政府组织管理模式中,过多地依靠了管理、监控、指示、命令等刻板的管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组织成员个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知识经济时代,政府成员的知识更丰富,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以及处理、应用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更强,因此,在激励他们自觉参与管理和创新时应以人为本,顺应人性,尊重人格,激励其主动创新,而不应使其处于规章制度约束之下进行工作,导致他们创新激情的消失。为了实现知识的共享、创新与应用,政府必须借鉴企业知识管理激励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管理激励系统,使政府组织成员乐于创新知识、共享知识和应用知识。 

(三)知识创新型的组织文化 

当代美国公共管理学、组织理论的著名学者j.q.威尔逊认为:“组织文化是由协调运转机制所具有的使其对相同的刺激因素做出与众不同之反应的那些已经形成的且持久不变的特性构成的。”⑤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组织”(包括企业、政府)都要适应如下要求:第一,以知识为资产,通过跨领域学习和知识交流合作创新;第二,建立共享的知识和不断学习的文化;第三,从官僚主义向协调工作转变的新概念“领导”理念;第四,宽松的环境和团队精神相结合,等级制和网络组织相结合的柔性机制;第五,需要智慧集成,跨学科合作研究的环境和打破界限或界限模糊的生产和研究系统。⑥因此,在政府内鼓励知识共享,营造知识创新型的组织文化是政府知识管理的关键之一。通过政府内知识链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联系,逐渐形成知识管理的网络。 

 

四、我国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路径 

 

在明确了政府实施知识管理的成功关键因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电子政府、创建学习型政府和打造高效政府最终实现建设和谐型政府的目标。 

(一)遵循“人本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方面需要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人的保障。知识管理的基本思想是“以人为本”,即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注重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知识管理的视角下,我国政府组织的变革与创新必须遵循人本管理原则。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的提高,将直接带来政府服务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大胆授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知识型公务员拥有知识资本,在政府组织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比较强。因此,政府管理的重心要下移,行政领导人员要敢于、善于对下属进行授权,给知识型公务员比较大的自主权,从而通过改善人的因素来提高政府整体的工作效能。其次,要民主互动,改善政府工作氛围。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增加公务员对政府组织的关注,增强其主人翁感和个人成就感。再次,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保持政府活力。人本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完善人。人才是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高度重视和培育大量的创新型知识人才,政府组织才能有效地推行知识管理,创新政府管理。 

(二)强化知识管理效能,完善电子政府 

知识管理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促使政府工作建立在知识化、科学化、网络化、技术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基础上,从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成长为知识型政府提供了有效渠道。具体来说,可以从五个途径加快建设电子化政府。第一,加快通信网络建设,将政府网络和其他网络连结在一起,使整个社会分享彼此的信息。第二,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数据库体系。电子政务要求政府将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交换和共享,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这就要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数据库体系。第三,发展公用电子资料库。电子化政府的重要目标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资源能够而且必须向社会公开,从而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政府要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加快建立经济、贸易、文化等政府部门主导的电子公共资料库,在最大范围内提供可利用的信息资源,扩大信息资料的交换与流通途径。第四,完善电子化政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电子化政府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这主要包括涉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和涉及政府信息化的其他法律。第五,加强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安全管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信息化正在由以专属主机和封闭网路为载体的开放式分散处理机制,逐步走向由国际互联网为载体的多媒体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机制。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⑦ 

(三)依照“学习型组织”,创建学习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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