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汇总十篇-9游会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31 16:30:16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1)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不足的原因,也有金融制度和政策限制的因素。

首先,部分民营企业信誉、形象欠佳,使银行对民营企业态度冷淡。我国早期的民营企业是在传统体制的边缘和缝隙中成长起来的, 经营者多为工人、农民、小商贩或供销人员, 很多是政策催生, 他们缺乏现代企业经营者的理念, 执行的是家族垄断的产权制度、隐私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任人惟亲的人事制度和家长式的治理制度, 企业形象先天不足。从财务来看, 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不全、数据失真、信息失实的问题;从抵押来看, 明显薄弱;从经营手段审视,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为急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而不择手段, 从而失去诚信, 败坏了民企整体信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璞先生提供了一个数据, 60%以上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是3b或者3b以下的等级,银行难免对其谨小慎微, 贷款自然举步维艰。

其次,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民营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问题,入市门槛较高。2005年10月通过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发行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一般民营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不能进入现行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最终仍然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因此,完善资本市场,引导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为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 equity),是指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对非上市实业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也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投资期限通常为3~7 年,所以说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之一。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2)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40-02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以其独有的活力和灵活的经营机制迅速发展并壮大,在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后,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但是,我国经济仍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由于金融资本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面临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不畅,发展资金匮乏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国有资本的匮乏使银行资金大多流向国有企业,导致正规金融领域内的资金供给不能弥补经济建设中资金的供需缺口;另一方面,在民间,由于居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加之我国实行的是低利率政策,使居民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本,随着私营企业对投资的需求的加大,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贷款渠道的不畅,这些大量闲置资本逐渐成为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些民间借贷资本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而广大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所带来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又反过来促使民间资本的大量出现,形成了现有的民间借贷市场体系,民间借贷作为“草根金融”正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二、私营企业“经济人”解说及其融资倾向分析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说,市场上的经济人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运用理性做出判断,尽可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私营企业作为市场上有着明确投资主体的经济单位,其投资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必然是一致的,即追求企业目标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在追求目标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仅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还包括了企业在融资环节中的成本原则。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他们所选择的融资渠道必然是按照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成本最低为原则。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主要存在两种:非正式金融活动和正式金融活动。非正式金融活动主要是指官方或法律框架内未被登记,未被管制和未被记录的金融活动,投资主体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募集所需资金;正式融资活动是指官方或法律框架内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金融活动,投资主体的融资渠道主要通过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1]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非正式融资渠道的主要形式为民间借贷。私营企业非正式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主要是民间借贷利率。正式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不但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还包括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而产生的隐性成本。私营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必然从二者中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融资渠道,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私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及其主导下的民间利率的典型特征

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上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一直存在着私营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融资困难的问题。一是体制性的障碍。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中,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这些服务于国有企业为主的商业银行在政策上必然以国企为优先放贷对象,而对于私营企业的贷款则由于现实的金融交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等,使银行不敢轻易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从而在主观上限制了对私营企业的信贷供给。二是政府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央行出于对国有企业的扶持虽然把贷款利率定在较低水平,但随着近年来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对基建工程投入的加大,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私营企业很难从银行得到低息贷款。三是由于私营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以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和抵押物评估的手续多、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使得私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从而造成私营企业融资困难的规则性壁垒。[2]

相比商业银行的可望而不可及,简便、快捷的民间非借贷成为了广大私营企业融资目标的首选。目前现存民间金融形式种类繁多,且地域性明显,一般为民间经济发达的江浙、福建、广东地区和传统民间金融业发达的山西等地区与正规金融形式既有补充又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整体而言,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的认可度与经济发展的兼容性,可以将民间金融形式分为三类:白色部分、灰色部分和黑色部分。白色部分主要是以友情借款和行业信用为主;灰色部分主要以农村合作基金和假集体企业、挂户企业等为主;黑色部分以背银、高利贷以及私人钱庄为主。目前我国私营企业民间融资渠道主要以灰白两部分为主。民间借贷的利率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多以中等利率为主,与银行利率相比,普遍高于银行利率。同时民间利率水平会随着资金供求状况上下波动,通胀年代,他们会水涨船高,紧缩时期也会有所回落,同时也带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因此,民间利率水平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民间利率水平也会受到官方利率的影响,使二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性。[3]虽然民间借贷市场不受官方利率管制,实际利率水平是按照民间金融资本的供需状况所决定的。作为弥补低利率政策造成的资金缺口,民间资本的借贷利率水平必然是按照风险加成定价法定价,成为一种内生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在官方借贷市场上,由于以利率上限为手段的利率管制政策形成的官方利率必将导致信贷配给,这种信贷配给使许多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到体制外去寻找未被满足的资金需求。私营企业无论是以何种途径――正式渠道或非正式渠道获得信贷资金来源,其融资倾向必然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融资成本最小化为原则。而同样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必然会考虑私营企业个别状况,根据官方利率水平、信贷需求状况以及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寻租成本的高低来决定其信贷利率水平,最终促成了民间信贷利率水平的均衡,即民间信贷利率等于官方利率加寻租成本。

四、私营企业的融资前景与民间借贷的走势预测

从我国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技术上还是规模上都有迅速的提高。一方面,其信用度和预期还贷能力会随着自身规模的扩大而提高,因而,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的渠道会更加通畅;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也同时随着自身规模的扩大而增大,此时,民间借贷已很难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导致企业融资对象转向资金充足的商业银行。

从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上看,在体制内,国家对利率管制日渐松动。从2004年10月28日开始,央行连续五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而提高了信贷资金的使用成本,从宏观上抑制了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对资金的过度需求的同时也相对缓和了私营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使私营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提高;在体制外,随着非正式金融制度的变迁,以国家对非正式金融机构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信用成本的比较优势和灵活便捷的借贷手续,会成为中小私营企业或个人融资的天然对象。

综合以上来看,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的完善而更加趋于市场化,同时民间借贷机构的放贷利率也因此会随官方市场利率作出同方向的波动,由于未来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不断加强,民间借贷利率差距过大的问题会得到规整,最终使民间与官方借贷利率差距缩小至一个范围,并且其方便灵活的特性略高于后者。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3)

[中图分类号]f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1 — 0086 — 04

一、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一)外出农民工劳动就业状况

1.农民工大多未接受过正式技能培训,缺少专业技能

接受技能培训来看,多数农民工未接受过政府和企业组织的正规技能培训,“没参加过任何培训”和“当过学徒工”的占被调查者的85.6%。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同样表明,多数农民工并未参加过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从1999年起,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并实施两期“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统计表明,截至2010年,全省累计培训农村劳动力近300万人次,占2011年湖北农村外出劳动力总量的比重不足1/3。

2.农民工主要流向中部和东部地区,极少选择其他地区

农民工流入地来看,主要是跨省就业,占52.7%;就业地区选择,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占52.3%,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占44.7%,很少进入东北和西部地区务工。

3.农民工就业单位基本稳定,较少进行更换

多数农民工在目前企业已就业1-5年,占被调查样本的71.3%;就业单位基本稳定,较少进行更换,近3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的占调查样本的57.0%,更换过1个单位的占23.6%。可见农民工就业单位选择趋于求稳,更换工作单位频率低。

4.农民工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较少从事其他行业

从业部门来看,农民工目前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27.4%,其次是建筑业,占19.8%,服务业占15.2%,其他行业13.1%,住宿餐饮业占12.7%,批发零售业占7.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4.6%。作为“全球制造中心”,我国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制造业结构,提供了可观的就业机会。

5.农民工与配偶共同外出打工普遍,子女随迁比例低

农民工往往与配偶一同进城打工,占被调查者的50.7%,其中在同一单位打工的占9.7%。新生代农民工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更为重视家庭生活,相对于父辈,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比重较高。子女随迁情况来看,仅有少数子女跟随父母进城,占被调查者的23.6%,留在老家的占43.9%。

6.农民工与受雇企业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为主,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

农民工与受雇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上,口头合同为主,占51.5%,很不规范;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突出,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1.2%,以用工单位出具格式合同形式建立用工关系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2.9%。

7.企业倾向于劳动关系管制,缺少人本化管理

企业内部维持劳动关系方式上,主要通过负责招工和监工的组织和人员来实现,占被调查者的62.4%,以透明公开的制度进行人本化管理的相对较少,占被调查者的比重不足21%。

(二)外出农民工收入分配状况

1.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基本工资为主要收入

月工资收入总量上,以2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5.6%。工资结构上,基本工资水平以1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8.3%,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其他形式的劳动收入很少,500元及以下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0.3%。可见,基本工资是月工资收入的绝对主体部分。中国制造的红利更多地在倾斜的劳资关系中为资本所挤占,在失衡的全球分工中为海外所汲取,在肆意的腐败蔓延中为权贵所掠夺〔1〕。

2.工资基本上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主要随个人劳动贡献增长

农民工工资发放上,基本上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占调查样本的60.8%,存在拖欠问题,及时但不足额发放、足额但不及时发放的情况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14.8%和16.0%。尽管2003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力度,但未根本解决。工资变动方面,主要随劳动者个人劳动贡献增长而增长,占被调查样本的52.3% ,随企业效益增长而有所增长次之,占被调查样本的25.3%。

3.农民工年打工时间超过半年,打工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从实际打工时间来看,2011年农民工打工时间长度主要为7-12个月,占被调查者的94.5%,其中打工7-9个月、10-12个月的分别占被调查者的47.7%和46.8%。表明农民工年打工时间超过半年,打工生活成了其生活主旋律。家庭工资收入上,2011年工资收入水平集中在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43.5%,其次为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19.8%。家庭总收入上,2011年家庭总收入集中在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5.4%,其次为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1.9%。由此推算,年打工收入约占家庭年总收入的50%-67%,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三)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条件

1.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普遍,劳动强度大

农民工劳动时间普遍较长,日工作时间9-10小时为主,占被调查者的54.4% ,日工作8小时及以内的仅占30.8%。每月加班天数1-5天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4.3%,不加班的情况仅占被调查者的18.1%。劳动强度方面,认为“劳动强度大,工作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58.2%,“劳动强度很大,工作很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14.8%。

2.有业余文化活动时间,缺文体活动场所

调查发现,多数农民工有业余文化生活时间,占被调查样本的54.0%,缺乏企业面向农民工的文体活动设施和场所,占被调查者的78.1%。表明私营企业对农民工文化精神生活重视不够,缺少投入。

3.劳动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劳动安全方面,工作场所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认为“安全设施一般,存在一定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被调查样本的55.3%,“安全设施缺乏,存在比较严重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17.3%。

4.多数企业提供食宿条件,农民工基本满意

食宿条件提供上,多数企业能够提供,占被调查样本的70.5%。农民工对企业提供的食宿条件基本满意,认为“条件一般,还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9.7%,“条件比较好,比较满意”的占14.8%。

(四)外出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

1.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已买保险以“三险”为主

调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占被调查样本的69.6%。已购买的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三险”为主,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21.1%、19.4%和13.1%。

2.多数农民工愿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个人缴纳部分偏高

在参保意愿上,多数农民工愿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占被调查者的65.4%。个人缴纳部分偏高,认为“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高,但还能接受”的占被调查者的54.0%,“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太高了,难以接受”的占32.5%。

3.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缴费部分高及个人流动性大

农民工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原因方面,认为“个人缴纳部分高,难以接受”的占被调查样本的16.0% ,“自己流动性大,在一个地方打工时间不固定”的占13.5%。

(五)权益维护

1.企业缺少工会组织,农民工入会比例低

工会组建率低,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占被调查者的86.9%。农民工入会比例低,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5.1%,86.9%的被调查者并未回答是否加入了工会组织。

2.企业工会组建缺乏民主,工会组织流于形式

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上,“员工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由普通员工担任”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4%,“企业直接任命产生,由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担任”的占8.9%,86.9% 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工会职能履行方面,认为“工会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仅占被调查样本的3.4%,“不能代表农民工利益,没什么用处”的占7.6%,同样有86.9% 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

3.劳动纠纷不多,农民工维权行为相对理性

劳资矛盾方面,农民工认为劳动纠纷不多,占被调查者的88.2%。一旦发生矛盾,解决办法上,主要选择与企业直接协和通过第三方调解,分别占被调查者的79.3%和30.4%,也会考虑仲裁和诉讼途径。维权方式选择上,农民工不赞同通过跳楼等极端方式维权,占被调查者的97.1%,也不赞同罢工,占被调查者的60.7%。

4.劳动纠纷多数情况下得到了解决,仍有努力空间

从劳动纠纷解决状况来看,认为“多数情况下得到了解决的”,占被调查样本的79.8%,但有16.0%的调查样本认为“多数情况下没有解决”。可见劳动纠纷解决的结果并非十分理想,与农民工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化解劳动纠纷仍有相当大的努力空间。

二、湖北外出农民工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与期望

(一)多数农民工认为与企业在利益关系上既冲突又一致

在农民工与企业利益关系的看法上,多数农民工认为“既冲突又一致”,占被调查者的40.5%,认为是“冲突的”占27.0%,是“一致的”占19.8%。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双方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经济利益关系〔2〕,劳动关系运作的两种最基本形式是冲突与合作,基本方向是合作〔3〕。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往往追求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工作环境等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私营企业则努力压低农民工工资、逃避企业责任等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性。但劳动价值论表明,只有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才能创造经济财富,进而实现资本和劳动各自利益,故存在利益上一致性。

(二)农民工认为与受雇企业的劳动关系整体上是和谐的

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评价上,农民工认为他们与受雇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占被调查者的68.7%,其中6.3%认为很和谐。其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执行日益完善。劳动关系矛盾少,且一旦发生矛盾,农民工借助于个人和社会力量理性维权,多数情况下矛盾得以化解,对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和谐的看法。

(三)农民工对与受雇企业的劳动关系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劳动关系不满意方面,农民工十分在意收入水平、工作安全、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和食宿条件,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7.8%、46.0%、43.5%、43.0%和42.2%。可见农民工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他们不仅追求更高的劳动收入,并且追求更好的工作条件,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特征。劳动关系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经济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又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即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劳动者还要从工作中获得人所拥有的体面、尊严和满足,因而劳动关系同时又是社会关系〔4〕。

(四)农民工期望通过法制化的途径维权

期望的维权途径上,农民工崇尚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途径维权,分别占被调查者的69.2%和57.4%。转型时期,我国形成了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劳动关系领域,政府部门承担劳动关系管理职能。农民工期望通过行政调解、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法制化的正式途径维权。

(五)农民工对政府履行劳动关系协调职能充满期待

劳动关系改善上,农民工希望政府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食宿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民工技能培训、权益维护工作等各项工作,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8.2%、48.9%、40.9%、38.4% 、49.4%和43.9%。农民工作为现代公民,他们享有以劳动契约权为基础的包括相应的政治权和社会权在内的公民权益〔5〕,具有明确的公民权利诉求,对政府履行劳动关系协调职能充满期待,希望政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三、影响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

(一)工资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月工资总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工资收入实质上属于劳动要素收入。工资收入不仅要满足农民工个人消费需求,并且需要实现部分收入寄回带回农村,承担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社会责任。新生代农民工持有更高的发展追求,他们希望成为城镇市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寄回带回的金额为5564元,占外出从业总收入的37.2%。本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重超过了40%,工资收入水平直接影响他们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评价。

2.月奖励等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就业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我国总体上处于全球制造业产业链低端,低成本使用劳动力是不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农民工的月奖励等劳动报酬十分有限。新生代农民工对公平正义十分敏感,容易将劳动报酬补充形式与劳动和谐程度挂钩,月奖励等收入越高,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评价越高,反之亦然。

(二)劳动条件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劳动强度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负相关

劳动过程紧张,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消耗多,劳动强度大;否则意味着劳动强度小。劳动强度越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付出越多,若不能获取相应回报,他们自然会产生“资本剥削劳动”等心理认知,对劳动关系和谐度给出较低评价,反之亦然。

2.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由于缺少有效的劳动安全设施,我国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比例正逐年上升,乃至出现了尖锐的劳资矛盾,如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此,农民工在城镇务工过程中十分重视劳动安全设施状况。调查发现〔6〕,湖北农民工十分重视劳动安全,他们呼吁:“我们背井离乡,挣钱养家,脏活累活都不怕,关键是要把我们当人看,安全要有保证。”工作场所安全设施愈完善,劳动者劳动顾虑愈少,有利于增强他们的企业归属感,提高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评价。

3.企业提供的食宿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食宿开支若完全靠农民工自己解决,他们可能面临费用高但条件舒适或费用低但条件恶劣等矛盾。企业若能以人为本,免费提供食宿或进行费用补贴,为农民工提供生活便利,则有利于缩短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情感距离,让农民工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进而形成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较高评价。

(三)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据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至少占其工资收入的10%。在农民工工资总体水平低、增长缓慢的背景下,社会保险费无疑成为他们的一大支出。尽管社会保险坚持“先交后支”原则,但农民工个人缴纳部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可支配收入。因此,容易形成个人缴费高低与其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负相关的心理评价。

(四)权益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投票选举组建工会,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的工会建立方式,也是他们平等、公正等价值诉求的表达渠道。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的民主成分越多,则与农民工价值诉求的契合性愈强,易于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意愿得到了尊重和实现,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更高。

2.企业工会职能履行情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工会作为工人自愿形成的合法社会组织,工会职能履行越到位,劳动关系矛盾越容易在基层得到化解,从而平衡农民工与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博弈力量,促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作为工会职能履行中的受益主体,农民工对此有理性认识。

3.企业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负相关

劳动纠纷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动力,也是促使劳动关系紧张的张力。对农民工而言,解决劳动纠纷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维权成本,且维权成本一般与劳动纠纷数量成正比,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自然负相关。

4.企业劳动纠纷解决的结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劳动纠纷解决结果是劳动者维权成败的判断标尺。若农民工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则意味着他们成功维权。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他们参与劳资博弈、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并且有利于提高他们对劳资双方互利合作关系的认可。农民工对劳资双方互利合作关系的认可度越高,则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越高。

四、构建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长期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民工培训政策,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

针对湖北外出农民工多数未曾接受过政府和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实际,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应以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为指导,从培训资金管理、培训主体到位、培训条件保障、培训效果考核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地方农民工培训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机制。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关系

省内外各级工会应依照全国总工会2010年提出的“两个普遍”(在基层、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目标要求,切实担负职责,督促和帮助私营企业组建、改革和加强工会建设。企业经济民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8〕,工会应积极充当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桥梁”,在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下,充分代表农民工维权,将企业用工纳入劳动法规调整范围,根本改变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努力构建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享机制。

(三)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农民工收入

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利益分享关系,即对劳动与资本结合所创造财富的分配关系。在性质上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一种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其特点是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占主体地位下的私营企业内部雇主和雇员地位平等基础上的新型合作关系〔9〕。农民工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获得收入。提高湖北外出农民工收入的着力点应放在初次分配环节,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四)强化企业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监督,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各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相互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或勒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国家应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确立职业安全卫生准入机制,将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达标与用人单位经营资格捆绑,迫使企业重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设,确保农民工安全生产,健康劳动。

(五)深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充实农民工社会保障

当前应重点解决湖北外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个人缴费比例高、异地转移接续难等突出问题。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适度调整个人缴费比例、降低农民工缴费数额;加大用工企业社会保险征缴力度、促使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逐步完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统筹支付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网。

(六)多方协同参与农民工维权,创新劳资纠纷化解机制

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秉持协同治理理念,通过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一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纳入农民工维权系统,矫正企业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促使其依法用工、规范经营。二是政府与工会组织的协同。工会需要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职工维权。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政府部门应从登记注册等方面进行制度安排,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鼓励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有效发挥劳资矛盾化解功能。四是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协同。在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强化媒体信息披露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借助舆论压力,促使相关政府部门积极作为、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劳动纠纷演化为劳动冲突。

〔参 考 文 献〕

〔1〕 苏北.民生拉动转型〔j〕.半月谈,2010,(14):4-5 .

〔2〕 曹小华,欧国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6,(06):48-50.

〔3〕 舒博.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j〕.社会科学家,2010,(12):52-55.

〔4〕 程延园.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5〕 冯同庆.劳动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230.

〔6〕 邹明强,刘长胜.湖北农民工三大愿望:渴望培训 工资合理 用工安全〔n〕.工人日报,2006-02-21(04).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4)

当前,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快速稳步发展。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个体工商户191.7万户,注册资本440.4亿元,比2003年末分别增长3.36%和10.67%。全省私营企业已达到35.3万户,注册资本5088.8亿元,比2003年末分别增长9.35%和12.51%。实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总户数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二是私营企业的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据今年6月底统计数据分析,我省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户注册资金2.29万元,私营企业平均每户注册资金144.1万元,居全国前列。其中,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500万元的有86892户,比去年末增长7.6%,500-1000万元的达9955户,增长11.5%,1000万元—1亿元的达7563户,增长12.6%,亿元以上的达229户,增长48.7%。私营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活力明显增强。

三是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形式成为发展的主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的市场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更加器重。目前,绝大多数新开业企业选择了有限公司形式。据统计,至6月末,全省私营企业有限公司达29.17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82.6%,比去年末增长9.9%;注册资本4850亿元,占总注册资本的95.3%,比去年末增长12.6%.而独资企业有5.3万户,注册资本193.9亿元,分别占15%和3.8%;合伙企业有0.86万户,注册资本44.5亿元,仅占2.4%和0.9%。

四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城乡居民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至6月末,全省个体工商户吸纳从业人员403.3万人,私营企业吸纳405.2万从业人员,其中上半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分别为36万人和47万人。上半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再就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为城乡居民就业提供了主要渠道,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和矛盾。

五是各地区发展基本呈上升趋势。从全省21个市情况看,至6月末,期末实有个体工商户户数除茂名、潮州市与去年末相比略有下降外,其余各市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资金数额除茂名、东莞、云浮市有下降外,其余均呈增长态势。私营企业除了潮州市的企业期末户数和韶关的期末注册资本略有下降外,其余各市均呈增长态势。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基本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是港澳居民来粤申办个体工商户踊跃。cepa协议实行以来,广东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商业零售予以登记注册,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也同时为港澳居民来粤申办个体工商户开展了绿色通道。截止6月末,全省共核准登记港澳居民申办个体户726户,资金总额达2468.11万元。其中香港居民申办的有649户,澳门居民申办的有77户,港澳人士来粤从事个体工商户零售业务,活跃了广东省商品零售市场,对粤港澳地区的经济交流起到了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政策拉动。2003年初,我省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这一《决定》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原则、措施和方法上都作了务实的基本部署。各市积极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出台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措施,在全省吹响了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号角。

二是服务推动。近年来,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服务力度,积极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和引导。如广州市实行了并联审批制度;阳江市成立了市投资服务中心,市直24个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12个单位在“中心”设置特派员,实行一幢楼办事、一个窗受理、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不少市还成立领导挂点扶持制度,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带头,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挂点扶持重点企业,等等。

三是市场牵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拓展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如组织各种“走出去,引进来”经济贸易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会、洽谈会、展销会等等,都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党的十六大虽然确立了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也出台了《决定》及其12个配套文件,但制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依然存在,来自于社会和企业本身的也有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的障碍。

目前,对个体私营经济仍然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和社会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歧私”。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左”的思想影响,至今有不少人仍认为个体私营经济是“私”字当头,搞个人发家。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仍对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偏见,对民营企业冷眼相看,漠然置之,任其自生自灭,有的管理人员甚至在公众场所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从而使民营企业在社会地位上低人一等。目前,全省各地都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反映一些行政部门仍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尤其在有行政审批权的基层部门,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恐私”。有些领导干部凡事怕与“私”沾边,怕犯错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采取观望态度。还有些领导干部为了避嫌,在政策方面偏向于外地企业主或外商。某市一位老板就征地问题反映情况时,该市一位副市长说,虽然是同样价格,如果把地卖给本地企业家,会带来种种猜忌、误解,卖给外地商家或外商则不会有任何猜忌和误解。这种“恐私”现象在全省各地普遍存在。

三是“慢私”。如个体私营企业在用地、用水、供电、收费、出入境、进出口、招标、科研项目申报、出口退税和技术评定以及拖欠款项、财产遭受侵害、房产或土地发生纠纷、挨骂、挨打、被盗、被敲诈、受恫吓和受勒索等等,有关部门既不迅速处理,处理的力度也不大,往往只作一些表面文章。

(二)体制上的羁绊。

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使得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方面,谁都可以插手,而在服务方面,谁都可以不管,由此严紧衍生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是政策待遇不平等,准入条件不公平。其一,前置审批过多。据了解,明确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现行法律有20多部,法规和规章有60多部,包括14个行业,140多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环保、交通、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投资者办一个执照要跑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又有多个审批环节,办完这些证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使投资者错过市场经营的机遇,增加了创业的成本。其二,准入限制过多。许多行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有些行业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私营企业进入,只讲有条件进入,但受到职能部门的严格限制。在不少领域,存在着同样是自然人出资的企业,只要戴上集体或股份合作制帽子,就能享受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的现象,如在用地、用电、用水、经营项目审批、劳动用工、信息等方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目前不仅不能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还不能与“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政府部门经过整顿,“三乱”现象有所遏制,经济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出于为部门利益创收,有的执法人员为了为个人捞好处,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其一,检查多,罚款重。有些部门往往因为与企业有矛盾,便隔三差五地去该企业检查,查完便随意查封或搬走商品和设备,既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也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上有这么一种说法,如果某企业遭到检查,那是因为没有及时奉上“孝敬银子”所致。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借执法为名,处罚就高不就低,该教育的罚款,该少罚的多罚。其二,多头收费。由于很多部门在职能上交叉,涉及到服务的方面,很少有人出面,涉及到管理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一下子冒出多个管理部门。民营企业在同一收费项目上,往往要向多方缴费。如中山市有些企业反映,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驾驶0.6吨以上的货车司机必须到交通局培训重新领取上岗证才能上路运货,每人收费330元,同时对每辆货车还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二保,重新审批营运证,使企业的同一辆货车和司机分别要向交通和交警两个部门重复交费。其三,以证代管,以证收费。不少管理部门把管理物化为办证,又把办证简化为收费,只要办了证,缴了费,对企业便不闻不问。其四,隐秘性收费多。明支暗卡,迫使企业不得不屈从管理部门要求,接受管理部门指定的消费、服务或去指定的地方接受消费或服务。如消防由消防局指定由谁施工,并且指定商店购买,价钱要贵20-30%。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造成私企低调,不愿做品牌,做大做强受很大限制。

三是税制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个体户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即使帐册凭证健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100万元年产值,流通性企业达不到180万元年销售额,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二,国家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免二减三”的待遇,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对“三资”企业不征收,但对个体私营企业却收取。其三,税收增涨太快。据企业主代表反映,一些民营经济资源缺乏的地区,年总产值增长幅度还达不到20%,而税收却每年要以20%来增幅,使民营企业增长难以与税收增长比例与时俱进。其四,收税方法不合理。国企采取做多少业务收多少税,私企不能。其五,征收税率方面缺乏优惠政策。如达到多少税税率下降多少等。

(三)融资渠道不畅通。

一是银行普遍“抓大制小”。各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仍然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意向小企业放贷,由此导致大企业锦上添花有余,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从而制约着许多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所有制歧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的“恐私”心里也相当普遍,一些企业反映,同样数额的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若是私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私营企业贷款难。由于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资源有限,受经营观念、经营范围、经营者个人能力的影响,又缺乏必要的信用体系,银行很难识别私营企业的信用素质,银行虽然有大量存款余额,因担心无法收回贷款,所以有钱也不敢贷给私营企业。

四是担保公司发展缓慢,业务单一。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有6.6万多家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只有9家,占私营企业总数的0.013%,如此少的担保企业,如何能满足众多企业的担保需求。而且,担保公司的业务相当大的一部份是不动产担保,针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越估越小,只有不动产的30-50%才能贷款。至于国际通行的工程担保、履约担保、保险担保、纳税担保、海关担保等等都未能在我省的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很好的发展试行。

五是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目前银行对私营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内。由于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风险,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开放长期性的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为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财产的有效保护缺乏法律后盾。

虽然已经“私产入宪”,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早在1988年国家就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私营企业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的私营企业主反映员工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需要追究其责任时,有关部门往往以管理不善为原因由老板承担,同样情况发生在国企时,则可以用“赎职罪”予以惩处,两者的法律保护有差距。

(五)部分企业自身素质不高。

私营企业自身素质上的制约因素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权关系不明晰,管理结构上基本上属于家族式管理。企业做大以后,家族式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如一些没有管理才能的家族成员处于重要管理位置,一些家族成员往往因对企业创业有功、关系特殊而不服管理,常与非家族管理人员磨擦冲突等等,严重影响企业运转效率,加大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成为企业升级创新的障碍。

二是企业发展速度与质量明显脱节。很多企业在创业上带有“一窝蜂”的盲目性,忽视产品的科技含量,缺乏品牌意识和9游会的文化意识,造成企业利润逐年下降。

三是人才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一方面,由于企业管理粗放式经营,相当部分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水平,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难以改变产品单一、雷同、科技含量低的状况,造成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发展后劲。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性招不到本科以上人才,人才不愿在山区和私企扎根,而企业从内部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很容易被抢走。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经营者存在着坑蒙拐骗,违章经营;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主不善于寻求法律保护,而是有事找后台,花钱买平安。

三、对“十一五”期间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将党的十六大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在总结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我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抓好《决定》和各种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是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建议省、市每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看看是否落实、有何问题还需要纠正或补充,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疑虑,放胆、放手、放开、放活发展民营经济。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氛围是全面实现小康的必由之路,新闻媒体要客观地评价和宣传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弘扬民营企业的好典型(如纳税大户、科技、就业、社保、社会公益等),要敢于对民营经济所遇到的限制、不公平待遇等发表言论,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及时予以“曝光”,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是坚持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表彰大会。建议政府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表彰大会,肯定民营经济的作用和地位,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二)强化服务意识,查处侵权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是要从体制上建立强化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要求和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和综合性的服务。

二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以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切实做好照后的监督工作(如卫生许可证能否在照后核发并加强监督)。

三是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结合清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一些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摊派、集资、罚款,要坚决停止。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避免走样。

(三)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行的法律法规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建议在全国性的法规不能及时修订时,我省因地制宜研究制订一些地方性暂行规定。只有在法律上像保护公有财产一样对私人财产的权益实行保护,才能稳定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心理,提高他们扩大再生产、做大做强的愿望。同时,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为民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除了与法律是否健全有关外,还与法律能否被有效执行有关。有时后者甚至比前者更加重要。如果法律缺乏硬度,没有权威性,那么这些法律就会失去约束力而形同虚设。政府的责任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制定,更在于法律的有效执行。

(四)放宽私营企业的从业限制,拓宽经营范围。

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能源和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各种经济成份要一视同仁,机会平等,不应当按所有制不同实行倾斜政策。对于一些需要发展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时财力不足的产业部门,应当逐步打开大门,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素质良好的私营企业进入。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中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包括资本注入、技术转让、经营方式转变、市场开拓等。应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进行联合和合作,支持产品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支持个体户中的能人承包、租赁国有小型企业。

(五)在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扶持个体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靠自我积攒和代价高昂的民间借贷来满足。国有金融机构基本上不与私营企业发生贷款业务关系。目前正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希望国有金融机构也要热情地为个体私营企业在融资、结算、外汇、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而且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上应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适当办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比如,在确定股票发行额度和选择上市企业上,也要安排私营企业,不应完全排斥在外。要通过各种方式,为各种经济成份都建立正常合法的金融渠道。科技、信息也是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薄弱环节。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组织也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六)在税收、土地资源、人才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5)

[作者简介]黄洋,金陵科技学院合作与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讲师,江苏南京211169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10-0069-04

从国外政治学研究的经验看,分析一个阶层的政治参与必须分析该阶层的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自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以来,扩大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成为我国政治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当前国内学界缺乏对各个新的社会阶层内部不同群体政治参与差异性的研究,即使是私营企业主阶层这个在六个新的社会阶层中最受理论界关注的阶层,人们对其内部不同群体政治参与差异性的研究也极少。目前对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不同群体的政治参与进行实证研究的,仅有德国杜伊斯堡大学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海贝勒的著作《作为战略群体的企业主――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与政治功能研究》一书等少量文献,海贝勒的研究主要分析了我国私营企业主中的大企业主和小企业主、城市企业主和农村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差异。本文试图以南京市为例,通过实证数据的分析,进一步揭示私营企业主内部不同群体政治参与的差异性,为理论研究和政治实务工作提供实证研究的参考。

一、南京市私营企业主阶层发展的基本状况和本文数据说明

(一) 南京市私营企业主阶层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是从1988年开始的,到1991年底,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已经有10.8万户,吸收就业人员183.9万人。南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起步比较迟,初期发展速度比较快。1990年,南京市仅有私营企业355户,从业人员6185人。到2001年,南京市私营企业达到了3.18万户,占当年全国私营企业202.85万户总规模的1.56%)。也就是在2001年,南京市有500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由职工出资买断转制为私营企业,以后的每年都有大批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连续几年的改制工作,大力促进了南京市私营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到2009年底,南京市私营企业达到了近12.4万户,比2001年增长了3.89倍,与全国私营企业户数同比增长约3.7倍的发展速度比较,南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同时,南京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本额、总产值、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都比2001年增长了3.2-4.7倍(表1),因此,研究南京市私营企业主内部不同群体政治参与的差异,对揭示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内在的差异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 本文科学抽样数据的来源与说明

2006年下半年,笔者主持南京市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课题,在南京市对六个新的社会阶层分别采用多层随机概率抽样的方法确定了共1800个调查对象,组织访问小组登门拜访这些调查对象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获得了150份私营企业主的有效样本数据。根据当时该课题的需要,仅仅利用了部分数据且仅仅使用了这部分数据的简单频度统计结果。本文将这些数据进行二次利用,重新统计了部分数据,并将部分数据导入spss软件,通过交叉列表对若干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深入研究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不同群体政治参与心理上的差异。如无专门说明,下文中的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主均指分析的150个样本企业及其企业主。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内不同群体政治参与的差异

(一) 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参与的认知

1.私营企业主对我国政治运行状态的认知

从数据上看,88%的私营企业主赞成和支持党和政府作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对南京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认知程度比较高。对于中国共产党赋予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政治身份,不足69%的私营企业主认同这个观点,27%的私营企业主持无所谓态度。

私营企业主大多数响应中国共产党在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号召,在本企业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中共基层党组织,发展共青团组织,组织工会并开展活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工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共青团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为中共基层组织、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活动资金、活动场所,在确保生产运营的同时尽力保证这三大组织活动的时间(见表2)。

2.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参与途径的认知

在私营企业主对共产党组织、共青团组织、派、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其他等途径中哪一个是目前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的选择中,43%的人选择社会团体,30%的人选择共产党组织,各有约10%的人选择派、人大和政协。

将性别、文化层次、年龄分别作为变量和途径选择结果数据进行交叉统计分析可知,不同性别、文化层次的私营企业主对目前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同年龄段的私营企业主对目前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的选择没有明显差异。

私营企业主中的男性和女性在选择目前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时的差异表现为:男性私营企业主选择比例最高的是社会团体,其次是共产党组织;女性私营企业主选择比例最高的是共产党组织,其次是社会团体。

不同文化层次的私营企业主在选择目前适合自己的最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的差异表现为:在研究生层次的私营企业主中,选择共产党组织的比例最高,其次是社会团体;在本专科层次的私营企业主中,选择社会团体的比例最高,选择共产党组织的人员比例排在其次。

(二) 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参与的情感

1.私营企业主对执行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情感

总体上说,南京市的私营企业主积极执行、支持政府的政策。在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私营企业主带领自己的企业积极参与农村道路、电话、自来水等“村村通”工程的建设工作。随着我国企业用工制度的逐渐完善,私营企业主依法用工的意识在不断增强。23%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三分之二的私营企业为职工办理了三种基本保险,即约90%的私营企业在用工方面积极响应政府关于劳动用工的政策和号召。

为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鼓励企业依法纳税,自2004年起,南京市实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从优到劣分为a、b、c、d四个等级。私营企业绝大多数能够遵章守法,积极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98%的私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其中72%的私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2004年5月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也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管理。a类企业为无违法记录的企业,b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c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d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南京市的私营企业主绝大多数有较强守信守法意识,98%的私营企业的企业主认为自己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等级为a级。

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强弱,是企业经营能否保持良性运行的决定性因素。200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信用评级管理,将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自己的企业在经营上正保持良性循环,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比较高,96%的私营企业主认为自己的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为a等。

2.私营企业主对参与社会建设的情感

超过80%的私营企业主赞成“企业家在成功以后应该反哺社会”这一观点。在努力帮助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超过82%的私营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着就业岗位,50%以上的私营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个。近40%的私营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着工作岗位,近60%的私营企业为退伍军人提供着工作岗位。近70%的私营企业主将向福利院、养老院、灾区、贫困学生、贫困家庭及慈善组织捐赠和向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捐赠活动视为最能体现自己社会责任感的行为。

现代9游会的文化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在市场中保持核心竞争力和基业长青的关键因素。三分之一的私营企业建立了包括理念文化、行为文化、视觉形象文化在内的比较完整的9游会的文化体系,60%的私营企业已经具备了理念文化、行为文化、视觉形象文化中的一项或两项要素,并正在逐步健全9游会的文化,努力推进企业稳定发展、良性运行。

(三)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意向性

1.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的兴趣

三分之一的私营企业主很少谈论政治和从不谈论政治,经常谈论政治的不到30%,对参政议政不感兴趣的也近30%,占50%的私营企业主平常关心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

使用交叉量表统计发现,私营企业主中,男性和女性对政治的兴趣有明显差异。经常和偶尔谈论政治的人中,男性要多一些;在对参政议政的兴趣方面,选择不感兴趣的人中,男女私营企业主人数相当;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的关心方面,选择非常关心和很关心的人中,男性多于女性。近五年纳税额平均增幅比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略高一些的私营企业主对参政议政最感兴趣,近五年纳税额平均增幅比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多少或低多少,与相应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的兴趣不构成相关关系。近五年纳税额平均增幅比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多少还是低多少,与私营企业主谈论政治问题也不构成相关关系。但是,近五年纳税额平均增幅相当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越高的私营企业主平常越关心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

43.3%的私营企业主参加了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主在工商联会议上,遇到涉及政治的话题时,只有43%的人是主要发言人或一般发言人,更多的人在工商联会议上很少发言或不发言。

2.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偏好

选择政治性组织、加强与官员的联系、直接从政、加强与党政部门联系、其他等五种介入政治的方式为自己“最希望介入政治生活的方式”的私营企业主比例分别为12.7%、14.7%、12.7%、22.7%、1.3%。除了选择“加强与党政部门联系”的人比例略高外,选择参加政治性组织、加强与官员的联系、直接从政三种方式的人比例相当,表明私营企业主对几种政治参与方式的偏好比较离散,没有特别集中的偏好。

数据显示,36%的私营企业主不想介入政治。想介入政治的私营企业主更愿意选择通过媒体反映、通过网络、私下交流、通过社会团体反映等途径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表3)。其次才选择通过官方网站的市长信箱、提交人大或政协、直接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通过参加各种听证会等途径发表意见或建议。

关于私营企业家论坛、私营企业家协会的会议、行业协会与专业学会的会议、工商联的会议、人大政协的有关会议、统战部门召开的会议等途径中的哪一个途径是最能够发挥自己政治能力的途径的选择中,50%的私营企业主选择了私营企业家论坛,私营企业主选择其他各种途径的比例见表4。

三、关于扩大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思考

(一) 扩大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任务之一:提升公民意识

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这种合法活动影响或控制政治权力,公民的政治权利通常都是通过政治参与来实现的。由于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参与认知的不足,在南京市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出现了矛盾现象:一方面认同现有政治制度,努力保持与党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积极支持党和政府的相关决策,并热心参与社会建设;一方面又有超过30%的私营企业主不认为自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需要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与私营企业主的沟通,加强对他们政治思想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公民身份和公民责任,动员私营企业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积极表达和维护自己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政治参与的主体队伍才能实现在数量上的扩大,党和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才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 扩大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任务之二:消除政治冷漠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6)

一、引言

进行了30年的中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世界的普遍认可。而同样实行计划经济的东欧和俄罗斯,它们的转型却带来经济的倒退。在以中央计划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转换为以市场力量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采用了一种国家指导下的转轨模式,而东欧与俄罗斯都采用了新自由主义的转轨战略(大卫·科茨,2005)。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必然是改革的重点。中国国企改革,走的是一条不断放松对非国有企业限制的道路,它是实用、渐进、灵活的试验性改革。而东欧和俄罗斯选择的是迅速私有化的国企改革,在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下,照搬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私有化改革模式。

中国经济渐进式改革至今的成就,以及俄罗斯、东欧的激进式改革带来的经济下滑,甚至使曾经支持“大爆炸”的萨克斯教授也不得不开始审视激进改革的失败案例,为“休克疗法”在俄东“水土不服”寻找自我辩护的理由。在整体改革受到肯定的同时,我国国企改革的道路却引来争执一片。国企民营化,即国有产权的重组,作为国企改革的一种途径,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和反对。林毅夫(1999)认为,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的根源在于企业自生能力的缺乏.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并非解决产权问题。而科尔奈(1986)认为,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根源于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使得国家对国有企业抱有父爱情结,因此,国有企业预算约束无法硬化。

本文将通过对俄东私有化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国企民营化受到的挑战进行原因探讨,同时,在俄东与中国在国企改革的不同转型背景下,揭示我国民营化成功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俄罗斯、东欧私有化失败的原因分析

作为俄东私有化仿效模板的英美私有化,虽然在一些行业里也存在私有化不成功的现象,但国企私有化达到了其国企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说,英美私有化是成功的。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俄东私有化与英美私有化效果的不同呢?

1 俄东私有化背景和进程

俄东私有化,如前文所言,都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东欧作为前苏联扶持的“小兄弟”们,一直照搬苏联模式,带来国民经济的畸形发展。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又都共同采取了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试图通过一次性改革,把已经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转变成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科尔奈(1999)的观点,从纯粹的形态上看,俄东的经济转型采用加速私有化战略,即“主要任务是尽可能快地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消灭国有制”。

俄东经济转型战略中对国企的改革在于:(1)企业的快速私有化,如俄罗斯转型才三年,私有化的原国企产出就占工业总产出的78.5%(smfisficheskoe obozrenie,1995,p41);(2)迅速解除国家对企业尚存的指导(大卫·科茨,2004)。

但俄罗斯和东欧国企私有化之间又有所不同。俄罗斯国企私有化,主要把国有资产转让给了旧官僚或新权贵,把国企从国家垄断直接转变成内部人形成的寡头垄断。而东欧的国企私有化,则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本国绝大多数国有资本,以致国有资产对外流失,形成了没有民族资本的畸形的资本主义经济。让我们担心的是,失去了民族资本的东欧国家的经济是否还能站立起来。

2 原因分析

英美国企私有化使经济走出滞涨状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继续发展,而俄东国企私有化却使国民经济陷入了衰退。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俄东私有化难度系数大于英美私有化,但其私有化时问却远短于英美。

第一,任何国企改革都无法脱离当时经济转型或改革的背景,俄东国企私有化是从整个经济全为国有经济的初始点转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式市场经济;而英美国企私有化只是市场经济的局部改革,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在初始点就比俄东小很多,如英国在改革前,国企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美国更少,进行私有化的经济成本也因此比俄东少。

第二,由于俄东经济转型前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国企私有化,在短期内,由于制度惯性,国企运转惯性,人们已成形的思维习惯等仍在发生作用,使得大多数国企在私有化后颇感不适。而英美私有化,都较为长期,英国国企私有化跨期20年,美国更是20多年,英美一个大型国企的私有化,平均需要6年的时间来消化,而俄东却指望短短几年就私有化整个国民经济。

第三,在私有化之前,俄东地区的一般国民都是国企的工人,没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私有化的国企,正由于这个直接原因和私有化监管法制的缺乏,俄罗斯的私有化才使国有资产流失到旧官僚和新权贵手中,东欧地区的私有化更是把90%的国有资产以其价值10%的价格卖给外国人(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2003),甚至外国人控制了这些国家的金融和工业关键部门,经济失去独立性;而在经济危机或战争后,暂时建设一些国企来满足经济恢复需要的英美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私人资本雄厚,市场运转和监督体制较为成熟,较好地规避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现状及坚持的必要性

1 实践上的挑战

在最近10年,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国退自进”,二是“国退民进”,三是“国退洋进”。“国退民进”,指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民营资本进入,俗称民营化。而本文的“民营化”与“国退民进”是不同的,是指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干不好的企业,可以实现财产民营化或经营民营化,或民营经济参与部分股权,在国有资本干得好的企业,民营经济要参与竞争。它并非让国有资本全线退让,而是希望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民经济中达到优化的协调和配置。

但民营化的实践也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民营企业用各种不合法的人为压低国有资产价值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如格林柯尔;民营企业收购国企的目的必然不是国企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利润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裁减国企冗余人员,使失业率上升,不利于社会稳定;许多收购国企的民营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也很落后,在收购国企后并不能提高企业效率,遑论将同企扭亏为盈。

2 理论上的争议

面对实践上的挫折,学术界从最初达成的共识转变成百家争鸣,人们开始对民营化产生怀疑和反对,甚至有的学者反对产权改革。

周新城(2000)认为,国企改革必须排除私有化思潮的干扰。他认为,把“放小”统一转为出售中小国企,不是搞活国企,反而扭曲了政府的真正意图,进行私有化。 林毅夫(2008)认为.“产权核心论”没有抓住国企改革问题的实质,我国虽然没有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但国企改革出现了私有化端倪,他不主张私有化。

这些观点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实质上是把民营化直接等同于私有化,只看见它们表象上具有的某些共同点,把中国的民营化的命运强牵在其他原社会主义国家国企私有化失败的后果上。我国民营化与俄东私有化有着截然不同的实际内涵,绝非单纯的国有资本的财产私有化。 3.坚持产权改革和民营化的必要 第一,俄东国企私有化的失败,不可能只是因为私有化本身而带来的,还有可能是私有化的速度过快,甚至改变国家性质,让惯性带着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国民经济和国民难以迅速吸收。当大多数转型国家都选择了产权改革这条路的时候,产权改革必然是国企改革和经济改革中不能逃避的问题。

第二,当然,不是别国走了一条怎样的路,我国就必须赶时髦继续走,更何况是一条他国失败的路。但是,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政策是运用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和严密的逻辑分析,再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的。不能因为我国政治体制和监管体制上存在问题而导致民营化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问题,就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走,民营化不能走。

第三,弗里德曼认为,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的效率最低.花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的效率最高。因此,国企改制前,产权不清晰,生产经营业绩低下,亏损的国企甚至需要政府财政补贴,这不利于国企自身的成长,也不利于政府把财政资金最优地用于国家工作中。而国企民营化,使亏损的国企找到自己的买主或使民营资本更大比例地参与产权,私人所有者或股东为了利润最大化,必然会竭尽全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或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可以令企业效率提高,使企业起死回生,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对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市场主体公平的表现。

第四,国企民营化,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节约纳税者的钱,优化政府财政支出配置。还可以减少国企内部高管腐败的现状,把收入从曾经腐败的高管那里转移到更多的国民手中,使国民不仅仅有需要,还有实际的购买能力,这对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政策的落实有正外部性。

第五,国企民营化,在短期内,可能增加国企职工的失业,但从长期来看。反而会使这些冗余的国企职工进行行业转移,大多数情况是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

’ 四、俄东私有化与我国民营化的对比分析 私有化并非万恶之源,但它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局限性。从现有的各国经验尤其是俄东的失败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过度私有化可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和政府对国家安全控制能力削弱等问题(魏伯乐、奥兰·扬、马塞厄斯·芬格.2004)。况且我国民营化与俄东私有化也是不同的。

我国国企民营化与俄东国企私有化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从计划经济走向产权改革之路,以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更是因为国企改革背景和改革过程的不同,才使得我国国企民营化有取得成功的可能。

在改革背景方面,国企改革作为经济转型的重点,必然体现整个经济转型的特色。俄东国企私有化是基于经济的快速私有化转型战略开展的,政府突然一声令下,便让如整块铁块一样覆盖国民经济的国有经济迅速地进行私有化改革,而当时,非国有经济基本上没有自然形成和发展,这就为俄东国企私有化埋下失败的伏笔;而我国民营化改革,是在有机发展战略的经济转型下开展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在国有经济周围逐步放开对非国有经济的限制,发展非国有经济,进而在部分国企阻碍经济发展时,一定程度上允许民营企业或个人购买国企。

在改革过程方面,首先,俄东国企私有化速度快,我国民营化进展慢,有利于国民经济对民营化的消化;其次,俄东国企私有化,覆盖面积广,规模大,我国民营化覆盖面积较小,还处于试验摸索阶段;再者,俄东国企私有化,国民手中并无积蓄去参与私有化,又由于缺乏监管,才使得俄罗斯私有化成为俄国原政治领导人和新权贵瓜分国有资产的好机会,也使得东欧国有资产被外国资本家瓜分,而我国民营化是由民营企业或个人参与,同时,我国对国有资产出售的监管体制较俄东私有化时期好。

五、政策建议

无论是从俄东失败的教训,还是从英美成功的经验,以及我国改革一直以来取得的成效,我们不难得出:

1 对不同领域的国企采取不同的产权改革

要坚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尤其是坚持对竞争性领域里的亏损中小国企实行财产民营化或经营民营化,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企和绩效好的中小国企,最好产权多元化,增加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所占股份,国有股份不能退出,要保持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协调发展。共有经济的优越性是私有经济不可取代的(大卫·科茨,2008),也是整个经济产权发展的趋势;对非竞争性领域承担社会功能的公共服务型国企。可以引入一定比例的民营经济,参与竞争,刺激国企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2 强化“民营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设立合理实用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建设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公正监督和公正执行的司法体系,提高民营化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度;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设立由各行业资深专家组成的国有资产评估小组,同时,成立国有企业民营化绩效审计部门。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公正的监督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要使不同权力之间相互制衡。

3 “民营化”过程要去“官员化”,去“外资化”

在民营化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政企分离,使政府官员退出民营化过程,做到“官退民进”,建立官员不越位的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人官员手中,使民营化的成果可以归国民享有。

“如果允许外国人参与国有企业的收买的话,其后果将是惨痛的,因为卖给本国人,财产的再分配只发生在一个民族经济体内;如果卖给外国人,其后果将使整个民族经济全面贫困化”(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2003,前言p.4)。因此,在“民营化”过程中,要警惕外国资本利用民营企业而购买国有资本,防止产生我国经济不独立的恶果。对民营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4 做缓“民营化”进度

从俄东失败的国企产权改革中,我们应该放慢“民营化”的脚步。由于我国“民营化”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来,如健全公正的“民营化”监督体制,民主透明的“民营化”运作机制等,因此,我国目前的“民营化”也只应该还处于增量改革阶段,而非大规模的“存量改革”。同时,我们还需要在逐步的“民营化”过程中,对已出现和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药方”。此外,要想使“民营化”真正惠及广大国民,我们还需要时间让国民富起来。

5 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再就业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7)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必要性

(一)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必然趋势的需要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二)建筑业自身发展客观要求的需要

二十几年来,国家没有给建筑业优惠政策,但却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三)顺应建筑业发达国家发展规律的需要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外部因素的制约

1、存在思想观念上的偏见很多人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虽然我国经过三次修改宪法,赋予了包括私营建筑经济在内的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但国有建筑经济与民营建筑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此外,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3、融资环境不够理想目前,大多数民营建筑企业存在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的现象,民营建筑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方面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民营建筑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于国有建筑经济融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建筑经济融资的需求。这与民营建筑经济对我国建筑经济的贡献是不相称的。

(二)内部因素的制约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容易出现选择家庭成员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整体利益的现象;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做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创新与规模发展。

2、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建立的要求。现阶段,很多民营建筑企业家缺乏诚信、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很多民营建筑企业老板大都表现为心胸狭窄、妄自尊大,不能容忍批评,喜欢奉承,出尔反尔,言行不一的个性,在市场竞争中,普遍缺乏双赢思想和合作的态度,这必然会影响到民营建筑企业自身的形象。

3、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限制了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空间。许多民营建筑企业业主存在功利主义,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重视人才的使用而轻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员工的培训,同时,许多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利,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三)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制约因素的对策

1、提高认识水平,促进观念的转变

要根据党的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善对私营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

政府必须进行金融创新,改善包括私营建筑经济在内的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大力完善对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消除融资的所有者壁垒。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私营建筑企业上市融资,通过企业上市来解决资金问题,通过资本市场的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私营建筑企业的管理能力,促进私营建筑企业做的更大更强。四、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入会逐渐增大,这是建筑业的发展机遇,由于我国国有建筑企业因其体制等原因,发展速度及灵活性远不及私营建筑企业,因此,私营建筑经济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未来的建筑经济发展的规划中必须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为导向去发展与健全建筑行业,以弥补国有建筑企业的不足,这对私营建筑企业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突破外在与内在因素的制约,探求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边锦香.关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时代金融,2007,(1).

[2] 翟慧泉.对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6,(9).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8)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和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是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特别是对其中的私营企业主阶层进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新时期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从性别上来看:1989年以前,男性占88.7%;1990至1994年,男性占87.3%;1995年至1999年,男性占85.9%;2000至2004年,男性占83.7%;2005年以后。男性占79.3%。可见,男性占私营企业主的多数,但女性比例正在逐渐加大。

从年龄上看,私营企业主大多在36岁至55岁之间,年富力强。

从文化程度上看,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私营企业主的比重不断上升。2007年,大专及大专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已经达到61.8%。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可以预测到,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程度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提高。

从个人经历上看,2008年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经商前在各部级干部、各类企业负责人、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过的占46.6%,各类技术人员占14.6%,企业供销人员占9.0%,个体户占8.5%,各类企业职员、工人占13.4%,纯粹农民占5.6%,从事其他工作的占0.7%,无业、失业人员占1.6%。[4]

从资产规模上看,2007年,全国私营企业主所有者权益(中位数)为300万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的占29.9%,超过5000万元的占8.0%,超过1亿的占3.3%。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170.3万元,同比增长11.6%,但规模大小悬殊,超过100万元的仅133.6万户,占24.2%,75.8%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5] 可见,现阶段的中国私营企业,大多经营规模小,资本投入低,只有少数私营企业规模较大。中国私营企业规模分化严重,私营企业主阶层中也存在“贫富差距”。

二、新时期私营企业主的不同层次的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政治参与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治制定过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特别是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属于我国日渐扩大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私营企业主在其发展中独有的复杂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由于新时期私营企业现状存在着不少差异,特别是从文化程度、个人经历、资产规模上存在着差异。私营企业主内部存在一定的分化,这些分化使新时期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表现出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都出现不少问题有待改进。

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上的表现出不同的层次,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层次表现为关心政治,对国家制定的政策都会及时留意,但对政治诉求要求较低。这类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目标层次较低,他们的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往往在经商前的社会地位较低,并且在资产规模上规模相对较少,但人数占相对较多。

第二个层次是私营企业主将他们关心的问题提升为一种政治要求,这类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有一定的政治参与的愿望。他们开始由个体的、分散的参与,逐渐转变为团体的组织性的参与趋向。

第三个层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表现私营企业主是积极参与政治,并争取一定的政治安排。他们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并且积极参政议政。

三、进一步改善及规范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

针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种种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广大私营企业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从提升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的能力、拓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渠道、优化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外部环境、注重发挥工商联的作用等多项措施,有效引导他们有序的进行政治参与,使他们在各个方面的合理诉求和迫切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进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政治参与能力

非公有制经济占有较高的经济比重,我国有一支很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其中的私营企业主是政治参与的重要主体。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诉求,应具备相应的能力,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思想教育,把他们引导好、团结好,就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思想政治是行动的先导,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特别应该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普遍开展起来,加强理论指导,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要善于学习了解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作为私营企业主应该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国家、个人与群众、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服从党的领导,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加强政治参与引导

通畅的渠道是政治参与有序化的基本要求,把多渠道的参与纳入制度化范畴,在畅通参与渠道的同时,实现参与的有序化。我们要在巩固的同时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适当扩大人大、政协代表大会中私营企业主人数的比重,同时要注意私营企业主阶层年龄层次,性别比例的发展变化,让更多优秀的、爱国的、年轻的私营企业主具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要积极主动吸引私营企业主加入到中国共产党和各派中来,为其提供政治参与的平台;要积极鼓励私营企业主建立和加入各种行业协会,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组织化。

(三)优化政治参与外部环境,制造良好政治参与氛围

要实现私营企业主有序的政治参与,除了需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私营企业主的自身素质以及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外,还必须优化政治参与的外部环境,为其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参政条件,制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各级党委必须保障私营企业主有平等的话语权,确保反映意见的渠道畅通;必须善于倾听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表达和诉求,让不同观点、不同意见能得到充分表达;另外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从程序上保证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规范有序。

(四)注重发挥工商联的作用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要加对工商联的领导,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其统战性。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作,将政府一些不宜管理的职权下放给工商联解决,比如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评先进、评劳模以及私营企业主协会管理等事宜。

私营企业主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重要主体,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培养广大私营企业主秉持爱国情怀、砥砺敬业品格、恪守诚信美德、强化守法意识、树立贡献理念,做民族振兴的推动者、敢为人先的开拓者、义利兼顾的实践者、依法经营的自律者、共同富裕的促进者,使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建功立业,是新时期交给我们的重要工作。我们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依靠私营企业主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奋斗,才能最终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9)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参加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工会;在原单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以及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一个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主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有效处理决定。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处理。职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给予支持并帮助。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所有权属于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到私营企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当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经费的;

(六)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七)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篇(10)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09-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象的日益普遍,学者们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不同学科的研究视角具有差异性,笔者拟从政治权力、社会权利、需要层次和动机、费耐尔逻辑模型和边际效用等不同学科的不同视角对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行一个历史性的回顾,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文献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研究共识、不足与理论空间。

一、政治权力:政治学的研究视角

政治权力的视角是指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行为的研究,它是政治学的研究视角。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多,要而言之,主要包括:

第一,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进行的研究。王晓燕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角,探讨了我国中小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倾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真实社会建构[1]。王志刚根据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理论,分析了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及社会建构,阐述了充分发挥私营企业主阶层参政议政作用,使其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健康力量的重要性[2]。

第二,运用公共选择理论进行的研究。周兴新、罗晓敏、陈舜键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对涉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府这一政治行为主体进行了理性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是理性的,即政府也要效用函数最大化。不仅如此,他们还应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效用”概念思考促进政策制定的有效性,为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方法论基础,并且更好地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3]。

第三,运用政党执政理论进行的研究。朱光磊、杨立武从扩大和巩固执政党社会基础和执政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拥有巨大经济资源的新型阶层,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共产党作为一个具有强大政治力量和适应性的政党,必须为他们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性渠道,扩大和巩固自己执政的社会基础,这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深远意义[4]。

第四,运用政治参与理论进行的研究。政治参与理论主要研究政治参与主体、政治参与形态、政治参与的现状和规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在关于政治参与主体的研究中,陆学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阶层意识在逐渐产生,但尚未产生统一的自觉的政治要求[5]。在关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客体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的政治参与结构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制度化程度低、配套性差的问题;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我国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比较低,在担负着某些政治参与功能的同时,受到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支配,成为党和政府用来进行政治控制和社会调控的系统[6]。在政治参与形态的研究中,成伟认为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现状为:合法性参与为主、非法性政治参与时有发生;政治参与目的层次较低;政治参与的组织性不强;政治参与的强度不高[7]。赵纪梅则进一步指出,政治参与的主体有限,受教育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较高;政治参与的目的层次较低,利益是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驱动力;政治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时有发生;政治参与组织性不强,以个体参与为主;政治参与强度不高是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现状 [8]。

二、社会权利: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社会权利的视角是指从社会出发,以公民个体为分析单位,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展开的分析,这符合社会学的研究思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第一,运用公民身份理论分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黄文雯运用公民身份理论分析了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认为,既然党的十六大明确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生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那么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范畴,他们也就拥有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9]。苏红霞、张静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10]。

第二,运用社会分层理论分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社会分层理论主要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特征、来源、发展过程等方面进行的分析。社会分层理论尽管不是专门研究政治参与问题的,但是其中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特性、社会流动机制和路径等研究可以为政治参与问题研究提供重要的知识背景。李路路认为,原来的国家干部、普通职工或农民、非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是私营企业主的主要社会来源[11]。王晓燕认为,对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仍采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多元社会分层理论为基本的分析框架”[1]。并且将中小私营企业主从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其政治参与行为进行研究。

三、需要层次和动机:心理学的研究视角

第一,依据需要层次理论进行的研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分析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华正学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视角,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行为进行了新的观察和思考,认为可以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需要归纳分解为以下五个主要层次,分别为: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参与要求;保障权利、维护安全的参与要求;靠近组织、回归社会的参与要求;提高地位,获得尊重的参与要求;成就事业,实现自我的参与要求。同时他还把上述五个层次需要归结为物质利益追求、精神性激励、共同愿景等三个目标[12]。

第二,运用动机理论进行的研究。心理学认为,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有其动机。胡绍元从动机的角度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表现在实现自我价值、提升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等三个方面[13]。敖带芽认为,1999年修宪之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趋于明朗和稳定,主要是: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身利益;获得对本阶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的阶层意识[14]。邢乐勤等学者认为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政治需求更具有公益性和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大多数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心态是拥护党与国家政策,关心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在经济发展有所作为的同时,也希望在政治发展中有所作为[15]。王河则更为明确地指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特征及其心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恢复型的补偿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升政治地位,以获得心理补偿;功利型的经济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主型的发展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上升[16]。

四、费耐尔逻辑模型和边际效用: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第一,运用计量经济学的费耐尔逻辑模型(1989年,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质量研究中心费耐尔博士总结原有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把顾客期望、购买后的感知、购买的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组合起来,建立起一个计量经济学的逻辑模型,即费耐尔逻辑模型。进入21世纪,费耐尔逻辑模型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最广泛采用的顾客满意度研究的理论模型)分析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华正学根据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实践的特点,结合费耐尔逻辑模型认为,政治参与进程中私营企业主满意度的理论模型主要由以下六个变量构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期望;私营企业主对参与质量的感知;私营企业主对参与价值的感知;私营企业主对参与的满意程度;私营企业主对参与的抱怨;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程度。并且指出在一般情况下,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上述变量之间主要呈现以下关系: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期望影响满意度,高的期望值会使满意度下降;私营企业主对参与质量的感知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即感知越高,满意度越高;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参与抱怨呈负相关关系,即满意度越低,抱怨就越多;反之,抱怨越多,也表明满意度越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其政治忠诚呈正相关关系,即满意度越高,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系统越忠诚。同时,他还补充强调由于多变量因素的存在,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各变量间的关系有时也是十分复杂的,并非是单一的对应关系[17]。

第二,边际效用。边际效用(指消费者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消费量所引起的总效用的追加(或减少)。而总效用则是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消费一定量物品或劳务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它是消费一定量物品或劳务所获得的单位的加总。边际效用与总效用的关系,是研究消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总效用单位的变化。而消费量的变化所引起的效用单位的变动,就是边际效用)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运用这一概念可以为研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热情提供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华正学依据西方经济学的消费需求理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边际效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他认为在实践过程中,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热情并不是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而增长,而是相反地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所以当有的私营企业主初始得到政治参与机会时积极性高涨,而当组织为其安排的政治参与机会越多,政治安排角色越多,希望他更能够代表非公经济人士利益愿望的时候,反而越不积极甚至消极退缩[18]。

五、现有文献的共识、不足与理论空间

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行研究的现有文献基本达成如下研究性共识:一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具有多层性,包括恢复型的补偿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升政治地位,以获得心理补偿;功利型的经济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主型的发展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上升。二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模式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主要有制度性的和非制度性的两种。三是对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解决。然而,现有研究还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空间。

(一)现有文献的不足

毋庸置疑,现有的理论成果为进一步研究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些分析框架和有益的启示,但也存在以下的不足。

第一,研究成果没有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放到宏观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去,即运用政治参与理论时,并没有把政治参与的约束变量考虑进去。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摒除宏观的社会政治结构分析,简单套用西方经典理论往往出现解释乏力的现象。

第二,由于忽略了宏观社会政治背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重大影响,许多研究的理论分析和理论建构主要基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尽管也掌握着大量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很大部分是基于理论需要、囿于分析框架剪裁后的产物,真实世界中丰富多彩的事实实际上被屏蔽了,所带来的结果是研究得出的结论尽管符合经典理论,但是往往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第三,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从历史学的角度进行的历史分析视角和比较分析视角的研究还显得十分缺乏。

(二)理论空间

一般地,理论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的认识,当我们应用理论剖析具体问题时,如果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样的理论便存在理论空间。就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而言,笔者认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理论空间至少有二:第一,可以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放到宏观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去,把影响和决定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约束变量纳入到政治参与理论中,从而全面考察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并从中找出其固有规律。比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影响等。

第二,从历史学的历史和比较的视角研究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端和发展的,至今已近三十年,进行历史地分析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进一步研究的理论空间至少有二:一是从纵向上,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特点的研究;二是从横向上对同一历史时期内不同类型的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的比较研究。不仅如此,三十年来,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发生过怎样的变迁,这种变迁的内在机理是怎样的,导致这些变迁的主体、动力、路径、目标是什么,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 王晓燕.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中小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 王志刚.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8,(6).

[3] 周兴新,罗晓敏,陈舜键.公共选择视阈中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2).

[4] 朱光磊,杨立武.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形式、意义和限度[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5]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19.

[6] 李宝梁.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一种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1,(1).

[7] 成伟.关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理性思考[j].求索,2002,(6).

[8] 赵纪梅.当前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状分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1).

[9] 黄文雯.正确认识和看待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1).

[10] 苏红霞,张静.当前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依据分析[j].邯郸学院学报,2005,(4).

[11] 李路路.转型社会中的私营企业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0.

[12] 华正学.需要层次理论视阈下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2).

[13] 胡绍元.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1).

[14] 敖带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j].理论与改革,2002,(5).

[15] 邢乐勤,等.浙江私营企业主政治心理探析[j].浙江学刊,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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